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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8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48號

                   105年度易字第1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保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226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保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游保富於民國104年6月28日8時40分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下稱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警員陳建騰、余昇懋,據報前往臺中市○○區○○路○○巷00○0號前,處理游保富與童翊鈞間之糾紛,於執行瞭解報案內容及查驗其身分等職務時,游保富因不滿警員之處理方式,竟基於當場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在該處道路上之公共場所,多次公然以「幹你娘雞掰」、「你是在給恁北幹你娘啦」(臺語)等語辱罵警員陳建騰,復因與警員發生肢體推擠、拉扯(涉嫌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而遭警當場逮捕。

二、復於104年8月20日23時許,因其所駕駛、停放在臺中市○○區○○○街000巷○○○○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依規定懸掛前方車牌,而為清水分局分駐所警員林奕宏上前攔查,並呼叫線上警網支援,嗣清水分局梧棲交通隊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清有旋即到場協助處理。游保富經警要求檢視其褲子口袋內之物品時,自行取出玻璃球吸食器1個及吸管2支,然因警察認定其所持有之上開物品而涉嫌施用毒品之情,游保富因而心生不滿,竟於警員林奕宏欲執行扣押上開吸食器及吸管,並將其帶回分駐所進行驗尿及相關查證程序等職務時,基於當場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該處巷道之公共場所,公然以「幹你娘」(臺語)辱罵執行上開職務之警員林奕宏、在旁進行戒護職務之警員洪清有,以及對上開過程進行蒐證職務之小隊長吳振福等3人(涉嫌公然侮辱部分均未據告訴),而為警當場逮捕。

三、案經陳建騰、林奕宏、吳振福、洪清有告訴及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因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游保富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時、地,說出「幹你娘雞掰」、「你是在給恁北幹你娘啦」(臺語)等語,亦有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時、地,說出「幹你娘」(臺語)等語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等犯行,並辯稱:上開話語都只是伊之習慣性用語,並非針對員警,亦無辱罵警察之意思,因當時伊不滿員警之作為,伊是被警察激怒云云。然查:

㈠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

⒈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口出上開話語,且當時員警到場是要處理被告與證人童翊鈞間之糾紛乙情,業據告訴人陳建騰(下稱警員陳建騰)於偵查中指訴歷歷,亦核與證人童翊鈞、警員余昇懋各於警詢時、偵查中結證內容均大致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於審理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分別當庭勘驗蒐證錄影光碟,並製作如附件一㈠、㈡及附件二㈠、㈡所示之勘驗筆錄無訛(見104年度偵字第17226號卷【下稱偵卷㈠】第48至70頁、第77至78頁,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48號卷【下稱本院卷㈠】第64頁背面至第65頁),堪信為真實。

⒉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蒐證錄影光碟,並製作如附件一㈠、㈡所示之勘驗筆錄,併參酌檢察官於偵查中所製作如附件二所示之勘驗筆錄、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畫面之翻拍照片,佐以證人即警員陳建騰、余昇懋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均問:該蒐證畫面是屬於何人?)陳建騰答:是我。)」、「(檢察官當庭勘驗光碟,檔案:PICT0004.AVI)」、「(均問:該蒐證畫面是屬於何人?)余昇懋答:是我。」、「(均問:畫面顯示時間8:36:6至8:36:11,當時被告罵『幹你娘』是對誰罵?)陳建騰答:對著我。」等語(見偵卷㈠第77頁背面)。依上可知,被告均係在警員到場處理糾紛之過程中,當場口出上開穢語無訛;再者,其中被告於8時36分11秒許,口出「幹你娘機掰」,此係在其與警員陳建騰一來一往之對話過程中所說出,當時係經警員陳建騰質以「你拿什麼東西跟人吵架,你較差不多。(臺語)」等語後,被告旋即回以「幹你娘機掰」;且被告當時因警員要求其不得離開現場,負面情緒已至為高漲,更於對話過程中逕以手指指向警員陳建騰,足認被告確係針對警員陳建騰辱以上開穢語至明。再參以被告其餘各次出言「幹你娘機掰」、「你是在給恁北幹你娘啦」等詞,則均係因其拒絕警員逮捕、上銬,而與警員相互拉扯及推擠過程中所說。堪認被告上開所言確係針對警員陳建騰,且客觀上亦已足認係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員陳建騰表現出不滿及侮辱之用意;故被告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員陳建騰口出上開語句,顯具侮辱貶損他人人格之負面評價,是其主觀上確有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故意甚顯。是被告辯稱沒有要罵警察的意思,僅係其慣常說話之語氣云云,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為構成要件。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而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之,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構成本罪。是否構成侮辱,應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是否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以為斷。而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對於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其職務有所認識,進而決意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者,即具備本罪之犯罪故意。再按侮辱乃對他人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易言之,乃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以減損他人之聲譽。經查,警員陳建騰任職於清水分局,並於執行勤務期間,獲報於上開地點有事故糾紛而前往處理,且其當時係身著警察制服,業據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確認無訛,是警員陳建騰於案發時,確屬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至明。又查,「幹你娘機掰」、「你是在給恁北幹你娘啦」等詞,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認知,應係不雅、輕蔑,有貶損他人評價之意味,而均屬足使人感受侮辱之言詞,亦可認定。

⒋承上,被告上開所辯俱無足採,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

⒈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口出上開話語,而當時係因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發現被告所駕駛之前開車輛前方未懸掛車牌,始呼叫線上巡邏網請求警力支援,待支援警力到場後即對被告進行盤查,並自被告身上扣得吸食器1組及吸管2支等情,業據告訴人即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清有及林奕宏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歷歷,且與證人全天宇於警詢時證述內容互核亦大致相符,並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蒐證錄影光碟無訛(見104年度偵字第21382號卷【下稱偵卷㈡】第41至45頁、第74頁,本院卷㈠第65頁背面至第6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置信。

⒉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對在場之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清有及林奕宏罵稱「幹你娘」乙節,業據本院當庭勘驗蒐證錄影光碟,並製作如附件一㈢所示之勘驗筆錄,且被告對於上開勘驗結果亦無異議(見本院卷㈠第66頁背面)。而上開3名在場員警於偵查中均結證以:「(均問:這是誰的蒐證密錄器照的。)吳振福答:我的。」、「(均問:檔案時間104年8月20日,22:53:37,被告說『幹你娘』是在罵你們哪一位?)均答:沒有特別針對誰,應該是在罵我們3人。」、「(均問:你們當時分別與被告位置為何?)吳振福答:我在用密錄器蒐證。林奕宏答:我跟被告一起蹲在地上要保全證據。洪清有答:我當時站在被告後方。」等語互核相符(見偵卷㈡第74頁背面)。又當時小隊長吳振福正以密錄器蒐證、警員洪清有站在被告身後、警員林奕宏與被告一起蹲在地上俾以保全證據,是其等3人與被告間之距離均近,且皆係在處理上開吸食器及吸管之事;而被告亦供承因其不滿員警僅憑扣案之吸食器及吸管,即認定伊是現行犯,要對伊上銬,伊因而被激怒,才會反抗等情(見本院卷㈠第37頁)。益徵斯時被告因對於員警認定上開吸食器及吸管係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並欲對其施以強制作為,情緒至為不滿,並有積極反抗之舉措,復一再出言質疑員警之認定,口氣甚差;在在可認被告於此等情境下,脫口而出「幹你娘」(臺語)一詞,確係針對欲將其逮捕之在場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清有及林奕宏,至為灼然。又「幹你娘」(臺語)之詞,客觀上確係對他人表現出不滿及侮辱之用意甚明。是被告前開所為,顯具侮辱貶損他人人格之負面評價,至臻明確。從而,被告辯稱並沒有要罵警察的意思云云,顯無足採。

⒊再查,案發前原係因清水分局分駐所警員林奕宏、巡佐戴志宏執行巡邏勤務時,見被告駕駛之車輛前方未依規定懸掛車牌,因而上前攔查,嗣經同分局梧棲交通隊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清有到場支援協助處理,而於盤查過程中,因見被告神色緊張,遂令其將口袋內之物品取出以供檢視,斯時被告之態度尚稱配合,並主動取出上開吸食器及吸管交與員警,經員警檢視後認定係施用毒品之器具,認為被告涉嫌毒品案件,欲將其以現行犯逮捕並帶至警局驗尿,且當時在場員警均穿著警察制服等情,業如前述,是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清有及林奕宏於案發時,均屬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至顯。又「幹你娘」乙詞,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認知,確屬不雅、輕蔑,有貶損他人評價之意味,而屬足使人感受侮辱之言詞無疑。故而,被告於案發當時,對於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清有及林奕宏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情,乃知之甚詳,猶因情緒不滿,而對渠等辱以上詞,是其主觀上具有辱罵公務員之故意,實已毋庸置疑。

⒋依上,被告上開部分之犯行已事證明確,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俱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二、又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經查,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被告於員警到場處理糾紛之過程中,多次以「幹你娘雞掰」、「你是在給恁北幹你娘啦」(臺語)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陳建騰之舉動,時空密接,目的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為構成要件,故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係侵害國家法益,並非單純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故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公然侮辱,仍屬單純一罪,應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係基於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犯意,於同一時、地,在小隊長吳振福、警員洪清有及林奕宏執行職務時,對其等3人辱罵「幹你娘」一詞,乃侵害同一國家法益,應為單純一罪,僅成立一個侮辱公務員罪,併予敘明。

四、被告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㈠98年度訴字第4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58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月(另1罪改判無罪)確定;㈡99年易字第1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本院就上開2案,以99年度聲字第39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101年7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2至14頁、第16頁背面)。是被告受有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尚有妨害風化、妨害自由、過失傷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至17頁),素行難認良好。又其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竟心生不滿而當場以穢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警察,顯然漠視公權力之存在,法紀觀念淡薄,妨害國家公務之順利執行,所為殊值非難,復以其犯後始終矢口否認犯行,難認知所悔悟;再衡以其於104年6月28日第1次為侮辱公務員犯行後,相距未滿2個月之同年8月20日,復又再犯,全未見其對己身所為有何深思自省之情形,實不宜輕縱;暨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㈠、勘驗標的:偵卷㈠所附光碟之檔名「PICT0004.AVI」檔案
    日期:104年06月28日
    內容:
┌───────┬───────────────────────┐
│  時    間    │ 內  容                                       │
├───────┼───────────────────────┤
│08:36:02至  │內容未涉及被告妨害公務部分。                  │
│08:36:10    │                                              │
├───────┼───────────────────────┤
│08:36:11    │被告:「幹你娘機掰」。                        │
├───────┼───────────────────────┤
│08:36:12至  │內容未涉及被告妨害公務部分。                  │
│08:37:03    │                                              │
├───────┼───────────────────────┤
│08:37:04    │被告:「幹你娘機掰」。                        │
├───────┼───────────────────────┤
│08:37:05至  │內容未涉及被告妨害公務部分。                  │
│08:40:57    │                                              │
└───────┴───────────────────────┘
 備註:影片中員警均穿著警察制服,錄影全程均係被告與員警相
       互拉扯、爭執。
---------------------------------------------------------------
㈡、勘驗標的:偵卷㈠所附光碟之檔名「PICT0005.AVI」檔案
    日期:104年06月28日
    內容:
┌──────┬───────────────────────┐
│ 時   間    │ 內  容                                       │
├──────┼───────────────────────┤
│08:44:34至│員警上前欲將被告逮捕,此段與被告妨害公務部分無│
│08:55:50  │關。                                          │
├──────┼───────────────────────┤
│08:55:51  │被告:「你是在給恁北幹你娘啦」。              │
│            │(員警上前欲將被告上銬,被告持續掙扎反抗)    │
├──────┼───────────────────────┤
│08:55:52至│員警上前欲將被告上銬,被告持續掙扎反抗,此段與│
│08:56:06  │被告妨害公務部分無關。                        │
├──────┼───────────────────────┤
│08:56:07  │被告:「幹你娘機掰」。                        │
│            │(員警上前欲將被告上銬,被告持續掙扎反抗)    │
├──────┼───────────────────────┤
│08:56:08至│員警上前欲將被告上銬,被告持續掙扎反抗,此段與│
│08:56:47  │被告妨害公務部分無關。                        │
├──────┼───────────────────────┤
│08:56:48  │被告:「幹你娘機掰」。                        │
│            │(員警上前欲將被告上銬,被告持續掙扎反抗)    │
├──────┼───────────────────────┤
│08:56:49至│被告掙脫,繼續與員警拉扯、推擠,此段與被告妨害│
│09:14:35  │公務部分無關。                                │
└──────┴───────────────────────┘
 備註:影片中員警均穿著警察制服,錄影全程均係員警要逮捕被
       告,欲將被告上銬,被告反抗,因而相互拉扯、爭執。
---------------------------------------------------------------
㈢、勘驗標的:偵卷㈡所附光碟之檔名「FILE0521.MOV」檔案
    日期:104年8月20日
    內容:
┌──────┬───────────────────────┐
│  時   間   │ 內  容                                       │
├──────┼───────────────────────┤
│22:45:23至│員警對被告所駕駛車輛及要求被告將口袋內物品取出│
│22:53:00  │以進行搜索,員警與被告就地上玻璃球吸食器與吸管│
│            │是否為施用毒品所用爭執,內容未涉及被告妨害公務│
│            │部分。                                        │
├──────┼───────────────────────┤
│22:53:00至│員警:你聽我說好嗎?                          │
│22:53:36  │被告:不是。那叫什麼吸食器?你說那叫吸食器?  │
│            │員警:你聽我說好嗎?                          │
│            │被告:這個叫做吸食器?你說的喔?              │
│            │員警:沒啦,你聽我說好嗎?                    │
│            │被告:大A,你給我...。                        │
│            │員警:你坐好(被告坐在地上),小心。第一,你有│
│            │      前科。                                  │
│            │被告:對啦,我有前科。沒啦,我是要給你看一下,│
│            │      我沒有要做什麼啦。                      │
│            │員警:你不要動。                              │
│            │被告:沒啦,我是要給你看,你說這是吸食器,這為│
│            │      什麼是吸食器?                          │
│            │員警:這個我們認定是吸食器。                  │
│            │被告:那是你認定的喔。                        │
│            │員警:對。你可以跟檢察官說,你可以跟檢察官說。│
│            │      我現在就是要移送你。                    │
│            │被告:你是要移送我什麼?                      │
│            │員警:毒品。                                  │
│            │被告:毒品在哪裡?                            │
│            │員警:我憑你有吸食器就可以驗尿。              │
│            │被告:你這樣太「凹蠻」(閩南語:牽強之意)    │
│            │員警:欸,你要是覺得有問題,你可以。          │
│            │被告:「幹你娘啦!」(22:53:36)            │
│            │員警:你現在辱罵我喔。你剛才罵什麼?你罵什麼?│
│            │      再說一遍。你罵什麼?                    │
│            │被告:我沒有。我說我沒有。                    │
│            │員警:你還說沒有!                            │
│            │被告:不然你給我錄音移送我啊。(22:53:47)  │
│            │員警:我現在正在錄。我跟你說,我現在正在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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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51至│被告要求拿手機,又員警以現行犯辦理、並拒絕驗尿│
│22:55:03  │、再度爭執玻璃球非毒品吸食器並起身走動後,員警│
│            │表示以毒品、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被告並將其壓制在│
│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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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影片中員警均穿著警察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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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㈠、勘驗標的:偵卷㈠所附光碟之檔名「PICT0004.AVI」檔案
    日期:104年06月28日 
    勘驗筆錄出處:偵卷㈠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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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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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06至 │被告:(手指)憑什麼叫我不要走,憑什麼叫我不要│
│8:36:11   │      走,憑什(臺語)。                      │
│            │員警:你什麼東西跟人吵架,你較差不多(臺語)。│
│            │被告:幹你娘機巴(臺語)                      │
│            │(員警手伸出與被告出口罵人幾乎同時)          │
│            │員警:你是罵什麼,你是罵什麼(臺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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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勘驗標的:偵卷㈠所附光碟之檔名「PICT0004.AVI」檔案
    日期:104年06月28日
    勘驗筆錄出處:偵卷㈠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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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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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53至 │(被告往車方向走)                            │
│8:37:13   │員警:你人來(臺語)。                        │
│            │(員警並抓住被告手,被告甩開,員警雙手抓被告兩│
│            │邊衣服)                                      │
│            │員警:你不要上車喔,你不要上車喔(臺語)。    │
│            │(員警左手抓被告衣服,右手抓被告左手,被告反抗│
│            │掙脫。員警站在車門口抓住被告。)              │
│            │被告:幹你娘機巴(臺語)。                    │
│            │員警:你罵我什麼(臺語)?                    │
│            │被告老婆:放開(臺語)。                      │
│            │(員警放手。)                                │
│            │員警:你敢對我怎麼,你罵我什,你啊恁爸罵我什(│
│            │      臺語)。                                │
│            │被告:我罵你(臺語)。                        │
│            │員警:你罵我幹你娘(臺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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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