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旂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旂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旂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絛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2年1月25日起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修正後之新法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廖旂賢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除如附表編號1、8所示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外,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然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足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2日 │101年1月12日 │101年1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654號 │第4161號 │第661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229號 │101年度易字第838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76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3月30日 │ 101年6月19日 │ 102年7月23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229號 │101年度易字第838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76號│ │判 決├────┼──────────┼──────────┼──────────┤ │ │判 決│ 101年7月19日 │ 101年9月10日 │ 102年8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 │備 註│字第4196號(編號1至 │字第4196號(編號1至 │字第4196號(編號1至 │ │ │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年8月) │年8月) │年8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5月6日 │101年6月15日 │101年6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43號 │字第943號 │字第943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9月23日 │ 102年9月23日 │ 102年9月23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10月21日 │ 102年10月21日 │ 102年10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 │備 註│字第4196號(編號1至 │字第4196號(編號1至 │字第4196號(編號1至 │ │ │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年8月) │年8月) │年8月) │ └────────┴──────────┴──────────┴──────────┘ ┌────────┬──────────┬──────────┬──────────┐ │ 編 號 │ 7 │ 8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6月26日 │101年4月24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43號 │字第937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08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9月23日 │ 102年10月15日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08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10月21日 │ 102年11月11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備 註│字第4196號(編號1至 │第12811號 │ │ │ │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 │年8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