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6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26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竣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竣峰於民國104年6月4日下午5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建隆五金工廠前,因細故與告訴人黃政治起口角後,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故意,以右手從正面掐住告訴人黃政治之脖子,致告訴人黃政治受有頸部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鄭竣峰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黃政治告訴被告鄭竣峰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鄭竣峰業與告訴人黃政治調解成立,且據告訴人黃政治於104年10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6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