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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6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精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69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精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又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定有明文。至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本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最高法院103 年9 月2 日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要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汪精武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即施用第2 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部分,曾聲請由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至【附表】編號6 所示2 罪部分,亦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407 號刑事簡易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合計7 罪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部分、【附表】編號6 部分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5 月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7 罪,各處【附表】所載之刑,均得易科罰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05.31         │104.08.07         │104.09.1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及 案 號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
│                │第2455號          │第2463號          │第2932號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71│104年度審簡字第133│104年度中簡字第192│
│      │        │7號               │2號               │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0.07         │104.12.23         │104.12.28         │
├───┼────┼─────────┼─────────┼─────────┤
│      │法  院  │                  │                  │                  │
│確  定├────┤同上              │同上              │同上              │
│      │案  號  │                  │                  │                  │
│      ├────┼─────────┼─────────┼─────────┤
│      │判決確定│104.11.09         │105.01.20         │105.01.28         │
│判  決│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     案     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5年度執 │  檢察署105年度執 │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  字第976號。     │  字第2272號。    │  字第2994號。    │
│                │2.編號1至編號5號曾│2.編號1至編號5號曾│2.編號1至編號5號曾│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8月。        │  1年8月。        │  1年8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共計2次)       │
├────────┼─────────┼─────────┼─────────┤
│  犯 罪 日 期   │104.07.14         │104.10.06         │⑴103.07.16       │
│                │                  │                  │⑵104.03.16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及 案 號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撤緩毒 │
│                │第2143號          │第3123號          │偵字第151、152號  │
├───┬────┼─────────┼─────────┼─────────┤
│最  後│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      ├────┼─────────┼─────────┼─────────┤
│      │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202│105年度審簡字第188│105年度審簡字第407│
│      │        │6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2.31         │105.02.26         │105.04.28         │
├───┼────┼─────────┼─────────┼─────────┤
│      │法  院  │                  │                  │                  │
│確  定├────┤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案  號  │                  │                  │                  │
│      ├────┼─────────┼─────────┼─────────┤
│      │判決確定│105.02.02         │105.03.21         │105.05.23         │
│判  決│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     案     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5年度執 │  檢察署105年度執 │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  字第4339號。    │  字第5309號。    │  字第8519號。    │
│                │2.編號1至編號5號曾│2.編號1至編號5號曾│2.編號6號定應執行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5月。   │
│                │  1年8月。        │  1年8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6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