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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2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丁智慧唐中興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2號

自訴人
鄭民崇

      周曉慧

上列自訴人等因誣告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鄭民崇、周曉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完整補正被告謝錫寬、林澤權、陳慶釮之犯罪具體事實,並具體指明用以證明各該犯罪事實之證據。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自訴人鄭民崇、周曉慧提起自訴,雖於自訴狀中記載自訴代理人為沈朝江律師,惟並無提出委任狀,而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即提起自訴之事實,有卷附之自訴狀可憑,核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次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3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既係審判之對象,兼衡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具體而明確,始無乖於保護被告之旨意。參酌自訴於改採強制律師代理,為便於法院審理及被告行使防禦權,同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自訴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增訂第3 項明定「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之意旨,則同屬法律專家之檢察官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項第2款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當亦應就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基本事實,實行犯罪之方法、時間與地點等項,為具體而明確之記載,始符法定程式。本院25年上字第 662號判例意旨,固謂起訴書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茍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即使記載未詳,法院不得以其內容簡略而不予受理;然若其犯罪事實所載不明確或欠具體,有害於被告實質之防禦時,即屬起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法院雖不得逕予不受理,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應認其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7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自訴人鄭民崇、周曉慧所提出「刑事自訴兼請准包公級法官五日內先保全證據救人如救火創典範狀」,僅概括指述:「被告明知第六分局簡明德偵查員要謝錫寬製作陳○○告訴自訴人夫妻以藥物限制其自由及性侵是捏造杜撰,故不於93-9-22 夜22點作成筆錄簽名捺印,即知簡明德同一時間同步至自訴人家押至分局之扣押破局,竟教唆陳慶釮脅迫其女陳○○於次日午前11╱38分仍無告訴性侵筆錄捺印,騙得法官失察僅判性侵改判以藥物限制自由無罪確定,故其於第二次筆錄偽載不准打電話及服藥與大門反鎖即屬登載不實及共同誣告,幸經王國棟法官查明筆錄不實始改判無妨害自由確定,再因被告再三抗命拒交出93-9-22 夜22點製作六分局第一次假筆錄及偵訊錄音誣告性侵判2 年10月,益證被告等有行為分擔的犯罪故意……」等語,而認被告三人涉犯刑法第165 條、第169條及第213條等罪嫌。惟本件自訴狀所指被告為謝錫寬、林澤權、陳慶釮等三人,究係何人製作自訴意旨所指之「93-9-22 夜22點筆錄」;何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何項職務所掌之公文書;虛構何事實,並係何人向何一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為申告之構成對自訴人二人為誣告犯罪;何人湮滅或隱匿何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等節,均缺乏記載,是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如逾期未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