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華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華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華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依職權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9月24日執行筆錄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前揭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堪認無訛。是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
6、9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魏華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共3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 │ │折算1日(共2罪) │折算1日(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①103年4月24日 │①103年4月29日 │①103年5月10日 │ │ │②103年4月20日至103 │②103年5月1日 │②103年5月15日 │ │ │ 年4月22日間某日 │ │ │ │ │③103年5月1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72號 │第1872號 │第1872號 │ ├─┬──────┼──────────┼──────────┼──────────┤ │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年8月28日 │103年8月28日 │103年8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6日 │103年9月26日 │103年9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2592號(編號1應執 │第2593號(編號2至4應│第2593號(編號2至4應│ │ │行有期徒刑1年7月,執│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行中) │執行中) │執行中)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 │折算1日 │ │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3年5月17日至103年 │103年4月17日 │103年5月18日 │ │ │5月1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1872號 │字第426號 │字第455號 │ ├─┬──────┼──────────┼──────────┼──────────┤ │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145 │103年度上易字第1232 │ │實│ │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年8月28日 │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3日 │ ├─┼──────┼──────────┼──────────┼──────────┤ │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判│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145 │103年度上易字第1232 │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6日 │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2593號(編號2至4應│第357號(執行中) │第19號(執行中)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 │執行中)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 │ │ │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3年4月27日至103年4│103年4月30日 │103年5月15日 │ │ │月28日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761號 │第2761號 │第16579號 │ ├─┬──────┼──────────┼──────────┼──────────┤ │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534號 │103年度易字第53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782號│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年12月23日 │103年12月23日 │104年5月20日 │ ├─┼──────┼──────────┼──────────┼──────────┤ │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534號 │103年度易字第53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782號│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月20日 │104年1月20日 │104年6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418號(編號7至8應 │第418號(編號7至8應 │第9302號(執行中)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執行中) │執行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