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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䕒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467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劉䕒元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剪刀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劉䕒元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竊盜、強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25號、96年度訴字第10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年2月(2罪),其中詐欺、竊盜部分後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6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另與強盜部分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9月,於民國102年11月2日假釋(業經撤銷,現執行殘刑2年9月7日)。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8月15日凌晨3時許,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行兇危險性之剪刀1支,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0號鍾士朋住處,持剪刀割破1樓紗窗紗網後打開窗戶,從窗戶侵入屋內,竊取鐘士朋所有裝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20元之零錢盒1個及黑色皮夾1只(內有現金115元、名片夾1個、大里區農會提款卡1張),得手後先將零錢盒拿到屋外放置停放該處之計程車後車箱蓋上,再返回屋內。適鍾士朋返家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逐層搜查,在頂樓陽台處發現躲藏之劉䕒元而予以逮捕,並當場扣得黑色皮夾1個、現金235元、零錢盒1個、大里區農會提款卡1張(均已發還鐘士朋)及剪刀1支。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䕒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先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䕒元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鐘士朋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無訛;復有剪刀1支扣案及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7張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持以行竊之剪刀1支,材質為鐵製,質地堅銳,在客觀上顯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具行兇危險性,屬於兇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等多項前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現執行殘刑中,不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復因缺錢花用,於深夜持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割破被害人鐘士朋住處之紗窗紗網,侵入屋內行竊,動機不良,手段非議,價值觀念偏差,危害社會治安,事後坦承犯行,竊得物品價額非多,已發還被害人,暨其於警詢自陳待業中、高中肄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剪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2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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