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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6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國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字第13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倫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張國倫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國倫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其中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6、7號所示「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此7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6、7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4 年2 月26日            │104 年2 月10日            │104 年3 月2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90 號        │年度偵字第15602 號        │年度毒偵字第1524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455 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 年6 月2 日            │104 年7 月23日            │104 年7 月31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4 年度審簡字第455 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104 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7 月29日            │104 年8 月17日            │104 年8 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易服勞│                          │                          │                          │
│役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11│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12│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第12│
│            │701 號(與編號2 之罪刑,經│189 號(與編號1 之罪刑,經│472 號                    │
│            │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567號│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567號│(接續執行中)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            │發監執行中)              │發監執行中)              │                          │
│            ├─────────────┴─────────────┴─────────────┤
│            │編號1至3號經台中地院以104聲37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尚未確定移送執行。         │
└──────┴─────────────────────────────────────────┘
接上表: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搶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9月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2 月10日            │104 年2 月11日            │104 年2 月10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450、8377號    │年度偵字第6450、8377號    │年度偵字第6450、8377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4 年度訴字第346號       │104 年度訴字第346號       │104 年度訴字第34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 年8 月25日            │104 年8 月25日            │104 年8 月25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4 年度訴字第346號       │104 年度訴字第346號       │104 年度訴字第346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9 月21日            │104 年9 月21日            │104 年9 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
│罰金、易服勞│                          │                          │勞動                      │
│役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   │
│            │13950號(編號4、5之罪刑, │13950號(編號4、5之罪刑, │13951號(編號6、7之罪刑,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發監執行中)              │發監執行中)              │(發監執行中)            │
└──────┴─────────────┴─────────────┴─────────────┘
接上表:
┌──────┬─────────────┬─────────────┬─────────────┐
│    編號    │            7.            │以下空白                  │                          │
├──────┼─────────────┼─────────────┼─────────────┤
│    罪名    │搶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2 月11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450、8377號    │                          │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 案  號 │104 年度訴字第346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4 年8 月25日            │                          │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 案  號 │104 年度訴字第346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4 年9 月21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                          │                          │
│罰金、易服勞│勞動                      │                          │                          │
│役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   │                          │                          │
│            │13951號(編號6、7之罪刑, │                          │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發監執行中)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6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