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志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再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所謂「裁判確定」,係指在形式上已不能再行上訴、抗告救濟者而言,包括已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判、經過法定期間而未聲明上訴或抗告、不合法之上訴或抗告及當事人聲明捨棄或撤回上訴或抗告之情形。故不包括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在內。再者,提起非常上訴雖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但既仍然以原審認定事實為基礎,僅就原法院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為合法之裁判,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其主要宗旨。則原已確定判決之確定日並不因非常上訴改判而失效,自應以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98年9 月9 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四】決議同此見解)。是本件如附表編號1、2所示經最高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並自為判決部分,仍應以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8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惟因誤論以累犯,適用法則不當而違背法令,均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非字第308 號判決分別撤銷改判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3 年度交易字第80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1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8 月、7 月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聲請書附表編號5) │(聲請書附表編號6) │(聲請書附表編號1)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6月 │ │ │(原確定判決判處有 │(原確定判決判處有 │ │ │ │ 期徒刑7月) │ 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12月30日 │ 103年1月17日 │ 103年2月19日 │ │ │(聲請書誤載為102 │ │ │ │ │ 年12月3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偵│臺中地檢103 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166號等 │字第3166號等 │字第6843號等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582 │103 年度易字第582 │103年度交易字第805│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4 月29日 │ 103 年4 月29日 │ 103 年6月5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582號│103年度易字第582號│103年度交易字第805│ │確 定│ │(103年度台非字第30│(103年度台非字第30│號 │ │ │ │8號) │8號) │ │ │ ├────┼─────────┼─────────┼─────────┤ │判 決│判 決│ 103年5 月26日 │ 103年5 月26日 │ 103年6月30日 │ │ │確定日期│(103年8月21日) │(103年8月21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175號(編號1至2│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所示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3│字第10771號(編號3│ │ │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 │ │ │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聲請書附表編號2) │(聲請書附表編號3) │(聲請書附表編號4)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竊盜 │ 竊盜 │ │ │危險罪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2月19日 │ 102年12月31日 │ 102年12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 年度偵│臺中地檢103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843號等 │字第3182號 │字第3182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交易字第805│103 年度易字第1132│103 年度易字第1132│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6月5日 │ 103 年7月29日 │ 103 年7月2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交易字第805│103 年度易字第1132│103 年度易字第1132│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3年6月30日 │ 103 年8 月25日 │ 103 年8 月25日 │ │判 決│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13403 號(編號5 │ │ │字第10771號(編號3│至6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 │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 │ │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