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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旂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旂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旂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絛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2年1月25日起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修正後之新法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廖旂賢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除如附表編號1、8所示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外,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然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足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冰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2日         │101年1月12日        │101年1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654號            │第4161號            │第661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229號  │101年度易字第838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76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3月30日    │    101年6月19日    │    102年7月23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229號  │101年度易字第838號  │102年度易緝字第176號│
│判  決├────┼──────────┼──────────┼──────────┤
│      │判    決│    101年7月19日    │    101年9月10日    │    102年8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
│備            註│字第4196號(編號1至 │字第4196號(編號1至 │字第4196號(編號1至 │
│                │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年8月)             │年8月)             │年8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5月6日         │101年6月15日        │101年6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43號           │字第943號           │字第943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9月23日    │    102年9月23日    │    102年9月23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10月21日   │    102年10月21日   │    102年10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
│備            註│字第4196號(編號1至 │字第4196號(編號1至 │字第4196號(編號1至 │
│                │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年8月)             │年8月)             │年8月)             │
└────────┴──────────┴──────────┴──────────┘
┌────────┬──────────┬──────────┬──────────┐
│ 編          號 │         7          │         8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6月26日        │101年4月24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43號           │字第937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08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9月23日    │    102年10月15日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5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508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10月21日   │    102年11月11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備            註│字第4196號(編號1至 │第12811號           │                    │
│                │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                │年8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