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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1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許芳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吉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544號、103 年度執字第16189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規定均於94年2 月2 日修正,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詹吉忠於本件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18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 日新法施行前犯之,惟於新法施行後裁判確定,故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比較新舊法。茲就本件新舊法之比較如下:㈠、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其刑期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規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㈡、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之規定提高並折算為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次按定執行刑之裁定,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是得定執行刑之數罪,原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有不同,至定執行刑如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亦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得定執行刑之數罪,原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故本件均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嗣後94年2 月2 日修正,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認對於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上開修正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而失其效力;9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業經修正亦同此見解,則就此失其效力之條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詹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 條 、第41條第8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吉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公司法 │├────────┼──────────┼──────────┼──────────┤│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 ││ │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宣 告 刑│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 │算1日。 │算1日。 │臺幣9 百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95年7月間某日至 │95年7月間某日至 │91年04月12日至 ││ │96年2月28日 │96年2月28日 │92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案 號│署96年度偵字第28738 │署96年度偵字第28738 │署97年度偵字第10351 ││ │號 │號 │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38號 │97年度訴字第438號 │97年度訴字第206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7年05月07日 │97年05月07日 │97年08月19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38號 │97年度訴字第438號 │97年度訴字第2063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7 月15日(撤回上│97年7 月15日(撤回上│97年09月16日 ││ │ │訴) │訴)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 至18號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 │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 │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 ││ │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期徒刑1月又15日,如 │期徒刑1月又15日,如 ││宣 告 刑│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 │臺幣9百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93年8 月至94年9 月間│95年7月間 │95年1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偵字第21576 │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 │號、98年度偵字第2196│、98年度偵字第1494號│、98年度偵字第1494號││ │號 │等 │等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35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98年05月07日 │99年06月03日 │99年06月03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352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 │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 ││判│ │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8年06月09日 │100 年08月31日 │100 年0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 至18號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 │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 ││宣 告 刑│期徒刑1月又15日,如 │期徒刑1月又15日,如 │期徒刑1月又15日,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95年11月間 │96年1月間 │95年12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 │、98年度偵字第1494號│、98年度偵字第1494號│、98年度偵字第1494號││ │等 │等 │等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99年06月03日 │99年06月03日 │99年06月03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 │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 │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 ││判│ │號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0年08月31日 │100年08月31日 │100年0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 至18號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 │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3月(2次),如│有期徒刑2月(5次),如││宣 告 刑│期徒刑1月又15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 │千元折算1日。 │ │ │├────────┼──────────┼──────────┼──────────┤│ │96年1月至96年2月間 │①96年3月至96年4月間│①96年1月、3月間 ││ │ │②96年5月至96年6月間│②96年11月間 ││犯 罪 日 期│ │ │③96年11月至12月、 ││ │ │ │ 97年2月間 ││ │ │ │④97年1月至2月間 ││ │ │ │⑤97年1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875號│署99年度偵字第10262 ││ │、98年度偵字第1494號│、98年度偵字第1494號│號 ││ │等 │等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9年06月03日 │99年06月03日 │101年06月25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 │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 │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 ││判│ │ 號 │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0年08月31日 │100年08月31日 │101年0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 至18號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 │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 │有期徒刑3月(3次),如│有期徒刑4月(2次),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宣 告 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折算1日。 │├────────┼──────────┼──────────┼──────────┤│ │①96年11月間 │①96年11月至12月間 │96年9月至96年10月間 ││犯 罪 日 期│②96年12月間 │②97年2月間 │ ││ │③97年4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案 號│署99年度偵字第10262 │署99年度偵字第10262 │署98年度偵字第25809 ││ │號 │號 │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 │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 │101年度上訴75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年06月25日 │101年06月25日 │101年08月29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 │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 │101年度上訴753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07月26日 │101年07月26日 │101年0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 至18號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 │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偽造文書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宣 告 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 │折算1日。 │折算1日。 │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 │ │ │臺幣9 百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97年1月至97年2月間 │94年12月31日至95年1 ││ │ │ │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案 號│署98年度偵字第25809 │署98年度偵字第25809 │署99年度偵字第22843 ││ │號 │號 │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753號 │101年度上訴753號 │101年度上更 (一)字第││ │ │ │ │7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年08月29日 │101年08月29日 │101年9月27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101年度上訴753號 │101年度上訴753號 │101年度上更 (一)字第││ │ │ │ │7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09月25日 │ 101年09月25日 │101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更字第4418號(編號1 至18號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聲字第20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 │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宣 告 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96年5 月、96年6 月間│96年7 月、96年8 月間│96年9 月、96年1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 │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 │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 ││ │924號 │924號 │924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339號 │103年度簡字第339號 │103年度簡字第33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年9月16日 │103年9月16日 │103年9月16日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339號 │103年度簡字第339號 │103年度簡字第33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14日 │103年10月14日 │103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16189 號(編號19至21號已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尚未執行)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1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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