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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4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華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華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華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依職權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9月24日執行筆錄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前揭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堪認無訛。是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

6、9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 杰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魏華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共3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                │                    │折算1日(共2罪)    │折算1日(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①103年4月24日      │①103年4月29日      │①103年5月10日      │
│                │②103年4月20日至103 │②103年5月1日       │②103年5月15日      │
│                │  年4月22日間某日   │                    │                    │
│                │③103年5月1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72號            │第1872號            │第1872號            │
├─┬──────┼──────────┼──────────┼──────────┤
│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年8月28日        │103年8月28日        │103年8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6日        │103年9月26日        │103年9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2592號(編號1應執 │第2593號(編號2至4應│第2593號(編號2至4應│
│                │行有期徒刑1年7月,執│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行中)              │執行中)            │執行中)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                │折算1日             │                    │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3年5月17日至103年 │103年4月17日        │103年5月18日        │
│                │5月1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1872號            │字第426號           │字第455號           │
├─┬──────┼──────────┼──────────┼──────────┤
│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145 │103年度上易字第1232 │
│實│            │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年8月28日        │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3日       │
├─┼──────┼──────────┼──────────┼──────────┤
│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判│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145 │103年度上易字第1232 │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6日        │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2593號(編號2至4應│第357號(執行中)   │第19號(執行中)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                │執行中)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                │                    │                    │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3年4月27日至103年4│103年4月30日        │103年5月15日        │
│                │月28日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761號            │第2761號            │第16579號           │
├─┬──────┼──────────┼──────────┼──────────┤
│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534號  │103年度易字第53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782號│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年12月23日       │103年12月23日       │104年5月20日        │
├─┼──────┼──────────┼──────────┼──────────┤
│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534號  │103年度易字第53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782號│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月20日        │104年1月20日        │104年6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418號(編號7至8應 │第418號(編號7至8應 │第9302號(執行中)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執行中)            │執行中)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4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