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光政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3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光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光政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紀光政因犯竊盜等共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1、4有期徒刑10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6年11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57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如附表編號4、編號5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9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3之有期徒刑3年及附表編號4之有期徒刑1年6月之總和。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紀光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3次) │ │(2次) │├────────┼────────┼────────┼────────┤│犯 罪 日 期│1、102年3月19日 │102年2月24日 │1、102年3月7日 ││ │ 凌晨0時許 │ │2、102年3月9日 ││ │2、102年3月19日 │ │ ││ │ 凌晨1時許 │ │ ││ │3、102年3月19日 │ │ ││ │ 凌晨2時10分許│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8446號 │偵字第11368號 │偵字第9647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57│102年度易字第215│102年度易字第18 ││事實審│ │6號 │5號 │40號 ││ ├────┼────────┼────────┼────────┤│ │判 決 │102年7月31日 │102年9月9日 │102年8月27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57│102年度易字第215│102 年度易字第18││判 決│ │6號 │5號 │40號 ││ ├────┼────────┼────────┼────────┤│ │判 決│102年7月31日 │102年10月7日 │102年10月2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9972號 │執字第11321號( │執字第12255號( ││ │(編號1-3經本院 │編號1-3經本院裁 │編號1-3經本院裁 ││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定定應執行刑有期││ │期徒刑3年) │徒刑3年) │徒刑3年) │└────────┴────────┴────────┴────────┘┌────────┬────────┬────────┐ .│編 號│ 4 │ 5 │├────────┼────────┼────────┤│罪 名│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2次) │ │├────────┼────────┼────────┤│犯 罪 日 期│1、102年3月11日 │102年3月14日 ││ │2、102年3月12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0425、 │偵字第10425號 ││ │11103、11463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事實審│ │1928號 │1928號 ││ ├────┼────────┼────────┤│ │判 決 │ 102年9月12日 │102年9月12日 ││ │日 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判 決│ │1928號 │1928號 ││ ├────┼────────┼────────┤│ │判 決│102年10月17日 │102年10月17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12564號 │執字第12564號( ││ │(編號4、5號定應│編號4、5號定應 ││ │執行有期徒1年6月│執行有期徒1年6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