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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5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解錕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434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解錕政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解錕政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760號、101年度簡字第266號、101年度易字第16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8月確定,後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2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03年1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4年2月2日下午2時25分許,騎乘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後巷附近停放,再徒步至莊雅如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後門,先徒手破壞外層紗門,再以石頭砸毀內層玻璃門之玻璃後,伸手入內打開門鎖,侵入屋內竊取莊雅如所有美金300元、印尼幣200萬元、木雕像2尊、筆記型電腦1台、平版電腦1台、包包1個、新臺幣(下同)7100元、提款卡2張、金飾項鍊1條、銀飾項鍊1條、數位相機1台、護照1本(木雕像、筆記型電腦、平版電腦、包包、金飾項鍊、銀飾項鍊、數位相機合計價值約6萬4100元),得手後返回停車處騎乘機車逃逸,將現金花用殆盡,提款卡及護照丟棄,其餘物品予以變賣。嗣因莊雅如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案發現場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採集現場指紋比對鑑定,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雅如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解錕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解錕政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莊雅如於警詢、偵查中指述無訛,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現場遭破壞之後門玻璃上採得之指紋,與被告右食指指紋相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刑案現場照片74張)各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張、採證照片1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760號、101年度簡字第266號、101年度易字第16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8月確定,後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2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103年1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改,復利用上揭手段竊取告訴人莊雅如所有財物,動機不良,手段非議,法治觀念偏差,危害社會治安,損害告訴人財產權益,事後坦承犯行,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害,並斟酌被告竊得財物價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2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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