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9288 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中簡字第1295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俊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劉俊宏雖可預見替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陌生成年人收取包裹,並依指示將包裹放置指定之置物櫃內供不詳之成年人拿取,且領取包裹之酬勞係放置在置物櫃內,此一違背常情之工作及領取報酬方式,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依化名「何文章」之詐騙集團成員之電話指示,接續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4 年7 月18日某時,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黑貓宅急便中西營業所」,領取包裹【由不知情之簡伯修(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調偵字第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為辦理借貸目的,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4 年7 月17日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經由「黑貓宅急便」快遞寄送至上址,並指定收件人為劉俊宏】,劉俊宏將該包裹持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大魯閣新時代」B1、B2之某置物櫃內放置,供詐欺集團成員取用,同時拿取詐欺集團成員已預先放在置物櫃內之酬勞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簡伯修上開金融帳戶以遂行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劉俊宏轉交之上開簡伯修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與附表一所示之陳娟娟、林甄紜、王映涵3 人聯絡,並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致陳娟娟等人均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簡伯修所有之上開金融帳戶內。㈡104 年7 月21日某時,又接續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黑貓宅急便中西營業所」,向不知情營業所員工張皓昀領取人頭帳戶之包裹文件【內係不知情之黃瓊葦(其涉嫌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寄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太平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復依「何文章」之指示,於同日某時許,將上開包裹文件放置在臺中市某大賣場置物櫃內,並在該置物櫃內收取酬該次報酬1000元,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犯罪。嗣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至該置物櫃領取前述存摺及金融卡,並以電話向不知情之黃瓊葦取得金融卡密碼後,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對附表二所示之蔡欣芸、楊千霈、曾郁惠、李明珊、謝佳鈴等5 人,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黃瓊葦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太平分社帳戶內。㈢於104 年7 月28日下午3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捷運站附近,經李京翰(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71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向湛毓安(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收取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置放包裹內後,以空軍一號客運寄至臺中市八國站「劉先生」,劉俊宏接續於104 年7月29日某時,依「何文章」指示,至八國站收取上開包裹後,即依「何文章」之指示及所提供之置物櫃密碼,將裝有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持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大魯閣新時代」B1、B2置物櫃或持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0號「家樂福青海店」置物櫃內放置,供詐欺集團成員取用,同時拿取詐欺集團成員已預先放在置物櫃內之酬勞1000元,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湛毓安上開金融帳戶以遂行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李京翰、劉俊宏轉交之上開湛毓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與王淑芬、伍玉妤、季成亞、何慶昌、鄒昕潛、邱子瑋、廖紹雯、程郁捷、鐘菀柔、周文雅、李姿誼、蔡沛怡等12人聯絡,並以如附表三所示方式詐騙,致王淑芬等12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湛毓安所有之上開銀行帳戶內。
二、嗣因蔡欣芸、楊千霈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後,經警循線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蔡欣芸、楊千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及同署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程序暨證據能力之說明: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劉俊宏本案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幫助詐欺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前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又被告於本院調查證據階段,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未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娟娟、林甄紜、王映涵、蔡欣芸、楊千霈、曾郁惠、李明珊、謝佳鈴、王淑芬、伍玉妤、季成亞、何慶昌、鄒昕潛、邱子瑋、廖紹雯、程郁捷、鐘菀柔、周文雅、李姿誼、蔡沛怡等之指訴,及證人簡伯修、羅心倪、黃瓊葦、張皓昀、湛毓安、李京翰之證詞大致相符,復有下列資料
㈠、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40034326號卷附:
1、【指認人張皓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16頁)
2、104年7月20日黑貓宅急便配送聯(警卷第18至19頁)
3、調閱門號0000-000000遠傳受信通聯紀錄報表(警卷第20頁)4、【戶名黃瓊葦;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對帳單(警卷第21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8 月19日中信銀字第000 00000000000 號(警卷第22頁)檢附:
(1)黃瓊葦開戶資料(警卷第23頁)
(2)【戶名黃瓊葦;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卷第24至29頁)
6、遊戲點數儲值交易紀錄(警卷第30頁)→儲值帳號:(1)sZ00000000000@163.com
(2)jiucao575071@163.com
7、遊戲會員【帳號sZ00000000000@163.com】基本資料(警卷第31頁)
8、【IP:60.249.21.188】IP位置查詢(警卷第32、34頁)9、遊戲會員【帳號jiucao575071@163.com】基本資料(警卷第33頁)
10、【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35頁)11、【馮慧】出入境個查詢報表(警卷第36頁)
12、【報案人蔡欣芸】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埤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37頁)
13、104年7月21日郵政自動雇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38頁)14、告訴人蔡欣芸購買遊戲點數證明2張(警卷第39頁)
15、【報案人蔡欣芸】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埤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40頁)
16、【諮詢人蔡欣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41頁)
17、104年7月22日【戶名黃瓊葦;帳號0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43頁)
18、【報案人蔡欣芸】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埤頭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45頁)
19、【報案人楊千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46頁)
20、104年7月21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交易明細(警卷第47頁)
21、【報案人楊千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48頁)
22、【諮詢人楊千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49頁)
23、104年7月21日【戶名黃瓊葦;帳號0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50頁)
㈡、104 年度核交字第1480號卷附資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4 年12月23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40039070號函(核交卷第3 頁)檢送:【戶名黃瓊葦;帳號00000-000000-0】開戶申請書(核交卷第6 頁)
㈢、104年度偵字第29288 號卷附:
1、被告劉俊宏案發後與綽號「何文章」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17頁)
2、黃瓊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與行動電話0000000000通聯紀錄(偵卷第23頁)
3、行動電話0000000000遠傳資料查詢(偵卷第24至31頁)
4、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偵卷第32至34頁)
5、【諮詢人陳志豪、陳怡婷、陳、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偵卷第36至39頁)
㈣、105 年度易字第1316號卷附:
1、與被害人蔡欣芸之調解筆錄(第17頁)
2、與被害人周文雅、邱子瑋、王淑芬、季成亞之調解筆錄(第51頁至58頁)
3、本院105 年12月23日中院麟刑國105 易1316字第1050149520號函暨意見表(61至62頁)
4、被害人楊千霈、被害人伍玉妤、被害人何慶昌、被害人程郁捷、被害人蔡沛怡、被害人廖紹雯、被害人林甄紜、被害人王映涵回函(第83至104頁)
5、本院電話紀錄(第135至136頁)
6、本院電話紀錄(第151頁)
7、被告與被害人林甄紜台北市松山區調解委員會105 年刑調字第0078號調解書(第153頁)
8、本院電話紀錄(第154頁)
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106 年7 月21日中檢宏良106 偵15084字第082530號暨移送併辦意旨書(第180至182號)10、本院電話紀錄(第186、187頁)
11、本院106 年度中司調字第3099號調解程序筆錄(被告與被害人李姿誼)(第196 頁)
12、被害人謝佳鈴、被害人曾郁惠、被害人李明珊回函(第197至202頁)
13、被告與謝佳鈴調解程序筆錄
㈤、104 年度偵字第23472 號卷附:
1、【行動電話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04偵字23472卷第9頁)
2、104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所一般陳報單(104偵字23472卷第10頁)
3、107年7月18日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菊豐川派出所陳報單(104偵字23472卷第16頁)
4、【報案人陳娟娟】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菊豐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4偵字23472卷第17至18頁)
5、【諮詢人陳娟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4偵字23472卷第23頁)
6、【報案人陳娟娟】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菊豐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4偵字23472卷第24頁)7、104年7月18日【戶名簡伯修;帳號0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4偵字23472卷第25頁)
8、104年7月1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交易明細(104偵字23472卷第26頁)
9、告訴人陳娟娟購買MYCARD遊戲點數收據影本(104偵字23472卷第27至28頁)
10、【牌照號碼G9X-965】重型機車車籍資料查詢(104偵字23472卷第40頁)
11、104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公務電話紀錄簿(104偵字23472卷第41頁)
12、黑貓宅急便送貨資料(104偵字23472卷第43頁)
13、借貸廣告(104偵字23472卷第44頁)
14、【簡伯修與劉俊宏】錄音內容譯文(104偵字23472卷第45頁)
15、被告劉俊宏案發後與綽號「何文章」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04偵字23472卷第68頁)
16、【行動電話0000-000000】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04偵字23472卷第72頁)
17、【報案人簡伯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案件紀錄表(104偵字23472卷第73頁)
㈥、105年度調偵字第907 號卷附:
1、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05年4月11日北市松調字第10530442900號函(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1頁)檢送:
(1)【劉俊宏、簡伯修與林甄紜】臺北市松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05年刑調字第78號】(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頁2)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05383號函(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3頁)檢附:
(1)簡伯修(帳號000000000000)申請資料(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4頁)
(2)簡伯修(帳號000000000000)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5至8頁)
(3)簡伯修(帳號0000000000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化LOG資料-財金交易(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9至10頁)
3、王映涵(帳號0000000-0000000)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12頁)
4、【行動電話0000-000000】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23至30頁)
5、【行動電話0000-000000】中華電信資料查詢(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32頁)
6、【報案人簡伯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34頁)
7、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05年5月5日北市松調字第10532609900號函(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36頁)
8、【報案人簡伯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案件紀錄表(105年調偵字第907號卷第44頁)
㈦、105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卷附:
1、105 年9 月6 日本院刑事被害人(告訴人)【陳娟娟】意見表(105 年審易字第2288號卷第19至20頁)
2、105年9月6日本院刑事被害人(告訴人)【王映涵】意見表(105 年審易字第2288號卷第21頁)
㈧、105年度偵字第7120號卷附:1 、手寫筆記(105 偵字第7120號卷第24至29頁)
2、空軍一號配送單及跟拍照片各1張(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33頁)
3、劉俊宏收貨簽名文件(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34至38頁)4、被告劉俊宏案發後與綽號「何文章」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39頁)
5、蒐證照片2張(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42頁)
6、【諮詢人伍玉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43頁)
7、伍玉妤104年7月30日聯邦銀行ATM客戶交易明細表(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46頁)
8、【諮詢人邱子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47頁)
9、邱子瑋ATM轉帳成功簡訊通知紀錄(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50頁)
10、104年7月29日、104年7月30日、104年7月31日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共8張(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51至52頁)11、邱子瑋104年7月30日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53頁)
12、104年7月29日、104年7月30日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共4張(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54頁)
13、【諮詢人季成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5 偵字第7120號卷第47頁)
14、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62頁)15、【報案人何慶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 偵字第7120號卷第63頁)
16、【戶名何慶昌;帳號000-0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67頁)
17、【報案人鄒昕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 偵字第7120號卷第68頁)
18、鄒昕潛104年7月30日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19、【諮詢人程郁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5 偵字第7120號卷第73頁)
20、【諮詢人蔡沛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5 偵字第7120號卷第78頁)
21、【戶名蔡沛怡;帳號0000000-0000000】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84頁)
22、【戶名蔡政昕;帳號0000000-0000000】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85頁)
23、CASH點數交易明細3張(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86頁)
24、104年7月30日第一銀行ATM交易明細2張(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87頁)
25、【諮詢人李姿誼】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5 偵字第7120號卷第88頁)
26、【戶名李姿誼;帳號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92至93頁)
27、【諮詢人鐘菀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5 偵字第7120號卷第94頁)
2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Line翻拍照片12張(105 偵字第7120號卷第98至103 頁)
29、【報案人廖紹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104頁)
30、廖紹雯ATM轉帳成功簡訊通知紀錄(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109 頁)
31、【報案人周文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110頁)
32、周文雅104年7月30日新光銀行ATM交易明細(105偵字第7120號卷第120頁)
㈨、105 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卷附:
1、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05年8月4日一雙和字第78號函(105年中簡字第1415號卷第10頁)檢附:
(1)湛毓安(帳號00000000000)第一銀行帳戶申請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105中簡字第1415號卷第11至14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05年8月4日(105)國世雙和字第84號函(105中簡字第1415號卷第16頁)檢附:
(1)帳號(000000000000)104年7月1日至104年8月31日交易明細表(105中簡字第1415號卷第17至19頁)
㈩、106 年度偵字第15084 號卷附: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刑事報告書暨被告犯罪事實一覽表(第10頁)
2、黑貓宅急便資料(第17頁)
3、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 年9 月3 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826111 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0xxxx之交易明細(第23至25 頁)
4、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太平分社106 年4 月19日中二平106字第20號函暨申辦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第26至29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 年4 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56889 號函暨交易資料等資料(第30至38頁)
6、曾郁惠部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2至46頁)
7、聯邦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47至48頁)8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e 購卡付款證明(第49至51頁)9、李明珊部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7至59頁)
10、台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臺灣企銀、郵政金融卡影本(第60至61頁)
11、謝佳鈴部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5至69頁)
1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單、郵政儲簿影本(第70至73頁)13、104 年偵字第29288 號不起訴處分書、104 偵字21766 號不起訴處分書、104 偵字29288 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5 年偵15810 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5 年度調偵字第94號起訴書(第76至89頁)
1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第91頁)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說明: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又依常情,一般人前往快遞公司領取包裹,通常係親自或委由親友前往,而該「何文章」之人竟委託不相識之被告前往領取包裹,被告應可預見該包裹有可能是供犯罪所用之物,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領取包裹並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交付之,使詐騙集團成員得遂行前揭詐欺犯行,堪認其有幫助犯罪集團遂行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被告幫忙領取包裹,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內之上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而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詐欺被害人等,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帳戶內,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僅單純幫忙領取包裹之行為,不等同於向被害人等施以詐欺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所為應屬對於該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又被告僅與「何文章」電話連絡,並未與其他詐騙集團之人接觸,亦未實際參與詐欺集團之行詐行為,被告即無法知悉本件涉案之人員究有幾人,或知悉其等實際詐欺手法為何,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本案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尚難遽認構成幫助加重詐欺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06 年度偵字第15084 號部分(附表二編號3 至5 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於104 年7 月21日所領取包裹內,同時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太平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故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另附表一(105 年度調偵字第94號,即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附表三(105 年度偵字第15810 號,即本院105 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嗣改分106 年度易字第1091號)所示之犯罪事實,均係被告基於為幫助「何文章」領取包裹之單一幫助詐欺犯意,接續而為之行為,且犯罪手法相同,時間相近,應論以接續犯,故此等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職是,移送併辦部分,及附表一、三部分,分別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㈢、被告以一領取包裹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內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而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詐欺附表一至三之被害人等,致使附表一至三之被害人等受騙,分別轉帳至附表一至三所示帳戶中,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而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審酌其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幫助他人領取包裹,使詐欺集團得以詐取被害人等之財物,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堪信其非全無悔悟能力之人,暨其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又犯後已獲得部分被害人等表明願意原諒,並已與能連繫到之多數被害人等和解並賠償,有意見表、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書、郵政匯款申請書、台北市松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在卷可按,併斟酌被害人等遭受詐騙之損失金額非微,及被告自陳係碩士畢業,從事腳踏車零件工作,月薪約2 萬6 千元,未婚,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第17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能連繫到多數被害人等均達成和解,已見其極力彌補被害人等所受損害,足認甚有誠摯悔意,且該等被害人等亦均同意原諒被告,請求給予從輕量刑之機會,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就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於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沒收部分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幫助領取包裹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因此獲得3 千元之對價,為被告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3頁反面),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如前所述,被告已與能連繫到之多數被害人等和解並賠償損害,共賠償多達20餘萬元,審酌前揭刑法修正沒收規定之意旨在於杜絕被告保有犯罪不法利得,而被告上開作為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再諭知沒收被告前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且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105 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即105 年度調偵字第94號部分)┌─┬───┬───────────────┬────┬────┬─────┬─────┐│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 │ 備 註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1 │陳娟娟│於104年7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 │104年7月│簡伯修之│30,000元 │105年度調 ││ │ │接獲自稱樂天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之│18日下午│中國信託│ │偵字第94號││ │ │詐欺正犯來電,佯稱因公司網頁錯│5時21分 │銀行帳戶│ │ ││ │ │誤,原本訂單誤勾選為分期付款,│許 │ │ │ ││ │ │需協助取消設定。稍後,則由詐欺│ │ │ │ ││ │ │正犯冒充銀行人員致電誆稱需至提│ │ │ │ ││ │ │款機依其指示操作,陳娟娟不疑有│ │ │ │ ││ │ │他,因而陷於錯誤,以ATM轉帳方 │ │ │ │ ││ │ │式,匯至右揭簡伯修帳戶。且另花│ │ │ │ ││ │ │費52,000元購買遊戲點數,再將該│ │ │ │ ││ │ │遊戲點數之序號與密碼告知詐欺正│ │ │ │ ││ │ │犯,使詐欺正犯取得使用該遊戲點│ │ │ │ ││ │ │數之利益。 │ │ │ │ │├─┼───┼───────────────┼────┼────┼─────┼─────┤│2 │林甄紜│於104年7月18日下午6時47分許, │104年7月│簡伯修之│17,893元 │105年度調 ││ │ │接獲自稱樂天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之│18日晚間│中國信託│ │偵字第94號││ │ │詐欺正犯來電,佯稱原本訂單誤簽│7 時47分│銀行帳戶│ │ ││ │ │為分期付款,需協助取消設定。稍│許 │ │ │ ││ │ │後,則由詐欺正犯冒充銀行人員致│ │ │ │ ││ │ │電誆稱需至提款機依其指示操作,│ │ │ │ ││ │ │林甄紜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 │ │ │ ││ │ │以ATM轉帳方式,陸續匯至右揭簡 │ │ │ │ ││ │ │伯修帳戶。 │ │ │ │ │├─┼───┼───────────────┼────┼────┼─────┼─────┤│3 │王映涵│於104年7月18日晚間8時許,接獲 │104年7月│簡伯修之│12,123元 │105年度調 ││ │ │自稱樂天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之詐欺│18日晚間│中國信託│ │偵字第94號││ │ │正犯來電,佯稱原本訂單誤設為分│8時1分許│銀行帳戶│ │ ││ │ │期付款,需協助取消設定。稍後,│ │ │ │ ││ │ │則由詐欺正犯冒充銀行人員致電誆│ │ │ │ ││ │ │稱需至提款機依其指示操作,王映│ │ │ │ ││ │ │涵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以 │ │ │ │ ││ │ │ATM 轉帳方式,陸續匯至右揭簡伯│ │ │ │ ││ │ │修帳戶。 │ │ │ │ │└─┴───┴───────────────┴────┴────┴─────┴─────┘附表二、(105 年度易字第1316號部分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 │ 備 註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1 │蔡欣芸│於104年7月21日下午8時許,接獲 │104年7月│黃瓊葦之│20,011元 │104年度偵 ││ │ │自稱服飾店家員工之詐欺正犯來電│21日晚間│中國信託│ │字第29288 ││ │ │,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設定為分│8時51分 │銀行帳戶│ │號 ││ │ │期約定轉帳之錯誤,需至提款機依│許 │ │ │ ││ │ │其指示操作,蔡欣芸不疑有他,因│ │ │ │ ││ │ │而陷於錯誤,以ATM轉帳方式,匯 │ │ │ │ ││ │ │至右揭黃瓊葦帳戶。且另花費1,0 │ │ │ │ ││ │ │000元購買遊戲點數,再將該遊戲 │ │ │ │ ││ │ │點數之序號與密碼告知詐欺正犯,│ │ │ │ ││ │ │使詐欺正犯取得使用該遊戲點數之│ │ │ │ ││ │ │利益。 │ │ │ │ │├─┼───┼───────────────┼────┼────┼─────┼─────┤│2 │楊千霈│於104 年7 月21日晚間8 時29分許│104年7月│黃瓊葦之│10,123元 │104年度偵 ││ │ │,接獲自稱天藍小舖拍賣網站之詐│21日晚間│中國信託│ │字第29288 ││ │ │欺正犯來電,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9 時11分│銀行帳戶│ │號 ││ │ │,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之錯誤,需│許 │ │ │ ││ │ │協助取消等語。稍後,則由詐欺正│ │ │ │ ││ │ │犯冒充台北富邦銀行人員致電誆稱│ │ │ │ ││ │ │需至提款機依其指示操作,楊千霈│ │ │ │ ││ │ │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以ATM │ │ │ │ ││ │ │轉帳方式,匯至右揭黃瓊葦帳戶。│ │ │ │ │├─┼───┼───────────────┼────┼────┼─────┼─────┤│3 │曾郁惠│於104年7月21日下午4時50分許, │104年7月│黃瓊葦之│30,000元 │併辦: ││ │ │接獲自稱旅遊網員工之詐欺正犯來│21日晚間│中國信託│ │106年度偵 ││ │ │電,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定│8 時8 分│銀行帳戶│ │字第15084 ││ │ │為分期轉帳,需協助取消設定等語│許 │ │ │號 ││ │ │,曾郁惠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 │ │ │ ││ │ │,以ATM轉帳方式,匯至右揭黃瓊 │ │ │ │ ││ │ │葦帳戶。且另花費5,000元購買遊 │ │ │ │ ││ │ │戲點數,再將該遊戲點數之序號與│ │ │ │ ││ │ │密碼告知詐欺正犯,使詐欺正犯取│ │ │ │ ││ │ │得使用該遊戲點數之利益。 │ │ │ │ │├─┼───┼───────────────┼────┼────┼─────┼─────┤│4 │李明珊│於104年7月21日下午4時47分許, │1.104年7│黃瓊葦之│1.29,980元│併辦: ││ │ │接獲自稱「Ifit」網購網站員工之│月21日晚│臺中市第│ │106年度偵 ││ │ │詐欺正犯來電,佯稱之前網路購物│間7時28 │二信用合│2.29,980元│字第15084 ││ │ │誤增1筆消費款項,需至提款機依 │分許 │作社帳戶│ │號 ││ │ │其指示操作,李明珊不疑有他,因│ │ │ │ ││ │ │而陷於錯誤,以ATM轉帳方式,匯 │2.104年7│ │ │ ││ │ │至右揭黃瓊葦帳戶。 │月21日晚│ │ │ ││ │ │ │間7時30 │ │ │ ││ │ │ │分許 │ │ │ │├─┼───┼───────────────┼────┼────┼─────┼─────┤│5 │謝佳鈴│於104年7月21日下午6時20分許, │1.104年7│黃瓊葦之│1.29,987元│併辦: ││ │ │接獲自稱旅遊網員工之詐欺正犯來│月21日晚│中國信託│ │106年度偵 ││ │ │電,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定│間7時28 │銀行帳戶│2.24,507元│字第15084 ││ │ │為分期轉帳,需協助取消設定等語│分許 │ │ │號 ││ │ │,謝佳鈴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 │ │ │ ││ │ │,以ATM轉帳方式,匯至右揭黃瓊 │2.104年7│ │ │ ││ │ │葦帳戶。 │月21日晚│ │ │ ││ │ │ │間7時31 │ │ │ ││ │ │ │分許 │ │ │ │└─┴───┴───────────────┴────┴────┴─────┴─────┘附表三、(106 年度易字第1091號即105 年度中簡1415號、亦即105 年度偵字第15810 號部分)┌─┬───┬───────────────┬────┬────┬─────┬─────┐│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 │ 備 註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1 │王淑芬│於104 年7 月30日下午1 時36分許│104年7月│湛毓安之│5,630元 │105年度偵 ││ │ │,在露天拍賣網站看到販賣洗衣機│30日下午│國泰世華│ │字第15810 ││ │ │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跟賣家暱│1時36分 │銀行帳戶│ │號 ││ │ │稱「藍天」之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許 │ │ │ ││ │ │年男子聯絡,詐欺正犯則向王淑芬│ │ │ │ ││ │ │佯稱可販售洗衣機1 台,致王淑芬│ │ │ │ ││ │ │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而以 │ │ │ │ ││ │ │ATM 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湛毓安│ │ │ │ ││ │ │帳戶。 │ │ │ │ │├─┼───┼───────────────┼────┼────┼─────┼─────┤│2 │伍玉妤│於104年7月30日下午4時1分許,接│1.104年7│湛毓安之│1.6,123 元│105年度偵 ││ │ │獲自稱Q小舖賣家之詐欺正犯來電 │月30日下│國泰世華│(另15元手│字第15810 ││ │ │,佯稱貨到付款表格簽錯,需額外│午4時23 │銀行帳戶│續費) │號 ││ │ │負擔費用,需至自動提款機依其指│分許 │ │2.5,033 元│ ││ │ │示操作,伍玉妤不疑有他,因而陷│ │ │ │ ││ │ │於錯誤,以ATM轉帳方式,陸續匯 │2.104年7│ │ │ ││ │ │至湛毓安帳戶。 │月30日下│ │ │ ││ │ │ │午4時30 │ │ │ ││ │ │ │分許 │ │ │ │├─┼───┼───────────────┼────┼────┼─────┼─────┤│3 │季成亞│於104 年7 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許│104年7月│湛毓安之│1,400元 │105年度偵 ││ │ │,在露天拍賣網站看到拍賣樂高積│30日上午│國泰世華│ │字第15810 ││ │ │木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跟該網│10時45分│銀行帳戶│ │號 ││ │ │站聯絡,詐欺正犯則向季成亞佯稱│許 │ │ │ ││ │ │可販售樂高積木,致季成亞不疑有│ │ │ │ ││ │ │他,因而陷於錯誤,而以ATM 轉帳│ │ │ │ ││ │ │方式,匯款至右揭湛毓安帳戶。 │ │ │ │ │├─┼───┼───────────────┼────┼────┼─────┼─────┤│4 │何慶昌│於104 年7 月30日中午11時27分許│1.104年7│湛毓安之│1.2,800元 │105年度偵 ││ │ │,在露天拍賣網站看到販賣綠加利│月30日上│國泰世華│ │字第15810 ││ │ │公司所出產之「識霸」訊息後,以│午11時27│銀行帳戶│ │號 ││ │ │通訊軟體Line跟該網站聯絡,詐欺│分許 │ │2.2,960元 │ ││ │ │正犯則向何慶昌佯稱可販售該商品│ │ │ │ ││ │ │2 瓶,致何慶昌不疑有他,因而陷│2.104年7│ │ │ ││ │ │於錯誤,先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月30日上│ │ │ ││ │ │至右揭湛毓安帳戶。嗣後,何慶昌│午11時59│ │ │ ││ │ │欲更換綠加利公司出產之「明力多│分許 │ │ │ ││ │ │」商品,詐欺正犯誆稱補差價即可│ │ │ │ ││ │ │,致何慶昌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 │ │ │ ││ │ │誤,又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至右│ │ │ │ ││ │ │揭湛毓安帳戶。 │ │ │ │ │├─┼───┼───────────────┼────┼────┼─────┼─────┤│5 │鄒昕潛│於104 年7 月30日中午12時1 分許│104年7月│湛毓安之│2,680元 │105年度偵 ││ │ │,在露天拍賣網站看到販賣刮鬍刀│30日中午│國泰世華│ │字第15810 ││ │ │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跟該網站│12時1 分│銀行帳戶│ │號 ││ │ │聯絡,詐欺正犯則向鄒昕潛佯稱可│許 │ │ │ ││ │ │販售刮鬍刀1 支,致鄒昕潛不疑有│ │ │ │ ││ │ │他,因而陷於錯誤,而以ATM 轉帳│ │ │ │ ││ │ │方式,匯款至右揭湛毓安帳戶。 │ │ │ │ │├─┼───┼───────────────┼────┼────┼─────┼─────┤│6 │邱子瑋│於104年7月29日晚間10時許,接獲│104年7月│湛毓安之│29,989元 │105年度偵 ││ │ │自稱亞尼克商客服人員之詐欺正犯│30日中午│國泰世華│ │字第15810 ││ │ │來電,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顧客│12時2 分│銀行帳戶│ │號 ││ │ │單子貼成廠商單子,需協助取消設│許 │ │ │ ││ │ │定。稍後,則由詐欺正犯冒充銀行│ │ │ │ ││ │ │人員致電誆稱需至提款機依其指示│ │ │ │ ││ │ │操作,邱子瑋不疑有他,因而陷於│ │ │ │ ││ │ │錯誤,以ATM轉帳方式,匯至右揭 │ │ │ │ ││ │ │湛毓安帳戶。 │ │ │ │ │├─┼───┼───────────────┼────┼────┼─────┼─────┤│7 │廖紹雯│於104年7月30日下午5時44時許, │104年7月│湛毓安之│7,480元 │105年度偵 ││ │ │接獲自稱貓咪曬月亮網拍公司客服│30日下午│第一銀行│ │字第15810 ││ │ │人員之詐欺正犯來電,佯稱因工作│6時59分 │帳戶 │ │號 ││ │ │人員疏失訂貨時誤填購買數量為20│許 │ │ │ ││ │ │件,需協助取消設定。稍後,則由│ │ │ │ ││ │ │詐欺正犯冒充銀行人員致電誆稱需│ │ │ │ ││ │ │至提款機依其指示操作,廖紹雯不│ │ │ │ ││ │ │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以ATM轉 │ │ │ │ ││ │ │帳方式,匯至右揭湛毓安帳戶。 │ │ │ │ │├─┼───┼───────────────┼────┼────┼─────┼─────┤│8 │程郁捷│於104年7月30日下午5時19時許, │104年7月│湛毓安之│20,085元 │105年度偵 ││ │ │接獲自稱貓咪曬月亮網拍公司客服│30日下午│第一銀行│ │字第15810 ││ │ │人員之詐欺正犯來電,佯稱因工作│6時3分許│帳戶 │ │號 ││ │ │人員疏失訂貨時誤填訂購次數為12│ │ │ │ ││ │ │筆,需至提款機依其指示協助取消│ │ │ │ ││ │ │設定,程郁捷不疑有他,因而陷於│ │ │ │ ││ │ │錯誤,以ATM轉帳方式,匯至右揭 │ │ │ │ ││ │ │湛毓安帳戶。 │ │ │ │ │├─┼───┼───────────────┼────┼────┼─────┼─────┤│9 │鐘菀柔│於104 年7 月30日下午6 時17分許│104年7月│湛毓安之│11,000元 │105年度偵 ││ │ │,在露天拍賣網站看到販賣國際牌│30日下午│第一銀行│ │字第15810 ││ │ │吹風機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跟│6時39分 │帳戶 │ │號 ││ │ │該網站聯絡,詐欺正犯則向鐘菀柔│許 │ │ │ ││ │ │佯稱可販售吹風機4 支,致鐘菀柔│ │ │ │ ││ │ │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而以 │ │ │ │ ││ │ │ATM 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湛毓安│ │ │ │ ││ │ │帳戶。 │ │ │ │ │├─┼───┼───────────────┼────┼────┼─────┼─────┤│10│周文雅│於104 年7 月30日下午6 時46分許│104年7月│湛毓安之│6,000元 │105年度偵 ││ │ │,在露天拍賣網站看到販賣商品訊│30日下午│第一銀行│ │字第15810 ││ │ │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跟該網站聯│6時46分 │帳戶 │ │號 ││ │ │絡,詐欺正犯則向周文雅佯稱可販│許 │ │ │ ││ │ │售該商品,致周文雅不疑有他,因│ │ │ │ ││ │ │而陷於錯誤,而以ATM 轉帳方式,│ │ │ │ ││ │ │匯款至右揭湛毓安帳戶。 │ │ │ │ │├─┼───┼───────────────┼────┼────┼─────┼─────┤│11│李姿誼│於104年7月30日下午6時30分許, │104年7月│湛毓安之│3,038 元 │105年度偵 ││ │ │接獲自稱樂天商店客服人員之詐欺│30日晚間│第一銀行│(另15元手│字第15810 ││ │ │正犯來電,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7 時30分│帳戶 │續費) │號 ││ │ │訂單誤填為12筆,需協助取消設定│許 │ │ │ ││ │ │。稍後,則由詐欺正犯冒充銀行人│ │ │ │ ││ │ │員致電誆稱需至提款機依其指示操│ │ │ │ ││ │ │作,李姿誼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 │ │ │ ││ │ │誤,以ATM轉帳方式,匯至右揭湛 │ │ │ │ ││ │ │毓安帳戶。 │ │ │ │ │├─┼───┼───────────────┼────┼────┼─────┼─────┤│12│蔡沛怡│於104年7月30日下午4時30分許, │104年7月│湛毓安之│1.29,000元│105年度偵 ││ │ │接獲自稱小三美日網站客服人員之│30日下午│第一銀行│ │字第15810 ││ │ │詐欺正犯來電,佯稱因工作人員疏│6時01分 │帳戶 │2.1,000元 │號 ││ │ │失將訂單誤填為批發商,需協助取│許 │ │ │ ││ │ │消設定。稍後,則由詐欺正犯冒充│ │ │ │ ││ │ │銀行人員致電誆稱需至提款機依其│ │ │ │ ││ │ │指示操作,蔡沛怡不疑有他,因而│ │ │ │ ││ │ │陷於錯誤,以ATM轉帳方式,陸續 │ │ │ │ ││ │ │匯至右揭湛毓安帳戶。且另花費 │ │ │ │ ││ │ │15,000元購買遊戲點數,再將該遊│ │ │ │ ││ │ │戲點數之序號與密碼告知詐欺正犯│ │ │ │ ││ │ │,使詐欺正犯取得使用該遊戲點數│ │ │ │ ││ │ │之利益。 │ │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