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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1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美玲張凱鑫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317號

                  106年度訴字第479號

                  106年度訴字第6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碧鳳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106年度訴字第479號追加案件之選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305號)、移送併辦(105年度偵緝字第1827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825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82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一】編號6、7、8中有關「邸荏署名壹枚」沒收之記載均屬贅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一】編號6、7、8中有關「邸荏署名壹枚」沒收之記載,顯均係贅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1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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