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皓棋(原名:曾皓棋)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曾耀霆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 被 告 李柏霖 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 被 告 張瑞麟 陳俊廷 許恒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82 號)及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皓棋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17至23、25至27、30至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17至23、25至27、30至3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一編號2、16、24、28、29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16、24、28、29及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耀霆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17至26、28、30至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17至26、28、30至3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一編號2、16、27、29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16、27、29及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柏霖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一編號29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9及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瑞麟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一編號29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9及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俊廷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6、18至20、25至28、30至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至6、18至20、25至28、30至3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一編號29及如附表二編號24、39、4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9及如附表二編號24、39、40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M○○犯如附表二編號39至4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9至4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張皓棋(原名:曾皓棋、綽號「老頭」,下同)為成年人,其因販賣行動電話SIM 卡而結識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該集團成員邀約張皓棋擔任在臺灣地區之「車手」(即詐騙集團中負責提領贓款之工作之人),張皓棋遂與成年之曾耀霆、李柏霖(綽號「Andy」)、張瑞麟(綽號「大頭」)、M○○及未成年之陳俊廷(綽號「胖子」)、少年林○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綽號「巧克力」,業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3 年度少護字第784 號裁定命保護管束)與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顯示未成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張皓棋於103 年2 月間招募曾耀霆,再由曾耀霆於同年3 至5 月間陸續招募李柏霖、林○智及張瑞麟,林○智另於同年5 月間招募陳俊廷加入組成該車手集團,M○○(不知林○智為少年,詳後述)則於同年8 月間加入該集團(實際分工詳如附表四)。嗣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先聯絡張皓棋領取帳戶資料,張皓棋則通知曾耀霆及李柏霖,再由曾耀霆及李柏霖通知張瑞麟、林○智,並由張瑞麟及林○智前往臺中市大里區、南屯區等地之黑貓宅急便或大嘴鳥宅急便領取內有上開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併付則測試包裹內金融卡能否使用後,回報予張皓棋轉知予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等待指示提款之消息。而位在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則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上開銀行帳戶內,待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匯款後,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復通知張皓棋應領取之金融卡帳號、密碼及金額,張皓棋再通知張瑞麟及林○智將上開金融卡交與陳俊廷、M○○或林○智,並由陳俊廷、M○○或林○智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匯入之金額,嗣陳俊廷、M○○或林○智將領得之金額交與曾耀霆、李柏霖或張瑞麟,並由曾耀霆、李柏霖或張瑞麟轉交與張皓棋,張皓棋扣除領得金額之5%後,旋將剩餘金額匯與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而張皓棋、曾耀霆、李柏霖、張瑞麟、陳俊廷、M○○及少年林○智則依比例分配詐欺所得款項(陳俊廷就附表二編號11至23、25至38所示犯行業經本院另以103 年度訴字第1719號判決有罪確定,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 二、案經m○○、蔡○臻(85年8 月生)、J○、P○○、丑○○、天○○、甲○○、f○○、Z○○、宙○○、A○○、k○○、游○卉(87年2 月生)、a○○、卯○○、j○○、H○○、L○○、陳宥霖(原名:U○○,下同)、W○○、T○○、p○○、乙○○、G○○、辛○○、壬○○、地○○、e○○、O○○、丙○○、K○○、S○○、子○○、V○○、E○○、午○○、温淳雅、b○○、丁○○、g○○、D○○、亥○○、巳○○、s○○、林○璇(86年4 月生)、R○、c○○、己○○、d○○、o○○、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與證據能力方面 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又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及第7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原起訴被告張皓棋、曾耀霆、李柏霖、張瑞麟(下稱張皓棋4 人)係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普通詐欺取財犯行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俊廷係犯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18至20、25至34所示之普通詐欺取財犯行及如附表二編號24、39、40所示之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M○○係犯如附表二編號40至4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嗣於105 年4 月21日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被告M○○犯如附表二編號3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上開追加犯行與本案原起訴被告之各罪間,有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依上開法條規定,檢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當屬合法,法院自應就追加起訴部分予以審判。 二、被告張皓棋4 人、陳俊廷、M○○及被告張皓棋、曾耀霆、李柏霖之辯護人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44號卷【下稱本院1844卷】一第233 頁正反面)。茲就本判決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看法相同)。本件被告6 人及被告張皓棋、曾耀霆、李柏霖之辯護人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6 人及被告張皓棋、曾耀霆、李柏霖之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陳俊廷、M○○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張皓棋4 人亦均坦承確有參與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各該人頭帳戶之款項,惟被告張皓棋4 人辯稱:原先不知道林○智未滿18歲,係後來眾人前往PUB 時,林○智遭保全人員阻止進入消費,才知道林○智未滿18歲,就要求林○智離開云云。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皓棋4 人、陳俊廷、M○○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及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m○○、蔡○臻、J○、P○○、丑○○、天○○、甲○○、f○○、Z○○、宙○○、A○○、k○○、游○卉、a○○、卯○○、j○○、H○○、L○○、陳宥霖、W○○、T○○、p○○、乙○○、G○○、辛○○、壬○○、地○○、e○○、O○○、丙○○、K○○、S○○、子○○、V○○、E○○、午○○、温淳雅、b○○、丁○○、g○○、D○○、亥○○、巳○○、s○○、林○璇、R○、c○○、己○○、d○○、o○○、寅○○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即被害人t○○、n○○、宇○○、q○○、玄○○、r○○、辰○○、X○○、癸○○、I○○、申○○、B○○、l○○、戌○○、戊○○、Y○○、酉○○、未○○、游○蓉、i○○、h○○、N○○、Q○○、黃○○、庚○○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林○智於本院審理時之具結證述;證人即被告M○○友人張睿家、證人即為被告陳俊廷代領包裹之陳嘉文、證人即告訴人j○○之女友C○○、證人即人頭帳戶所有人郭庭豪、張瀚云、黃姿嘉、陳君薇、簡鈺樺、張瑞元、謝明諺、黃品順、吳亞青、温邦建、薛郁琪、余曜忠、吳榮哲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張皓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張皓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搜索票、103 年8 月4 日19時至23時蒐證畫面、曾耀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03 年7 月9 日17時30分三皇三家搜證照片、林啓華黑貓宅急便寄件資料、103 年8 月6 日領取包裹男子照片、曾耀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照片、黑貓宅急便寄件資料2 張、李柏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03 年5 月31日12時35分至黑貓宅急便北屯營業所領取「王保家」包裹未遂男子照片、李柏霖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張瑞麟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張瑞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張瑞麟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張宏柏姪子代收宅急便寄送資料、103 年6 月13日9 時30分張瑞麟至大嘴鳥宅急便領取蔡本義郵件畫面、103 年6 月15日陳俊廷盜領謝明諺照片、103 年6 月14日張瑞麟盜領謝明諺照片、103 年5 月31日張瑞麟、李柏霖盜領王保家未遂照片、陳俊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03 年5 月2 日19時18分林○智盜領郭庭豪照片、103 年5 月3 日17時16分林○智盜領林雨薇照片、103 年5 月9 日19時34分林○智盜領張瀚云照片、103 年6 月12日8 時39分盜領謝明諺黑貓宅急便照片、103 年5 月18日黃姿嘉遭林○智、陳俊廷盜領照片、103 年6 月13日9 時30分張瑞麟至大嘴鳥宅急便盜領張瑞元照片、103 年6 月14日23時21分林○智盜領張瑞元照片、103 年5 月20日9 時3 分林○智盜領蔡佩珊黑貓宅急便照片、103 年6 月8 日15時15分林○智盜領簡鈺樺照片、103 年6 月8 日10時33分卓雋堂黑貓宅急便遭盜領照片、103 年6 月6 日21時4 分林○智盜領蔡尚儒照片、103 年6 月5 日20時58分林○智盜領張曉平照片、103 年6 月8 日18時6 分林○智盜領陳君薇照片、103 年6 月4 日21時31分林○智盜領戴偉桓照片、103 年6 月7 日19時10分林○智盜領蔣筱筠照片、103 年6 月11日18時46分林○智盜領陳雅琳照片、103 年6 月18日22時19分陳俊廷盜領賴宛君照片、103 年6 月19日21時32分陳俊廷盜領陳學庸照片、103 年6 月21日0 時2 分林○智盜領黃品順照片、103 年6 月24日21時22分林○智盜領汪政明照片、103 年6 月26日20時27分林○智盜領洪筠婷照片、103 年6 月29日22時20分林○智盜領陳文福照片、103 年6 月29日20時17分林○智盜領全文鼎照片、103 年6 月29日12時30分陳俊廷盜領王聖博照片、103 年7 月1 日19時27分陳俊廷盜領史峻宇照片、103 年7 月6 日19時3 分陳俊廷盜領吳亞青照片、103 年7 月6 日18時58分陳俊廷盜領吳亞青照片、103 年7 月7 日20時6 分陳俊廷盜領温邦建照片、提款照片、103 年8 月8 日14時30分陳俊廷盜領林啓華照片、103 年8 月7 日13時51分M○○盜領林啓華照片、M○○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林○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張睿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張瀚云宅急便寄件資料、黃姿嘉與嫌犯line內容、陳君薇與嫌犯line內容、張瑞元宅急便寄件資料、謝明諺宅急便寄件資料、黃品順遭詐騙之報紙廣告、黃品順宅急便寄件資料、吳亞青與犯嫌line內容、103 年7 月7 日20時6 分陳俊廷盜領薛郁琪照片、103 年7 月8 日13時15分陳俊廷盜領余曜忠照片、薛郁琪與嫌犯line內容、103 年7 月19日18時50分陳俊廷盜領吳榮哲照片、103 年7 月20日20時3 分陳俊廷盜領吳榮哲照片、吳榮哲與嫌犯電子郵件內容(見警卷一第6 至12、14、16、33至39、43至45、48、50至54、63至68、73至75、77、88至97、99、101 、109 至114 、117 、118 、120 至123 、125 至142 、147-3 至147-19、152 、155 至157 、166 至168 、205 至207 、241 、250 至257 、274 至275 、294 、299 、309 至311 、338 、357 至361 、378 至380 頁)、被害人t○○匯款資料暨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m○○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蔡○臻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J○匯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n○○匯款資料、身分證、郵局、華南銀行提款卡正反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P○○匯款資料、被害人宇○○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丑○○存摺影本及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天○○轉帳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甲○○存摺及匯款資料、告訴人f○○匯款資料、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Z○○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q○○匯款資料、郵局及台銀提款卡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宙○○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A○○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k○○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游○卉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董俐嫺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卯○○匯款資料、手機翻拍詐騙電話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j○○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張峻閎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許鐘祺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玄○○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陳宥霖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r○○合庫存摺影本、匯款資料、被害人辰○○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W○○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T○○匯款資料、郵局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p○○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乙○○帳戶資料、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G○○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辛○○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壬○○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地○○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X○○郵局存摺影本、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e○○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匯款資料、渣打銀行帳戶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O○○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告訴人丙○○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癸○○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I○○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K○○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子○○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S○○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申○○帳戶資料、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V○○帳戶資料、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B○○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l○○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E○○匯款資料、手機翻拍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午○○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戌○○帳號資料、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戊○○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Y○○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酉○○帳號資料、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未○○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被害人游○蓉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i○○帳號資料、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温淳雅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h○○帳號資料、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b○○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丁○○匯款資料、駕照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g○○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D○○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身分證影本、提款卡影本、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N○○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巳○○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s○○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Q○○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璇匯款資料、金融卡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告訴人R○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c○○帳戶資料、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己○○遭騙案103 年10月16日渣打銀行回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被害人黃○○身分證影本、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庚○○匯款資料、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d○○遭詐騙簡訊、匯款資料、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o○○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寅○○匯款資料、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卷二第386 至388 、393 至394 、398 至399 、403 至408 、412 至414 、414A4 、417 至419 、423 至425 、428 至431 、435 至436 、439 至446 、452 至454 、458 至460 、464 至467 、472 至474 、479 至480 、484 至485 、492 至493 、497 至499 、499A8 、503 至504 、509 至510 、514 至516 、519 至520 、523 至524 、527 至529 、532 至534 、538 、541 至543 、552 至555 、558 至560 、564 至565 、565A4 至565A5 、565A9 至56510 、565A14至56515 、569 至571 、577 至582 、586 至589 、594 至595 、599 至600 、604 至606 、609 至611 、614 至615 、620 至623 、627 至629 、634 至635 、639 至640 、644 至646 、650 至654 、658 至660 、667 至678 、682 至685 、688 至690 、693 至694 、697 、700 至702 、706 至708 、711 至712 、715 至720 、727 至729 、733 、736 、740 至741 、744 至747 、753 、756 至757 、761 至763 、766 至767 、770 至772 、776 至777 、781 至782 、785 至788 、792 至794 、798 至800 、803 至808 、812 至815 、819 至820 、824 至827 頁)、員警偵查報告(見他卷第3 至5 頁反面)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被告張瑞麟所有黃黑色外套、黑色短褲各1 件、林○智所有之黑色衣服1 件等物扣案可佐,堪認被告6 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誠值採信。 (二)至被告張皓棋4 人雖以前詞置辯,且證人林○智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伊在網路上認識被告曾耀霆,並經被告曾耀霆邀請加入上開詐騙集團,伊在集團內負責提領贓款,當初被告李柏霖有問伊是否已滿18歲,伊回答已滿18歲,伊平常是騎摩托車,被告李柏霖有看過。當初伊加入該詐騙集團時,被告曾耀霆有跟伊說要滿18歲,所以伊就騙被告曾耀霆說伊已滿18歲,103 年7 月眾人去PUB 時,店門口的保安把伊攔下來,被告張皓棋等人才知道伊未滿18歲,隔天伊就沒有繼續做了,伊不知道為何被告張皓棋等人表示未滿18歲就不可參與詐騙集團,但被告張皓棋等人並未要求查看伊的身分證或駕照。因為被告張皓棋等人知道伊未滿18歲不讓伊繼續做,但伊缺錢,所以才會找被告陳俊廷加入,被告張皓棋給伊領得款項2%之分紅,伊跟被告陳俊廷一起分。被告張皓棋等人要給被告陳俊廷的錢是透過伊交給被告陳俊廷,因為人是伊找的,伊要負責控管,實際領款或領包裹之人都是被告陳俊廷等語(見本院1844卷六第27頁反面至第35頁),固核與被告張皓棋4 人所辯相符,惟證人林○智於警詢時原陳稱:伊於103 年5 月18日19時31分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帳戶內之款項,而被告陳俊廷於同日16時22分及18時21分亦有提領該帳戶內之款項,是因為伊當時在洗澡,有工作過來伊就叫被告陳俊廷去提領,被告陳俊廷沒有分得贓款,但伊無償提供被告陳俊廷住宿,伊於103 年5 月20日9 時3 分有至「黑貓宅急便」北屯營運所領取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帳戶資料,是被告張皓棋說伊包裹距離伊比較近,所以要伊去拿,伊領得款項後可分紅1%,其餘款項交給被告李柏霖或被告曾耀霆,一開始伊不知道是贓款,直到103 年5 月多伊覺得怪怪的,才詢問被告曾耀霆而得知係提領詐騙贓款,但伊因缺錢仍繼續參與,直到同年6 月底才停止等語(見警卷一第162 至164 頁);被告張瑞麟於偵查中陳稱:一開始是林○智負責領款,後來林○智懶了,就要被告陳俊廷負責去領款等語(見偵卷二第27頁反面);被告陳俊廷於警詢陳稱:是林○智要伊去領款,林○智於103 年7 月不做提款之後,伊才開始分1%,林○智說他很累,才要伊去領款等語(見警卷一第106 至108 頁),顯與證人林○智於本院具結證稱其係於103 年7 月才看過被告張皓棋,且於該月前往PUB 時遭被告張皓棋等人發現其未滿18歲而要求其退出,其才找被告陳俊廷加入乙節不符。況依證人林○智於本院審理具結證述之內容,被告張皓棋4 人於知悉林○智未滿18歲後,仍讓其參與負責控管被告陳俊廷,被告陳俊廷所得款項亦係透過林○智交付,苟被告張皓棋4 人確不欲令未滿18歲之人參與,豈會於明知林○智係未滿18遂之人後,仍允其為該等行為分擔,堪認證人於本院審理所為上開有利於被告張皓棋4 人之證述均係迴護之詞,尚難憑採。又依證人林○智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張皓棋會交付包裹名義人之身分證,而被告曾耀霆、李柏霖及張瑞麟均曾向其收取領得之贓款,則被告張皓棋4 人與林○智既有多次直接面對接觸之機會,則其對於林○智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乙節應有預見,竟尤決意與少年林○智共犯本件犯行,且於明知林○智未滿18歲以後,仍與其負責監控被告陳俊廷而繼續參與犯行,被告張皓棋4 人顯有與少年共同犯罪之故意,被告張皓棋4 人所辯均不足採信。另被告張皓棋4 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41、42所示犯行,並無證據證明林○智亦有參與,尚難認被告張皓棋4 人亦有與少年共同犯此部分犯行。 (三)至公訴意旨認被告M○○夥同林○智共同實施如附表二編號39至42所示部分犯行,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者,以該成年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共同犯罪之人係少年,並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為限。經查,證人林○智於本院審理時另具結證稱:伊沒有見過被告M○○,也不認識被告M○○等語(見本院1844卷六第29頁正反面),核與被告M○○所辯相符,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M○○對於林○智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乙節具有直接或不確定之故意,本院尚無從為不利於被告M○○之認定。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 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被告張皓棋4 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犯行及被告陳俊廷犯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18至20、25至34所示犯行後,刑法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第339 條第1 項,並同時增訂第339 條之4 規定,均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則分別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張皓棋4 人就如附表一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陳俊廷就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18至20、25至34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二編號24、39、40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M○○就如附表二編號39至42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原認被告張皓棋4 人就如附表一編號4 至34所示部分犯行及被告陳俊廷就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18至20、25至34所示部分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之加重詐欺罪嫌云云,尚有誤會,惟此部分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附此敘明。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張皓棋4 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被告陳俊廷就如附表二編號24、39、40所示犯行及被告M○○就如附表二編號39至42所示犯行,亦涉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犯嫌乙節,惟該款規定所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係因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 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以該條款係以詐騙集團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之行為,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至於詐騙集團成員間或詐騙集團與車手集團間抑或車手集團成員間以行動電話或透過網路通訊軟體微信(We Chat )聯繫,應非該條款所欲規範之範圍。經查,本案依被告張皓棋4 人、陳俊廷、M○○、林○智等人之供述,均無供述該大陸地區詐騙集團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犯行,且警方又未破獲該大陸地區詐騙集團,再依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卷內資料,亦無法得知該大陸地區詐騙集團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是以自不得僅推認該大陸地區詐騙集團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犯行,且本件既無證據足以證明該大陸地區詐騙集團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是公訴人所引法條尚有未洽,惟與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僅係加重條件事實之減縮,而於起訴事實之同一性無礙,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情事,附此敘明。再張瑞元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帳戶資料、黃品順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帳戶資料、陳文福所有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帳戶資料及余曜忠所有如附表二編號27至29所示之帳戶資料,雖未經其等同意而由前開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後再交付予被告張皓棋4 人及被告陳俊廷,用以提領詐得之款項,惟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張皓棋4 人知悉此事,自無刑法第339 條之2 規定適用,附此敘明。 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看法相同);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看法同此);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同此);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同此見解)。經查,電話詐騙此一新近社會犯罪型態,自籌設電話機房、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款朋分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件被告各人加入參與時間雖有先後,且各有分擔之工作,未必與其他成員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被告等於其各自加入之時起,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所參與之各該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故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7 至17、21至24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及附表二編號1 至10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張皓棋4 人、林○智互相並與上開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4 至6 、18至20、25至34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及附表二編號11至3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張皓棋4 人、陳俊廷、林○智互相並與上開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39至40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張皓棋4 人、陳俊廷、M○○、林○智互相並與上開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41至4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張皓棋4 人、M○○互相並與上開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同此意旨)。又所謂「數行為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之認定,需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予以盱衡斷定,並無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為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6號判決見解相同)。經查,上開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一編號2 、5 、9 、16、24、27至29、31至32及如附表二編號2 、5 、8 至10、15、16、25、34、40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實行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對各該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先後向其等詐騙款項,致其等先後數次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入指示之人頭帳戶,對上揭告訴人及被害人客觀上雖存有複數舉止,惟係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對各單一被害人實施,均係為對各該單一被害人遂行詐取財物之單一目的,對各單一被害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均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就該各部分應各為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罪。公訴意旨之犯罪事實欄雖未載明上開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對告訴人p○○、午○○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告訴人p○○分別於103 年6 月18日20時57分、59分、22時18分、同年月19日0 時11分、15分匯款新臺幣(下同)2 萬9,989 元、2 萬9,989 元、6 萬0,998 元、9 萬9,983 元、2 萬9,412 元至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帳戶,及告訴人午○○於103 年7 月1 日18時45分遭詐騙而匯款3 萬0,999 元至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帳戶之詐欺取財犯行,然該部分與起訴書業已敘及之部分具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酌,附此敘明。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張皓棋、曾耀霆、李柏霖、張瑞麟上開所犯普通詐欺取財罪(共34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共42罪)犯行間、被告陳俊廷上開所犯普通詐欺取財罪(共16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共3 罪)犯行間、被告M○○上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共4 罪)犯行間,各次侵害之被害人法益均具差異性,且各自獨立,並非密切接近而不可分,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李柏霖之辯護人為其辯稱係接續犯而應以一罪論處云云,要無可採。 五、被告張皓棋、曾耀霆、李柏霖、張瑞麟於本件犯罪時均係成年人,其等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普通詐欺取財及如附表二編號1 至40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與少年林○智共同實行之,業如前述,是其等所犯上開之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之。至被告M○○並無證據足認其知悉共犯尚有少年林○智,業如前述,而被告陳俊廷係84年12月生,本案行為當時尚未滿20歲,尚非成年人,故其2 人均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加重處罰,固不以該成年人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0 號判決同此見解)。經查,如附表一編號3 、17及如附表二編號21、34所示遭上開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所施用詐術詐騙之被害人於被害時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惟被告張皓棋4 人係擔任車手集團成員,並未與上開被害人聯繫,無從預見上開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人,復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於詐得上開被害人財物時,已對上開被害人是否為少年乙節有所認識及預見,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故意詐欺少年財物之故意,是被告張皓棋4 人就此部分犯行尚無從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六、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被告曾耀霆之辯護人、M○○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惟查,被告曾耀霆、M○○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中車手之角色,雖非直接對被害人施行詐術騙取財物,然車手之角色除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之行為外,亦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況近年詐騙集團盛行,造成多數被害人鉅額損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其行徑廣為社會大眾所髮指,被告曾耀霆、M○○正值青年,四肢健全,竟捨正途不就,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財物,參與詐欺集團,意圖以輕鬆提領款項之方式,牟取不法利益,主觀可非難性甚高,危害社會秩序甚鉅,此等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曾耀霆、M○○所犯上開罪行,難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狀,故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近年電話詐欺集團極為猖獗,犯罪手法惡劣,眾多無辜百姓深受其害,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故此類犯罪,不宜輕縱,且被告6 人正值青壯,竟不思自食其力,而以此手段牟取不法利益,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分別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惟審酌被告陳俊廷、M○○及被告張皓棋4 人於該集團內之地位與分工,均尚與惡性深重之集團首謀有別,及被告6 人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失(詳如附表五)之犯罪後態度,並分別審酌:(一)被告張皓棋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離婚、育有1 名子女、現由前妻照顧,須支付扶養費用,另須扶養養父母,從事電信工作、月收入4 至5 萬元、家庭經濟狀況不好;(二)被告曾耀霆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未婚、父母離異、需扶養中風之父親,現在家中從事養殖業工作、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三)被告李柏霖自陳高中休學之智識程度及未婚、需扶養均健在之父母親,從事送貨工作、月收入3 萬元、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四)被告張瑞麟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未婚、無須扶養仍健在之母親、外公重病,目前當兵、當兵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2 萬5,000 元、家庭經濟狀況不好;(五)被告陳俊廷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未婚、父母離異、與父親同住、父親以打零工為生,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3 萬元、家庭經濟狀況不好;(六)被告M○○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及未婚、父母親均健在、不需扶養、母親身體不好,從事消防水電工作、月收入2 、3 萬元、家庭經濟狀況不好(見本院1844卷六第68頁反面)及被告6 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各該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並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案被告張皓棋4 人先後為34次普通詐欺取財犯行及42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俊廷先後為16次普通詐欺取財犯行及3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M○○先後為4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應分論併罰,已如前述,而被告6 人所犯上開犯行之時間均在103 年5 至8 月間,其各次詐欺犯行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就各該被告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犯行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犯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主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各該被告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沒收部分: (一)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基此法理,依法必須沒收之物,於共同正犯間自應採連帶責任之例;故於各該共同正犯之同一或先後所為之判決內,對於依法必須沒收之物,均應為全部沒收之諭知,始屬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56號判決見解相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為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告所有,作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經各該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1844卷六第58頁),爰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其與共犯所犯各該犯行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物,分別係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被告所有,惟被告張皓棋、曾耀霆、李柏霖均否認與本案犯行有關(見1844卷六第58頁),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揭物品,為供本案被告6 人犯本案各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扣案被告張瑞麟所有黃黑色外套、黑色短褲各1 件、林○智所有之黑色衣服1 件,可資為其等犯罪之佐證,惟其性質為被告張瑞麟、林○智日常生活用品,顯非用以掩飾身分,尚難認係供犯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十、被告曾耀霆、李柏霖之辯護人、被告M○○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刑法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曾耀霆、李柏霖應執行刑均逾有期徒刑2 年,而被告M○○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於104 年5 月20日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均核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緩刑宣告之要件不符,其等請求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F○○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罪)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欄括號內數字為起訴書附表之編號) ┌─┬───┬─────────┬────┬─────┬───┬──────┬──────────────────┐ │編│被害人│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領款人│匯入帳戶 │宣告刑 │ │號│ │ │ │ │ │ │ │ ├─┼───┼─────────┼────┼─────┼───┼──────┼──────────────────┤ │1│t○○│於103 年5 月2 日18│103 年5 │2 萬9,989 │林○智│郭庭豪(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30分許,假冒網路│月2 日19│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購物中心客服人員、│點53分 │ │ │業經法院判處│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玉山商業銀行(下稱│ │ │ │拘役30日,附│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玉山銀行)行員之詐│ │ │ │條件緩刑2 年│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 │確定)所有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繫t○○,先後佯稱│ │ │ │山大洲郵局7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其先前於網路購物│ │ │ │0-0000000000│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時,簽名欄位有誤,│ │ │ │3729號帳戶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導致多扣款項,須依│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操作,始能退款云云│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致t○○陷於錯誤│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而匯款。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m○○│於103 年5 月2 日19│103 年5 │2 萬9,989 │林○智│林雨薇(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許,假冒郵局人員│月3 日16│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2│ │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時54分 │ │ │業經法院判處│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話聯繫m○○,佯稱│ │ │ │徒刑6 月確定│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伊之帳戶有異常,│ │ │ │)所有彰化商│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須先將錢領出,並購│ │ │ │業銀行(下稱│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買MyCard遊戲點數,│ │ │ │彰化銀行)淡│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再等候指示云云,盧├────┼─────┤ │水分行009-00│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心萍遂依指示辦理。│103 年5 │1,608 元 │ │0000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待於翌日,復來電佯│月3 日17│ │ │00號帳戶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稱:需要另一個有錢│時12分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的帳戶將前日提領之│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款項匯回云云,盧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萍因而陷於錯誤,遂│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向其母周筱筠商借華│ │ │ │ │ │ │ │ │南商業銀行(下稱華│ │ │ │ │ │ │ │ │南銀行)帳戶,並依│ │ │ │ │ │ │ │ │指示,前往新竹市西│ │ │ │ │ │ │ │ │大路118 號之華南銀│ │ │ │ │ │ │ │ │行大眾分行利用自動│ │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 │ ├─┼───┼─────────┼────┼─────┼───┼──────┼──────────────────┤ │3│少年蔡│於103 年5 月9 日17│103 年5 │1 萬4,014 │林○智│張瀚云(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臻(│時許,冒充「Queen │月9 日19│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3│85年8 │shop」購物網站服務│時30分 │ │ │業經法院判處│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月生)│人員以電話聯繫蔡○│ │ │ │拘役50日、緩│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臻,佯稱:因新進人│ │ │ │刑2 年)所有│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員作業疏失,誤將網│ │ │ │臺中大里郵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購商品設定為分12期│ │ │ │000-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 │ │ │付款,須依指示至自│ │ │ │704813號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動櫃員機前操作,始│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能取消云云,致蔡○│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臻陷於錯誤,使用其│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母李麗琴之合作金庫│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商業銀行(下稱合庫│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帳戶匯款。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J○ │於103 年5 月18日15│103 年5 │2 萬9,989 │林○智│黃姿嘉(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56分許,由假冒「│月18日16│元 │陳俊廷│幫助詐欺犯嫌│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4│ │TKB TV數位學堂」員│時44分 │ │ │業據臺灣新竹│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工、台新國際商業銀│ │ │ │地方法院檢察│均沒收。 │ │ │ │行(下稱台新銀行)│ │ │ │署檢察官起訴│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行員之詐騙集團成員│ │ │ │)所有臺灣新│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以電話聯繫J○,先│ │ │ │光商業銀行(│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後佯稱:其先前訂購│ │ │ │下稱新光銀行│均沒收。 │ │ │ │教材時不慎多訂購1 │ │ │ │)大里分行10│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份,若欲退訂,須依│ │ │ │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 │ │ │170491號帳戶│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操作云云,致J○陷│ │ │ │ │均沒收。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n○○│於103 年5 月18日20│103年5月│1 萬2,123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23分許,由假冒露│18日21時│元 │陳俊廷│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5│ │天拍賣網站賣家及郵│19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局人員之詐騙集團成│ │ │ │ │均沒收。 │ │ │ │員以電話聯繫n○○│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先後佯稱:網路購│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物至超商取貨時,因│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簽錯單子,導致會連│ │ │ │ │均沒收。 │ │ │ │續扣款12期,須依指├────┼─────┤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103年5月│3,123 元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作,始能取消云云。│18日21時│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38分 │ │ │ │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P○○│於103 年5 月18日20│103 年5 │1 萬8,999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40分許,由假冒露│月18日21│元 │陳俊廷│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6│ │天拍賣網站管理人員│時3 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及郵局人員之詐騙集│ │ │ │ │均沒收。 │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陳│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柏豪,先後佯稱:因│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新進人員作業疏失,│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誤將網購商品設定為│ │ │ │ │均沒收。 │ │ │ │分12期付款,須依指│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作,始能取消云云。│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宇○○│於103 年5 月20日下│103 年5 │2 萬9,987 │林○智│蔡佩珊(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午某時,由冒充網路│月20日20│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7│ │賣家及郵局人員之詐│時41分 │ │ │經地檢署以其│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 │犯行為確定判│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繫宇○○,先後佯稱│ │ │ │決效力所及而│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因購物時操作錯誤│ │ │ │為不起訴處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導致該商品購買12│ │ │ │確定)所有民│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次,須依指示至自動│ │ │ │雄郵局700-00│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櫃員機前操作,始能│ │ │ │000000000000│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解除云云。 │ │ │ │號帳戶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丑○○│於103 年6 月4 日20│103 年6 │3 萬元 │林○智│戴偉桓(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許,由冒充網路賣│月4 日21│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8│ │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時27分 │ │ │業經地檢署檢│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行(下稱國泰世華)│ │ │ │察官為附條件│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行員之詐騙集團成員│ │ │ │緩起訴處分確│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以電話聯繫丑○○,│ │ │ │定)所有國泰│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佯稱:在網路購物時│ │ │ │世華高雄分行│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因人員作業疏失,│ │ │ │000-00000000│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錯誤設定為12期分期│ │ │ │1951號帳戶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付款,須依指示至自│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動櫃員機前操作,始│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能解除止付云云,致│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丑○○因而陷於錯誤│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而委託其父李元州│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匯款。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天○○│於103 年6 月5 日19│103 年6 │1 萬3,123 │林○智│張曉平(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58分許,由假冒露│月5 日20│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9│ │天拍賣網站賣家之詐│時許 │ │ │業經判處有期│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 │徒刑2 月確定│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繫天○○,佯稱:伊│ │ │ │)所有華南商│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在網路購物時,因疏│ │ │ │業銀行(下稱│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失設定為12期分期付│ │ │ │華南銀行)大│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款,須依指示至自動│ │ │ │昌分行008-70│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櫃員機前操作,始能├────┼─────┤ │0000000000號│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取消云云,致天○○│103 年6 │2 萬6,998 │ │帳戶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月5 日20│元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時許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甲○○│於103 年6 月5 日19│103 年6 │2 萬2,052 │林○智│蔡尚儒(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6 分許,以電話聯│月6 日21│元(起訴書│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 │繫甲○○,由冒充露│時14分 │誤將手續費│ │業經判處有期│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天拍賣客服人員之詐│ │15元計入而│ │徒刑2 月確定│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騙集團成員佯稱:伊│ │載為2 萬2,│ │)所有渣打國│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在網路購物時,將購│ │067 元) │ │際商業銀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物商品訂單誤簽為分│ │ │ │下稱渣打銀行│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期付款,將遭重複扣│ │ │ │)會稽分行05│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款12期云云;再由假│ │ │ │0-0000000000│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120999號帳戶│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下稱兆豐銀行)客│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員以電話聯繫甲○○│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詐稱:須持金融卡至│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自動櫃員機確認餘額│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有無遭扣款云云,致│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甲○○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 │款。 │ │ │ │ │ │ ├─┼───┼─────────┼────┼─────┼───┼──────┼──────────────────┤ │11│f○○│於103 年6 月6 日21│103 年6 │2 萬9,989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許,由假冒網路購│月6 日21│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1│ │物賣家之詐騙集團成│時53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員以電話聯繫f○○│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佯稱:網路購物有│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錯誤,須依指示至自│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動櫃員機前操作,始│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能改正云云,致劉佳│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苡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2│Z○○│於103 年6 月6 日20│103 年6 │2 萬9,989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許,由假冒露天拍│月6 日21│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2│ │賣賣家之詐騙集團成│時33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員以電話聯繫Z○○│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佯稱:在網路購物│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時訂單誤簽為分期付│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款,將遭重複扣款,│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機前操作,始能取消│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設定云云,致Z○○│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3│q○○│於103 年6 月7 日17│103年6月│2 萬9,989 │林○智│蔣筱筠(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43分許,由假冒「│7 日18時│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3│ │UV100 防曬網」網站│21分 │ │ │業經法院判處│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服務人員之詐騙集團│ │ │ │有期徒刑2 月│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成員以電話聯繫羅秀│ │ │ │、緩刑2 年確│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榮,佯稱:其在網路│ │ │ │定)所有新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購物時,因人員作業│ │ │ │銀行員林分行│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疏失,錯誤設定為重│ │ │ │000-00000000│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複扣款12次,須依指│ │ │ │53041 號帳戶│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作,始能解除止付云│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云,致q○○陷於錯│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誤而匯款。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宙○○│於103 年6 月7 日16│103 年6 │1 萬7,989 │林○智│蔣筱筠(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41分許,由冒充網│月7 日17│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4│ │路購物賣家之詐騙集│時23分 │ │ │業經地檢署檢│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林│ │ │ │察官以同一案│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鈺雲,佯稱:在網路│ │ │ │件業經判決有│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購物時,因錯誤設定│ │ │ │罪確定為由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導致設定為分期付│ │ │ │不起訴處分確│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款,須依指示至自動│ │ │ │定)所有新光│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櫃員機前操作,始能│ │ │ │銀行員林分行│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取消云云,致宙○○│ │ │ │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00000000號帳│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戶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5│A○○│於103 年6 月8 日18│103 年6 │2 萬9,989 │林○智│陳君薇(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30分許,由假冒「│月8 日19│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5│ │動感科技」網站客服│時1 分許│ │ │業經法院判處│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人員、中國信託商業│ │ │ │有期徒刑2 月│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銀行(下稱中信銀行│ │ │ │確定)所有華│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行員以電話聯繫胡│ │ │ │南銀行竹北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瑞月,先後佯稱:因│ │ │ │行0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購物時操作錯誤,導│ │ │ │246942號帳戶│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致該商品購買12次,│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機前操作,始能解除│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云云,致A○○陷於│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錯誤而匯款。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6│k○○│於103 年6 月8 日15│103 年6 │2 萬3,732 │林○智│簡鈺樺(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12分許,由假冒「│月8 日16│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16│ │集賢商旅」人員之詐│時47分 │ │ │,業經法院判│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 │處拘役50日、│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繫k○○,佯稱:因│ │ │ │緩刑2 年確定│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內部作業疏失,導致│ │ │ │)所有臺北富│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每月都會從帳戶中扣│ │ │ │邦商業銀行(│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款云云;復由冒充玉│ │ │ │下稱富邦銀行│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山銀行行員之詐騙集├────┼─────┤ │)鳳山分行01│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鄭│103 年6 │1 萬3,299 │ │0-0000000000│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惟臨,訛稱:需至自│月8 日16│元 │ │51號帳戶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動櫃員機確認k○○│時50分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是否取消每月扣款之│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設定云云,致k○○│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17│少年游│於103 年6 月8 日17│103 年6 │1 萬4,123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卉(│時31分許,由冒充露│月8 日17│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7│87年2 │天拍賣網站賣家之詐│時25分許│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月生)│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繫游○卉,佯稱:游│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卉於露天拍賣所購│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買之紙膠帶交易次數│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錯誤,必須至自動櫃│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員機操作取消交易以│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免重複扣款云云,致│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游○卉陷於錯誤而匯│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款。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8│董俐嫺│於103 年6 月10日20│103 年6 │1 萬3,002 │陳俊廷│卓雋棠(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26分許,由假冒露│月10日21│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8│ │天拍賣網站賣家「iC│時6 分 │ │ │業經法院判處│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shop1 」及郵局人員│ │ │ │拘役55日確定│均沒收。 │ │ │ │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 │ │ │)所有臺灣銀│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話聯繫董俐嫺,先後│ │ │ │行桃園分行00│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佯稱:因新進人員拿│ │ │ │0-00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錯出貨單,導致製作│ │ │ │96號帳戶 │均沒收。 │ │ │ │成12筆交易,若欲取│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消,須依指示至自動│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櫃員機前操作云云,│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致董俐嫺陷於錯誤而│ │ │ │ │均沒收。 │ │ │ │匯款。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9│卯○○│於103 年6 月10日19│103 年6 │2 萬9,987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30分許,由假冒露│月20時28│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9│ │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郵局人員之詐騙集│ │ │ │ │均沒收。 │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李│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界廷,先後佯稱:在│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網路購物時,因會計│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部作業疏失,設定為│ │ │ │ │均沒收。 │ │ │ │12期分期付款,須依│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操作,始能解除設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云云。 │ │ │ │ │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0│j○○│於103 年6 月9 日16│103 年6 │2 萬9,985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39分許,由假冒「│月10日20│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20│ │阿蔓的家」民宿人員│時38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郵局人員之詐騙集│ │ │ │ │均沒收。 │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鄭│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宇捷,佯稱:其先前│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在網路訂該民宿時,│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 │ │ │ │均沒收。 │ │ │ │為1 年會員制,導致│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會按月扣款共12次,│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機前操作,始能解除│ │ │ │ │均沒收。 │ │ │ │設定云云,j○○依│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指示操作後發覺被扣│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款,詐騙集團成員復│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訛稱:須另行提供帳│ │ │ │ │均沒收。 │ │ │ │戶以供匯回款項,鄭│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宇捷陷於錯誤,遂委│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由其女友C○○依指│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示前往自動櫃員機進│ │ │ │ │ │ │ │ │行操作匯款。 │ │ │ │ │ │ ├─┼───┼─────────┼────┼─────┼───┼──────┼──────────────────┤ │21│H○○│於103 年6 月11日17│103 年6 │2 萬9,426 │林○智│陳雅琳(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37分許,由假冒網│月11日17│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21│ │路購物客服人員、彰│時50分許│ │ │業經法院判處│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化銀行行員之詐騙集│ │ │ │拘役40日確定│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張│ │ │ │)所有第一商│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竣閎,先後佯稱:在│ │ │ │業銀行虎尾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網路購物時,因店員│ │ │ │行0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操作疏失,設定為須│ │ │ │93860 號帳戶│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繳納12期分期付款,│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機前操作,始能解除│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設定云云,致H○○│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2│L○○│於103 年6 月10日21│103 年6 │1 萬0,988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45分許,由假冒「│月11日18│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22│ │Mrt Stay」民宿人員│時39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郵局人員之詐騙集│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許│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鍾祺,佯稱:之前去│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該民宿消費時,因服│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務人員設定錯誤,須│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依指│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示操作,始得更改設│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定云云,致L○○陷│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3│玄○○│於103 年6 月11日17│103 年6 │2 萬9,987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1 分許,由假冒「│月11日17│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23│ │弗萊堡莊園民宿」服│時59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務人員及遠東國際商│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業銀行行員之詐騙集│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邱│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雪瀠,佯稱:其之前│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預訂該民宿時,因服│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務人員疏失設定為長│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期客戶,導致會自動│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扣款12次,須至自動│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櫃員機前依指示操作│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始得取消約定轉帳│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之動作云云,致邱雪│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瀠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4│陳宥霖│於103 年6 月14日20│103 年6 │2 萬9,989 │林○智│不知情之張瑞│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48分許,由假冒露│月14日20│元 │ │元(所涉幫助│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24│ │天網站賣家之詐騙集│時48分 │ │ │詐欺犯嫌業經│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陳│ │ │ │地檢署檢察官│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宥霖,佯稱:因種種│ │ │ │以嫌疑不足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原因,導致先前交易│ │ │ │不起訴處分)│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製作成12筆,若欲解│ │ │ │所有朴子郵局│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除交易,須依指示至├────┼─────┤ │000-00000000│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103 年6 │8,000 元 │ │684743號帳戶│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云,致陳宥霖陷於錯│月14日20│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誤而匯款。 │時53分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 │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5│r○○│於103 年6 月15日15│103 年6 │2 萬9,989 │陳俊廷│謝明諺(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許,由假冒露天拍│月15日15│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25│ │賣網站賣家之詐騙集│時許 │ │ │業經法院判處│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嚴│ │ │ │有期徒刑3 月│均沒收。 │ │ │ │政羽,佯稱:因公司│ │ │ │、附條件緩刑│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人員搞錯出貨量,若│ │ │ │2 年確定)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要取消交易,須依指│ │ │ │有渣打銀行東│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 │ │ │臺南分行052-│均沒收。 │ │ │ │作云云,致r○○陷│ │ │ │000000000000│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71號帳戶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6│辰○○│於103 年6 月15日15│103 年6 │1 萬2,018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9 分許,由假冒露│月15日15│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26│ │天拍賣網站賣家之詐│時57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 │ │均沒收。 │ │ │ │繫辰○○,佯稱:在│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網路購物時,因錯誤│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設定,導致設定為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期付款,將連續扣繳│ │ │ │ │均沒收。 │ │ │ │12個月,須依指示至│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始能取消云云,致李│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約翰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7│W○○│於103年6月15日17時│103 年6 │2 萬6,999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46分許,由假冒露天│月15日18│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27│ │拍賣網站賣家及郵局│時13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 │ │ │ │均沒收。 │ │ │ │以電話聯繫W○○,│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先後佯稱:之前網路│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購物時,設定錯誤,│ │ │ │ │均沒收。 │ │ │ │導致會自動扣款12次│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須至自動櫃員機前├────┼─────┤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依指示操作,始取消│103 年6 │1 萬7,999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云云,致W○○陷於│月15日18│元 │ │ │均沒收。 │ │ │ │錯誤而匯款。 │時33分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8│T○○│於103年6月15日16時│103 年6 │2 萬9,987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38分許,由假冒露天│月15日17│元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8│ │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及│時15分 │ │ │ │均沒收。 │ │︶│ │郵局人員之詐騙集團│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成員以電話聯繫陳楷│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婷,先後佯稱:在網│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路購物時,因賣家設│ │ │ │ │均沒收。 │ │ │ │定出錯,導致扣款方│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式為12期分期付款,├────┼─────┤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103 年6 │1 萬1,111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機前操作,始能解除│月15日17│元 │ │ │均沒收。 │ │ │ │設定云云。 │時21分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9│p○○│於103 年6 月18日19│103 年6 │2 萬9,989 │陳俊廷│賴宛君(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53分許,冒充露天│月18日20│元 │ │幫助詐欺犯行│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29│ │拍賣網站賣家、郵局│時52分 │ │ │業經法院判處│物均沒收。 │ │︶│ │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 │有期徒刑3 月│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以電話聯繫p○○,│103 年6 │2 萬9,989 │ │、附條件緩刑│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先後佯稱:因工作人│月18日20│元 │ │3 年確定)所│物均沒收。 │ │ │ │員疏失,將之前在露│時57分 │ │ │有合作金庫商│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天拍賣設定成12個款├────┼─────┤ │業銀行新泰分│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項之批發商,若要解│103 年6 │2 萬9,989 │ │行000-000000│均沒收。 │ │ │ │除,須至自動櫃員機│月18日20│元 │ │000000000 號│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前依指示操作云云。│時59分 │ │ │帳戶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103 年6 │6 萬0,998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月18日22│元 │ │ │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時18分 │ │ │ │ │ │ │ │ ├────┼─────┤ │ │ │ │ │ │ │103 年6 │9 萬9,983 │ │ │ │ │ │ │ │月19日0 │元 │ │ │ │ │ │ │ │時11分 │ │ │ │ │ │ │ │ ├────┼─────┤ │ │ │ │ │ │ │103 年6 │2 萬9,412 │ │ │ │ │ │ │ │月19日0 │元 │ │ │ │ │ │ │ │時15分 │ │ │ │ │ │ │ │ ├────┼─────┤ │ │ │ │ │ │ │103 年6 │2 萬1,017 │ │ │ │ │ │ │ │月19日凌│元 │ │ │ │ │ │ │ │晨某時 │ │ │ │ │ ├─┼───┼─────────┼────┼─────┼───┼──────┼──────────────────┤ │30│乙○○│於103 年6 月19日21│103 年6 │2 萬2,345 │陳俊廷│林學庸(已歿│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46分許,由冒充網│月16日21│元 │ │,經地檢署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30│ │路賣家客服人員之詐│時46分 │ │ │察官為不起訴│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 │處分確定)所│均沒收。 │ │ │ │繫乙○○,佯稱:在│ │ │ │有富邦銀行南│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網路拍賣時,誤加購│ │ │ │臺中分行012-│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幾件商品,若要取消│ │ │ │0000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交易,須依指示至自│ │ │ │號帳戶 │均沒收。 │ │ │ │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1│G○○│於103 年6 月19日19│103 年6 │1 萬0,013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20分許,由假冒「│月19日20│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31│ │普雷伊網站」工作人│時44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員及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均沒收。 │ │ │ │行(下稱臺企銀)行│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員之詐騙集團成員以│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電話聯繫G○○,先│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後佯稱:在網路拍賣│ │ │ │ │均沒收。 │ │ │ │時,重複購買很多次├────┼─────┤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若要取消交易,須│103 年6 │1 萬0,013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月19日21│元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前操作云云,致張峻│時13分 │ │ │ │均沒收。 │ │ │ │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2│辛○○│於103 年6 月19日20│103 年6 │1 萬4,008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39分許,由假冒「│月19日21│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32│ │貝殼屋青年旅館」客│時26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 │ │ │ │均沒收。 │ │ │ │員之詐騙集團成員以│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電話聯繫辛○○,先│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後佯稱:其在網路訂│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該民宿時,工作人員│ │ │ │ │均沒收。 │ │ │ │誤將其設為1 年期常├────┼─────┤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客,導致會按月扣款│103 年6 │5,818 元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共12次,須依指示至│月19日21│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時29分 │ │ │ │均沒收。 │ │ │ │始能解除設定云云,│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致辛○○陷於錯誤而│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匯款。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3│壬○○│於103 年6 月19日20│103 年6 │2 萬1,980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許,由假冒網路書│月19日21│元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33│ │店之客服人員及郵局│時40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 │ │ │ │均沒收。 │ │ │ │成員以電話聯繫吳品│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岳,先後佯稱:在網│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路購物時,因設定錯│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誤,變成分期付款,│ │ │ │ │均沒收。 │ │ │ │若要取消交易,須依│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操作云云。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4│地○○│於103 年6 月19日20│103 年6 │2 萬9,989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時51分許,由假冒露│月19日21│元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34│ │天拍賣網站之客服人│時56分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員及兆豐銀行行員「│ │ │ │ │均沒收。 │ │ │ │林琪峰(音譯)」之│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聯繫地○○,先後佯│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稱:在網路購物時,│ │ │ │ │均沒收。 │ │ │ │因客服人員設定錯誤│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變成分期付款,若│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要取消交易,須依指│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 │ │ │ │均沒收。 │ │ │ │作云云。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編號欄括號內數字為起訴書附表之編號) ┌─┬───┬─────────┬────┬─────┬───┬──────┬──────────────────┐ │編│被害人│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領款人│匯 入 帳 戶 │宣告刑 │ │號│ │ │ │(新臺幣)│ │ │ │ ├─┼───┼─────────┼────┼─────┼───┼──────┼──────────────────┤ │1│X○○│於103 年6 月20日11│103 年6 │17萬元 │林○智│不知情之黃品│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許,由假冒X○○│月20日12│ │ │順(經地檢署│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35│ │友人歐惠萍之詐騙集│時30分 │ │ │檢察官以其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曾│ │ │ │罪嫌疑不足而│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淑蜜,佯稱:因下午│ │ │ │為不起訴處分│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3 點半要軋票,需要│ │ │ │)所有合庫銀│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30萬元現金解套云云│ │ │ │行小港分行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致X○○陷於錯誤│ │ │ │0-0000000000│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而匯款。 │ │ │ │970 號帳戶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e○○│於103 年6 月21日15│103 年6 │2 萬6,140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46分許,由假冒露│月21日16│元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36│ │天拍賣網站賣家之詐│時許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繫e○○,佯稱:在│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網路購物時,因訂單│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出錯,變成自動扣款├────┼─────┤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若要取消交易,須│103 年6 │9,827元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月21日16│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前操作云云,致劉士│時許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維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O○○│於103 年6 月24日21│103 年6 │2 萬9,989 │林○智│汪政明(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許,由假冒露天拍│月24日21│元 │ │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37│ │賣網站賣家及郵局人│時21分 │ │ │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員之詐騙集團成員以│ │ │ │有期徒刑4 月│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電話聯繫O○○,先│ │ │ │確定)所有公│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後佯稱:因內部財務│ │ │ │館鶴岡郵局70│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有問題,要將12期分│ │ │ │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期付款改掉,須依指│ │ │ │6971號帳戶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前面│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操作云云,致O○○│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丙○○│於103 年6 月24日20│103 年6 │2 萬9,987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30分許,由假冒「│月24日21│元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38│ │命運好好玩」購物網│時9 分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站客服人員之詐騙集│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王│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聖元,佯稱:因網購│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記帳時有誤,造成重│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複扣款,須至自動櫃│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員機前操作,始能取│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消云云,致丙○○陷│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癸○○│於103 年6 月26日18│103 年6 │2 萬9,986 │林○智│洪筠婷(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51分許,由假冒露│月26日19│元(起訴書│ │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39│ │天拍賣網站賣家及郵│時30分 │誤將手續費│ │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局人員之詐騙集團成│ │12元計入而│ │有期徒刑3 月│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員以電話聯繫癸○○│ │載為2 萬9,│ │確定)所有華│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先後佯稱:因工作│ │998 元,業│ │南銀行竹南分│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人員疏失,造成重複│ │據檢察官當│ │行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扣款12次,須至自動│ │庭更正) │ │491638號帳戶│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櫃員機前操作,始能├────┼─────┤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取消云云,致癸○○│103 年6 │2 萬9,986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月26日19│元(起訴書│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時30分 │誤將手續費│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15元計入而│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載為3 萬0,│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001 元,業│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據檢察官當│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庭更正) │ │ │ │ ├─┼───┼─────────┼────┼─────┼───┼──────┼──────────────────┤ │6│I○○│於103 年6 月26日19│103年6月│5,099 元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47分許,由假冒「│26日20時│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40│ │爭鮮迴轉壽司」購物│21分(起│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網站人員之詐騙集團│訴書誤載│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成員以電話聯繫張震│為21時21│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琳,佯稱:因工作人│分)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員疏失,造成連續扣│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款12期,須至自動櫃│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員機前操作,始能取│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消云云,致I○○陷│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K○○│於103 年6 月26日18│103 年6 │2 萬9,989 │林○智│洪筠婷(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30分許,由冒充露│月26日19│元 │ │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41│ │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時3 分 │ │ │業經地檢署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及郵局人員之詐騙集│ │ │ │送併辦)所有│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許│ │ │ │華南銀行竹南│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吉宏,佯稱:在網路│ │ │ │分行000-0000│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購物時簽錯簽單,造│ │ │ │00000000號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成會連續扣款,須至│ │ │ │戶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始能取消云云,致許│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吉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S○○│於103 年6 月29日20│103 年6 │7 萬4,123 │林○智│陳文福(經地│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30分許,由假冒「│月29日21│元 │ │檢署檢察官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42│ │命運好好玩」購物網│時11分 │ │ │犯罪嫌疑不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 │44│ │站客服人員及澳盛銀│ │ │ │而為不起訴處│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行行員之詐騙集團成├────┼─────┤ │分確定)所有│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員以電話聯繫S○○│103 年6 │9 萬9,999 │ │富邦銀行安平│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先後佯稱:因網路│月30日某│元 │ │分行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購物公司人員疏失,│時 │ │ │00000000號帳│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造成重複扣款12期,│ │ │ │戶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操├────┼─────┤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作,始能取消扣款云│103 年6 │2 萬5,123 │ │全文鼎(所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云,致S○○陷於錯│月29日21│元 │ │幫助詐欺犯行│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誤而匯款。 │時11分 │ │ │業經法院判處│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有期徒刑2 月│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確定)所有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義郵局700-04│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9│子○○│於103 年6 月29日22│103 年6 │2 萬9,980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許,由假冒網路賣│月29日23│元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43│ │家客服人員之詐騙集│時13分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李│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秀枝,佯稱:因作業│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疏失,造成分12期扣│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款,須至自動櫃員機├────┼─────┤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前操作,始能取消云│103 年6 │2 萬9,980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云,致子○○陷於錯│月29日23│元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誤而匯款。 │時20分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申○○│於103 年6 月29日19│103 年6 │2 萬9,987 │林○智│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30分許,由冒充拍│月29日某│元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45│ │賣網站賣家及花旗銀│時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行行員之詐騙集團成│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員以電話聯繫申○○│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先後佯稱:因員工│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下錯訂單,導致購買├────┼─────┤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成12份商品,須依指│103 年6 │2 萬9,987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月30日(│元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作,始得取消訂單云│起訴書誤│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云,致申○○陷於錯│載為同年│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誤而匯款。 │月29日)│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某時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1│V○○│於103 年7 月10日18│103 年7 │2 萬9,989 │陳俊廷│王聖博(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21分許,由假冒露│月10日18│元 │(另案│幫助加重詐欺│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46│ │天拍賣網站賣家及郵│時33分 │ │判處有│犯行業經法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局人員之詐騙集團成│ │ │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員以電話聯繫V○○│ │ │1 年2 │6 月確定)所│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先後佯稱:因賣家│ │ │月確定│有臺中工業區│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作業疏失,造成每月│ │ │) │郵局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重複扣款,須至自動│ │ │ │0000000000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櫃員機前操作,始能│ │ │ │帳戶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取消扣款云云,致陳│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駿益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2│B○○│於103 年7 月8 日15│103 年7 │10萬元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許,由冒充B○○│月9 日12│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47│ │友人「淑惠」之詐騙│時10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 │︶│ │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繫│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B○○,佯稱需要借│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10萬元繳保費云云,│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致B○○陷於錯誤而│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匯款。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3│l○○│於103 年7 月10日18│103 年7 │2 萬9987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37分許,由假冒露│月10日19│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48│ │天拍賣網站賣家及第│時42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一銀行行員之詐騙集│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鄭│ │ │1 年3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玉蓓,先後佯稱:在│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超商取貨之設定錯誤│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導致變成分期付款│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前│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操作,始能取消扣款│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云云,致l○○陷於│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錯誤而匯款。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E○○│於103 年6 月30日11│103 年6 │10萬元 │陳俊廷│史峻宇(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22分許,由假冒翁│月30日12│ │(另案│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49│ │愛珠之友人翁小輝之│時許 │ │判處有│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 │︶│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 │期徒刑│拘役40日、緩│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聯繫E○○,佯稱:│ │ │1 年2 │刑2 年確定)│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因人在國外,需借錢│ │ │月確定│所有台企銀雙│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處理國內票款,待回│ │ │) │和分行050-12│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國後馬上還錢云云,│ │ │ │000000000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致E○○陷於錯誤而│ │ │ │帳戶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匯款。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5│午○○│於103 年7 月1 日17│103年7月│2 萬0,224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34分許,由假冒露│1日19時 │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50│ │天拍賣網站賣家之詐│56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期徒刑├──────┤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繫午○○,佯稱:因│103 年7 │2 萬9,703 │1 年2 │史峻宇(所涉│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作業疏失,造成分12│月1 日18│元 │月確定│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期扣款,須至自動櫃│時3 分 │ │) │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員機前操作,始能取│ │ │ │拘役40日、緩│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消云云。 ├────┼─────┤ │刑2 年確定)│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103 年7 │3 萬0,999 │ │所有新光商業│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月1 日18│元 │ │銀行永和分行│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時45分 │ │ │000-0000000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75292 號帳戶│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6│戌○○│於103 年7 月6 日16│103 年7 │2 萬9,989 │陳俊廷│吳亞青(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51分許,由假冒露│月6 日18│元 │(另案│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51│ │天拍賣網站賣家及郵│時20分 │ │判處有│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 │54│ │局人員之詐騙集團成│ │ │期徒刑│有期徒刑3 月│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員以電話聯繫戌○○│ │ │1 年3 │、附條件緩刑│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先後佯稱:因工作│ │ │月確定│3 年確定)所│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人員疏失,導致之前│ │ │) │有臺銀西屯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消費變成下單12筆,│ │ │ │行000-00000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若欲取消須至自動櫃│ │ │ │0000000 號帳│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員機前操作云云,致│ │ │ │戶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戌○○陷於錯誤而匯├────┼─────┤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款。 │103 年7 │2 萬9,989 │ │吳亞青(所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月6 日17│元 │ │幫助詐欺犯行│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時46分 │ │ │業經法院判處│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有期徒刑3 月│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103 年7 │2 萬9,989 │ │、附條件緩刑│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月6 日17│元 │ │3 年確定)所│ │ │ │ │ │時48分 │ │ │有埤頭郵局70│ │ │ │ │ ├────┼─────┤ │0-0000000000│ │ │ │ │ │103 年7 │1 萬3,234 │ │0141號帳戶 │ │ │ │ │ │月6 日17│元 │ │ │ │ │ │ │ │時49分 │ │ │ │ │ │ │ │ ├────┼─────┤ │ │ │ │ │ │ │103 年7 │1 萬6,765 │ │ │ │ │ │ │ │月6 日18│元 │ │ │ │ │ │ │ │時40分 │ │ │ │ │ ├─┼───┼─────────┼────┼─────┼───┼──────┼──────────────────┤ │17│戊○○│於103 年7 月間某日│103 年7 │2 萬9,699 │陳俊廷│吳亞青(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由假冒露天拍賣網│月6 日19│元 │(另案│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52│ │站賣家之詐騙集團成│時18分 │ │判處有│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員以電話聯繫戊○○│ │ │期徒刑│有期徒刑3 月│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佯稱:因作業疏失│ │ │1 年2 │、附條件緩刑│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將其登記成為批發│ │ │月確定│3 年確定)所│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商,須至自動櫃員機│ │ │) │有臺銀西屯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前操作,始能取消云│ │ │ │行000-00000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云,致戊○○陷於錯│ │ │ │0000000 號帳│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誤而匯款。 │ │ │ │戶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8│Y○○│於103 年7 月6 日18│103 年7 │2 萬9,987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4 分許,由假冒露│月6 日19│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53│ │天拍賣網站賣家及郵│時15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局人員之詐騙集團成│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員以電話聯繫Y○○│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先後佯稱:網路購│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物時付款方式有誤,│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若要更正須至自動櫃│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員機前操作云云,致│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Y○○陷於錯誤而匯│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款。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9│酉○○│於103 年7 月5 日21│103 年7 │2 萬0,466 │陳俊廷│李涵筑(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許,由假冒露天拍│月6 日15│元 │(另案│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55│ │賣網站賣家之詐騙集│時44分 │ │判處有│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林│ │ │期徒刑│有期徒刑3 月│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宜諺,佯稱:因工作│ │ │1 年2 │確定)所有臺│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人員疏失,導致多1 │ │ │月確定│灣銀行三民分│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筆交易紀錄,若欲取│ │ │) │行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消須至自動櫃員機前│ │ │ │424187號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操作云云,致酉○○│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0│未○○│於103 年7 月6 日14│103 年7 │2 萬9,500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58分前某時,由假│月6 日14│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56│ │冒露天拍賣網站客服│時58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人員及郵局人員之詐│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繫未○○,先後佯稱│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因工作人員疏失,│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導致之前消費變成分│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期付款,若欲取消須│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云云,致未○○陷於│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錯誤而匯款。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1│少年游│於103 年7 月7 日17│103 年7 │1 萬7,112 │陳俊廷│温邦建(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蓉(│時57分前之某時,由│月7 日17│元 │(另案│幫助詐欺犯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57│89年2 │假冒露天拍賣網站客│時57分 │ │判處有│業經地檢署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月生)│服人員及臺銀行員之│ │ │期徒刑│察官以同一案│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 │1 年2 │件業經判決有│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聯繫游○蓉,先後佯│ │ │月確定│罪確定為由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稱:因工作人員疏失│ │ │) │為不起訴處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導致之前消費變成│ │ │ │確定)所有彰│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重複下單12次,若欲│ │ │ │化商業銀行潮│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取消須至自動櫃員機│ │ │ │州分行009-00│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前操作云云,致游○│ │ │ │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 │ │00號帳戶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2│i○○│於103 年7 月5 日19│103 年7 │1 萬7,138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59分許,由假冒網│月7 日某│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58│ │路賣家及郵局人員之│時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聯繫i○○,先後佯│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稱:有一筆出貨異常│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單,顯示會連續12次│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出貨,若欲取消須至│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云,致i○○陷於錯│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誤而匯款。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3│温淳雅│於103 年7 月4 或5 │103年7月│2 萬5,012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日20時許,由假冒露│7日 │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59│ │天拍賣網站賣家之詐│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繫温淳雅,佯稱:因│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超商人員刷錯條碼,│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因而多扣銀行款項,│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為將款項匯回,須至│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云,致温淳雅陷於錯│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誤而匯款。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4│h○○│於103 年7 月6 日17│103 年7 │2 萬9,987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42分許,由假冒露│月7 日17│元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60│ │天拍賣網站賣家之詐│時49分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繫h○○,佯稱:其│ │ │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先前購買書籍時,因│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公司會計小姐作業疏│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失,錯誤設定成12期│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分期扣款,導致每月│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均會扣款,須至自動│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櫃員機前操作,始能│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取消云云,致h○○│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 │ │ │ │ │ │ │ │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25│b○○│於103 年7 月7 日16│103 年7 │2 萬9,989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51分許,由假冒露│月7 日17│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61│ │天拍賣網站賣家及郵│時40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局經理「陳先生」之│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聯繫b○○,先後佯│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稱:因作業疏失,錯├────┼─────┤)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誤設定成24期分期扣│103 年7 │882 元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款,導致每月均會扣│月7 日17│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時42分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前操作,始能取消云│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 │ │ │云,致b○○陷於錯│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誤而匯款。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6│丁○○│於103 年7 月8 日19│103 年7 │2 萬6,009 │陳俊廷│薛郁琪(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30分許,由假冒露│月8 日19│元 │(另案│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62│ │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時47分 │ │判處有│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 │ │期徒刑│有期徒刑3 月│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話聯繫丁○○,佯稱│ │ │1 年2 │確定)所有大│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因作業疏失,錯誤│ │ │月確定│林蒲郵局700-│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設定成多買12個手機│ │ │) │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殼,導致會多扣款,│ │ │ │91號帳戶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操│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作,始能取消云云,│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致丁○○陷於錯誤而│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匯款。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7│g○○│於103 年7 月10日17│103 年7 │2 萬9,755 │陳俊廷│不知情之余曜│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許,由假冒露天拍│月10日17│元 │(另案│忠(所涉幫助│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63│ │賣網站工作人員之詐│時50分 │ │判處有│詐欺犯行業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期徒刑│地檢署檢察官│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繫g○○,佯稱:因│ │ │1 年2 │為不起訴處分│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作業疏失,送貨人員│ │ │月確定│確定)所有菜│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撕錯回執聯,導致造│ │ │) │公郵局700-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成連續訂貨12期,須│ │ │ │00000000000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號帳戶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始能取消云云,致│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g○○陷於錯誤而匯│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款。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8│D○○│於103 年7 月8 日14│103 年7 │20萬元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許,由假冒D○○│月8 日12│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64│ │友人「阿雲」之詐騙│時26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 │︶│ │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繫│ │ │期徒刑│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D○○,佯稱:因票│ │ │1 年6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據到期,急需金錢周│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轉云云,致D○○陷│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9│亥○○│於103 年7 月10日17│103 年7 │2 萬9,056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10分許,由假冒露│月10日17│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65│ │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時26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 │︶│ │及大眾商業銀行「陳│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主任」之詐騙集團成│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員以電話聯繫亥○○│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先後佯稱:因作業│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疏失,錯誤設定成12│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期分期扣款,導致每│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月均會扣款,須至自│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動櫃員機前操作,始│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能取消云云,致林威│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翰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0│N○○│於103 年7 月19日17│103 年7 │3 萬元 │陳俊廷│吳榮哲所有彰│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14分許,由假冒露│月19日18│ │(另案│化銀行彰化分│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66│ │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時35分 │ │判處有│行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及郵局「羅專員」之│ │ │期徒刑│00000000號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 │1 年3 │戶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聯繫N○○,先後佯│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稱:因作業疏失,錯│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誤設定成12期分期扣│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款,導致會按月連續│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12次扣款900 元,須│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始能取消云云,致│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N○○陷於錯誤而匯│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款。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1│巳○○│於103 年7 月19日17│103 年7 │2 萬9,980 │陳俊廷│吳榮哲(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16分許,由假冒「│月19日18│元 │(另案│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67│ │小三美日平價美妝」│時48分許│ │判處有│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購物網站人員及中信│ │ │期徒刑│有期徒刑5 月│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銀行行員之詐騙集團│ │ │1 年2 │確定)所有彰│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成員以電話聯繫李晨│ │ │月確定│化銀行彰化分│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綾,先後佯稱:因作│ │ │) │行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業疏失,錯誤設定成│ │ │ │00000000號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分期付款,須至自動│ │ │ │戶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櫃員機前操作,始能│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取消云云,致巳○○│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2│s○○│於103 年7 月19日20│103 年7 │1 萬7,200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17分許,由假冒網│月19日21│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68│ │路賣家及郵局人員之│時10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聯繫s○○,先後佯│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稱:在超商取貨時,│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誤簽在批發處,若不│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取消直接在帳戶上扣│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款,若要取消,須至│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云,致s○○陷於錯│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誤而匯款。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3│Q○○│於103 年7 月19日20│103 年7 │2 萬9,987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許,由假冒「小三│月19日20│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69│ │美日平價美妝」購物│時44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網站人員及郵局人員│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話聯繫Q○○,先後│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佯稱:因作業疏失,│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導致造成連續訂購1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年份商品,須至自動│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櫃員機前操作,始能│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取消云云,致Q○○│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4│少年林│於103 年7 月20日19│103 年7 │9,843 元 │陳俊廷│吳榮哲(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璇(│時21分許,由假冒露│月20日20│ │(另案│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70│86年4 │天拍賣網站賣家及郵│時5 分 │ │判處有│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月生)│局人員之詐騙集團成│ │ │期徒刑│有期徒刑5 月│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員以電話聯繫林○璇│ │ │1 年2 │確定)所有臺│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先後佯稱:在超商│ │ │月確定│銀彰化分行00│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取貨時,誤填資料成├────┼─────┤) │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為批發商,若要取消│103 年7 │7,088 元 │ │18號帳戶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前│月20日21│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操作云云,致林○璇│時19分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5│R ○│於103 年7 月20日21│103 年7 │1 萬5,049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11分許,由假冒網│月20日21│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71│ │路賣家之詐騙集團成│時52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員以電話聯繫R○,│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佯稱:其在超商取貨│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時,因誤填資料成為│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批發商,導致會自動│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扣款12次,須至自動│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櫃員機前操作始能解│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除扣款設定云云,致│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R○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6│c○○│於103 年7 月20日19│103 年7 │2 萬9,617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39分許,由假冒第│月20日20│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72│ │一銀行「羅偉涵(音│時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譯)」專員之詐騙集│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團成員以電話聯繫廖│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健良,佯稱:因其網│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路拍賣付款設定有誤│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要取消網路拍賣帳│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戶,避免被扣款,可│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云云,致c○○陷於│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錯誤而匯款。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7│己○○│於103 年7 月20日21│103 年7 │2 萬7,980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許,由假冒「小三│月20日21│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73│ │美日平價美妝」購物│時44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網站人員及銀行專員│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話聯繫己○○,先後│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佯稱:因作業疏失,│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導致造成連續訂購相│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同商品12期,須至自│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始│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能取消云云,致何雅│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如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8│黃○○│於103 年7 月20日19│103 年7 │1 萬4,022 │陳俊廷│同上 │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57分許,由假冒露│月20日20│元 │(另案│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74│ │天拍賣網站人員之詐│時28分 │ │判處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期徒刑│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繫黃○○,佯稱:因│ │ │1 年2 │ │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其網路購物時,簽收│ │ │月確定│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錯誤,導致每月都會│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扣款,若要取消,須│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云云,致黃○○陷於│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錯誤而匯款。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9│庚○○│於103 年8 月7 日10│103年8月│10萬元 │陳俊廷│林啓華(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30分許,由假冒余│7日14時 │ │ │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75│ │紅柑同事林春燕之詐│42分 │ │ │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聯│ │ │ │有期徒刑3 月│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繫庚○○,佯稱:急│ │ │ │確定)所有新│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需借用10萬元云云,│ │ │ │光商業銀行東│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致庚○○陷於錯誤而│ │ │ │臺南分行103-│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匯款。 │ │ │ │00000000000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5 號帳戶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俊廷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 │ │ │ │ │ │ │ │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M○○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 │ │ │ │ │ │ │ │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0│d○○│於103 年8 月7 日12│103 年8 │10萬元 │陳俊廷│林啓華(所涉│張皓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時許,由假冒d○○│月8 日13│ │ │幫助詐欺犯行│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76│ │黃秀靜之詐騙集團成│時42分 │ │ │業經法院判處│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 │77│ │員以電話聯繫d○○│ │ │ │有期徒刑3 月│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佯稱:急需借用金│ │ │ │確定)所有新│曾耀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錢,翌日即會清償云│ │ │ │光商業銀行東│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云,致d○○陷於錯│ │ │ │臺南分行103-│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 │ │ │誤而匯款。 │ │ │ │000000000000│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5 號帳戶 │李柏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103年8月│10萬元 │M○○│林啓華(所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7 日13時│ │ │幫助詐欺犯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21分 │ │ │業經法院判處│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確定)所有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豐商業銀行南│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科分行017-24│陳俊廷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 │ │ │ │ │ │ │000000000 號│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帳戶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M○○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 │ │ │ │ │ │ │ │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41│o○○│於103 年8 月8 日,│103 年8 │2 萬9,989 │M○○│同上 │張皓棋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由假冒露天拍賣網站│月8 日21│元 │ │ │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78│ │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時30分 │ │ │ │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 │︶│ │成員以電話聯繫鍾欣│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鈴,佯稱:在便利商│ │ │ │ │曾耀霆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 │便付款時,錯誤設定│ │ │ │ │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成12期分期扣款,導│ │ │ │ │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 │ │ │致每月均會扣款,須│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李柏霖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 │ │ │,始能約定轉帳云云│ │ │ │ │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致o○○陷於錯誤│ │ │ │ │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 │ │ │而匯款。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 │ │ │ │ │ │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M○○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 │ │ │ │ │ │ │ │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42│寅○○│於103 年8 月8 日20│103 年8 │2 萬9,987 │M○○│同上 │張皓棋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時39分許,假冒「Ev│月8 日21│元 │ │ │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79│ │a Eva 」購物網站賣│時38分 │ │ │ │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 │︶│ │家及富邦銀行行員之│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 │ │ │曾耀霆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 │聯繫寅○○,先後佯│ │ │ │ │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稱: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 │ │ │前操作,變更付款條│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件云云,致寅○○陷│ │ │ │ │李柏霖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張瑞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 │ │ │ │ │ │ │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M○○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 │ │ │ │ │ │ │ │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持有人│備註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枚 │張皓棋│ │ ├──┼──────────────────┼───┼───────┤ │ 2 │ASUS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曾耀霆│ │ │ │號SIM 卡1 枚) │ │ │ ├──┼──────────────────┼───┼───────┤ │ 3 │ASUS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李柏霖│ │ │ │號SIM 卡1 枚) │ │ │ ├──┼──────────────────┼───┼───────┤ │ 4 │ASUS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張瑞麟│ │ │ │號SIM 卡1 枚) │ │ │ ├──┼──────────────────┼───┼───────┤ │ 5 │Infocus 牌手機1 支(序號000000000000│陳俊廷│係被告張皓棋交│ │ │72號、00000000000000號) │ │付予被告陳俊廷│ │ │ │ │使用之工作機 │ └──┴──────────────────┴───┴───────┘ 【附表三之一】 ┌───────────┬──┬───┬─────┐ │品名 │單位│所有人│備考 │ │ │ │ │ │ ├───────────┼──┼───┼─────┤ │SONY牌行動電話(不含 │1 支│張皓棋│0000000000│ │SIM 卡) │ │ │08650 │ ├───────────┼──┼───┼─────┤ │SAMSUNG 牌行動電話(含│1 支│張皓棋│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 │83379 │ │1 枚) │ │ │ │ ├───────────┼──┼───┼─────┤ │SAMSUNG 牌行動電話 │1 支│張皓棋│0000000000│ │ │ │ │36964 │ ├───────────┼──┼───┼─────┤ │SAMSUNG 牌行動電話 │1 支│張皓棋│0000000000│ │ │ │ │41631 │ ├───────────┼──┼───┼─────┤ │LG牌行動電話 │1 支│張皓棋│0000000000│ │ │ │ │89537 │ ├───────────┼──┼───┼─────┤ │ANYCALL 牌行動電話 │1 支│張皓棋│亞太手機 │ │ │ │ │無序號 │ ├───────────┼──┼───┼─────┤ │ANYCALL 牌行動電話 │1 支│張皓棋│亞太手機 │ │ │ │ │無序號 │ ├───────────┼──┼───┼─────┤ │ASUS牌行動電話(含門號│1 支│張皓棋│0000000000│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63981、 │ │) │ │ │0000000000│ │ │ │ │3999 │ ├───────────┼──┼───┼─────┤ │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 枚│張皓棋│ │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張皓棋│ │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 枚│張皓棋│ │ │ │ │ │ │ ├───────────┼──┼───┼─────┤ │0000000000資料(無SIM │1 枚│張皓棋│ │ │卡) │ │ │ │ ├───────────┼──┼───┼─────┤ │0000-000000 SIM 卡 │1 枚│張皓棋│ │ │ │ │ │ │ ├───────────┼──┼───┼─────┤ │SAMSUNG 牌行動電話 │1 支│張耀霆│a000002aF2│ │ │ │ │F9F7(MEID)│ ├───────────┼──┼───┼─────┤ │SAMSUNG 牌行動電話 │1 支│張耀霆│0000000000│ │ │ │ │19520 │ ├───────────┼──┼───┼─────┤ │SAMSUNG 牌行動電話 │1 支│曾耀霆│Z000000000│ │ │ │ │F988(MEID)│ ├───────────┼──┼───┼─────┤ │HTC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1 支│曾耀霆│(MEID)A100│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0032cc92a0│ │) │ │ │、 │ │ │ │ │IMEI352581│ │ │ │ │000000000 │ ├───────────┼──┼───┼─────┤ │SAMSUNG 牌行動電話 │1 支│曾耀霆│IMEI352584│ │ │ │ │000000000 │ ├───────────┼──┼───┼─────┤ │遠傳3G易付一塊卡(門號│1 枚│曾耀霆│ │ │0000000000號) │ │ │ │ ├───────────┼──┼───┼─────┤ │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1 枚│曾耀霆│ │ │26號SIM 卡 │ │ │ │ ├───────────┼──┼───┼─────┤ │APPLE 牌手機(含門號09│1 支│李柏霖│IMEI:3586│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0000000000│ ├───────────┼──┼───┼─────┤ │HTC 牌紅色行動電話(含│1 支│林○智│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 │ │ │1 枚) │ │ │ │ ├───────────┼──┼───┼─────┤ │ASUS牌白色行動電話(含│1 支│林○智│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 │ │ │1 枚) │ │ │ │ └───────────┴──┴───┴─────┘ 【附表四】 ┌─┬───┬───────────────┐ │編│姓名 │工作內容 │ │號│ │ │ ├─┼───┼───────────────┤ │1│張皓棋│與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接洽、提│ │ │ │供SIM 卡予其餘車手集團成員使用│ │ │ │、實際指示該車手集團之各該成員│ │ │ │、通知該車手集團成員領取包裹及│ │ │ │交付贓款、將提領之詐騙贓款匯給│ │ │ │大陸地區集團成員 │ ├─┼───┼───────────────┤ │2│曾耀霆│招攬該車手集團其他成員、管理該│ │ │ │集團之車手、現場監控車手領款、│ │ │ │負責將提領之詐騙贓款交給張皓棋│ ├─┼───┼───────────────┤ │3│李柏霖│管理該車手集團之車手、提領包裹│ │ │ │、現場監控車手領款及以微信通訊│ │ │ │軟體聯繫其他車手、測試金融卡可│ │ │ │否使用 │ ├─┼───┼───────────────┤ │4│張瑞麟│負責領取包裹、測試金融卡可否使│ │ │ │用 │ ├─┼───┼───────────────┤ │5│陳俊廷│負責領取包裹、提領詐騙所得贓款│ ├─┼───┼───────────────┤ │6│M○○│負責領取包裹、提領詐騙所得贓款│ ├─┼───┼───────────────┤ │7│林○智│負責領取包裹、提領詐騙所得贓款│ │ │ │、測試金融卡可否使用 │ └─┴───┴───────────────┘ 【附表五】被告張皓棋、曾耀霆、李柏霖、張瑞麟、M○○與被害人調(和)解及履行之情形 ┌─┬───┬──────┬───────┬─────────┐ │編│被害人│本案遭詐騙金│調(和)解情形│履行情形 │ │號│ │額(新臺幣)│ │ │ ├─┼───┼──────┼───────┼─────────┤ │1│t○○│2 萬9,989 元│ │ │ ├─┼───┼──────┼───────┼─────────┤ │2│m○○│3 萬1,597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3 萬1,597 元)│分金額5,300 元 │ ├─┼───┼──────┼───────┼─────────┤ │3│蔡○臻│1 萬4,014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張皓棋已賠償部│ │ │ │ │5 萬9,848 元)│分金額1 萬元 │ │ │ │ │ ├─────────┤ │ │ │ │ │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1 萬0,400 元│ ├─┼───┼──────┼───────┼─────────┤ │4│J ○│2 萬9,989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張皓棋已賠償部│ │ │ │ │2 萬9,989 元)│分金額5,000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5,000 元 │ │ │ │ │ ├─────────┤ │ │ │ │ │被告張瑞麟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5,000 元 │ ├─┼───┼──────┼───────┼─────────┤ │5│n○○│1 萬5,246 元│ │ │ │ │ │ │ │ │ │ │ │ │ │ │ ├─┼───┼──────┼───────┼─────────┤ │6│P○○│1 萬8,999 元│ │ │ ├─┼───┼──────┼───────┼─────────┤ │7│宇○○│2 萬9,987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11萬5,993 元)│分金額2 萬元 │ ├─┼───┼──────┼───────┼─────────┤ │8│丑○○│3 萬元 │調解成立(金額│ │ │ │ │ │2 萬9,989 元)│ │ │ │ │ │ │ │ ├─┼───┼──────┼───────┼─────────┤ │9│天○○│4 萬0,121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張皓棋已賠償部│ │ │ │ │4 萬0,121 元)│分金額7,000 元 │ │ │ │ │ ├─────────┤ │ │ │ │ │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6,800 元 │ ├─┼───┼──────┼───────┼─────────┤ │10│甲○○│2 萬2,052 元│ │ │ ├─┼───┼──────┼───────┼─────────┤ │11│f○○│2 萬9,989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9 萬5,252 元)│分金額1 萬6,400 元│ ├─┼───┼──────┼───────┼─────────┤ │12│Z○○│2 萬9,989 元│ │ │ ├─┼───┼──────┼───────┼─────────┤ │13│q○○│2 萬9,989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14│宙○○│1 萬7,989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6 萬4,253 元)│分金額1 萬1,200 元│ ├─┼───┼──────┼───────┼─────────┤ │15│A○○│2 萬9,989 元│ │ │ ├─┼───┼──────┼───────┼─────────┤ │16│k○○│3 萬7,031 元│ │ │ ├─┼───┼──────┼───────┼─────────┤ │17│游○卉│1 萬4,123 元│ │ │ ├─┼───┼──────┼───────┼─────────┤ │18│董俐嫺│1 萬3,002 元│ │ │ ├─┼───┼──────┼───────┼─────────┤ │19│卯○○│2 萬9,987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2 萬9,987 元)│分金額5,215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5,000 元 │ ├─┼───┼──────┼───────┼─────────┤ │20│j○○│2 萬9,985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2 萬8,321 元)│分金額4,800 元 │ │ │ │ │ │ │ │ │ │ │ │ │ ├─┼───┼──────┼───────┼─────────┤ │21│H○○│2 萬9,426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2 萬9,426 元)│分金額5,000 元 │ ├─┼───┼──────┼───────┼─────────┤ │22│L○○│1 萬0,988 元│ │ │ ├─┼───┼──────┼───────┼─────────┤ │23│玄○○│2 萬9,987 元│ │ │ ├─┼───┼──────┼───────┼─────────┤ │24│陳宥霖│3 萬7,989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原名│ │3 萬7,989 元)│分金額6,400 元 │ │ │:陳毅│ │ ├─────────┤ │ │哲)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6,400 元 │ ├─┼───┼──────┼───────┼─────────┤ │25│r○○│2 萬9,989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張皓棋已賠償部│ │ │ │ │2 萬9,989 元)│分金額5,000 元 │ │ │ │ │ ├─────────┤ │ │ │ │ │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5,200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5,000 元 │ ├─┼───┼──────┼───────┼─────────┤ │26│辰○○│1 萬2,018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1 萬2,018 元)│分金額2,000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2,000 元 │ ├─┼───┼──────┼───────┼─────────┤ │27│W○○│4 萬4,998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張皓棋已賠償部│ │ │ │ │4 萬4,998 元)│分金額7,500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7,500 元 │ │ │ │ │ ├─────────┤ │ │ │ │ │被告張瑞麟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8,000 元 │ ├─┼───┼──────┼───────┼─────────┤ │28│T○○│4 萬1,098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4 萬1,098 元)│分金額6,800 元 │ ├─┼───┼──────┼───────┼─────────┤ │29│p○○│30萬1,377 元│ │ │ │ │ │ │ │ │ ├─┼───┼──────┼───────┼─────────┤ │30│乙○○│2 萬2,345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2 萬2,345 元)│分金額3,815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3,800 元 │ ├─┼───┼──────┼───────┼─────────┤ │31│G○○│2 萬0,026 元│ │ │ ├─┼───┼──────┼───────┼─────────┤ │32│辛○○│1 萬9,826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1 萬9,826 元)│分金額3,300 元 │ ├─┼───┼──────┼───────┼─────────┤ │33│壬○○│2 萬1,980 元│ │ │ ├─┼───┼──────┼───────┼─────────┤ │34│地○○│2 萬9,989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張皓棋已賠償部│ │ │ │ │2 萬9,989 元)│分金額5,000 元 │ │ │ │ │ ├─────────┤ │ │ │ │ │被告張瑞麟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6,000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5,000 元 │ ├─┼───┼──────┼───────┼─────────┤ │35│X○○│17萬元 │ │ │ ├─┼───┼──────┼───────┼─────────┤ │36│e○○│3 萬5,967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3 萬5,967 元)│分金額6,000 元 │ ├─┼───┼──────┼───────┼─────────┤ │37│O○○│2 萬9,989 元│ │ │ ├─┼───┼──────┼───────┼─────────┤ │38│丙○○│2 萬9,987 元│ │ │ ├─┼───┼──────┼───────┼─────────┤ │39│癸○○│5 萬9,972 元│調解成立(金額│全額賠償完畢 │ │ │ │ │5 萬9,982 元)│ │ ├─┼───┼──────┼───────┼─────────┤ │40│I○○│ 5,099 元│ │ │ │ │ │ │ │ │ ├─┼───┼──────┼───────┼─────────┤ │41│K○○│2 萬9,989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5 萬6,999 元)│分金額9,600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1 萬元 │ ├─┼───┼──────┼───────┼─────────┤ │42│S○○│19萬9,245 元│ │ │ ├─┼───┼──────┼───────┼─────────┤ │43│子○○│5 萬9,960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5 萬9,960 元)│分金額1 萬0,400 元│ ├─┼───┼──────┼───────┼─────────┤ │44│申○○│5 萬9,974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5 萬9,974 元)│分金額1 萬元 │ ├─┼───┼──────┼───────┼─────────┤ │45│V○○│2 萬9,989 元│ │ │ ├─┼───┼──────┼───────┼─────────┤ │46│B○○│10萬元 │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10萬元) │分金額1 萬7,2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47│l○○│2 萬9,987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12萬9,999 元)│分金額2 萬2,400 元│ ├─┼───┼──────┼───────┼─────────┤ │48│E○○│10萬元 │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10萬元) │分金額1 萬7,200 元│ ├─┼───┼──────┼───────┼─────────┤ │49│午○○│8 萬0,926 元│ │ │ ├─┼───┼──────┼───────┼─────────┤ │50│戌○○│11萬9,966 元│調解成立(金額│ │ │ │ │ │14萬3,966 元)│ │ ├─┼───┼──────┼───────┼─────────┤ │51│戊○○│2 萬9,699 元│ │ │ ├─┼───┼──────┼───────┼─────────┤ │52│Y○○│2 萬9,987 元│ │ │ ├─┼───┼──────┼───────┼─────────┤ │53│酉○○│2 萬0,466 元│ │ │ ├─┼───┼──────┼───────┼─────────┤ │54│未○○│2 萬9,500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2 萬9,500 元)│分金額5,000 元 │ ├─┼───┼──────┼───────┼─────────┤ │55│游○蓉│1 萬7,112 元│ │ │ ├─┼───┼──────┼───────┼─────────┤ │56│i○○│1 萬7,138 元│ │ │ │ │ │ │ │ │ ├─┼───┼──────┼───────┼─────────┤ │57│温淳雅│2 萬5,012 元│ │ │ ├─┼───┼──────┼───────┼─────────┤ │58│h○○│2 萬9,987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張皓棋已賠償部│ │ │ │ │2 萬9,987 元)│分金額5,000 元 │ │ │ │ │ ├─────────┤ │ │ │ │ │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5,200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5,000 元 │ ├─┼───┼──────┼───────┼─────────┤ │59│b○○│3 萬0,871 元│ │ │ ├─┼───┼──────┼───────┼─────────┤ │60│丁○○│2 萬6,009 元│ │ │ │ │ │ │ │ │ ├─┼───┼──────┼───────┼─────────┤ │61│g○○│2 萬9,755 元│調解成立(金額│全額賠償完畢 │ │ │ │ │2 萬9,755 元)│ │ │ │ │ │ │ │ ├─┼───┼──────┼───────┼─────────┤ │62│D○○│20萬元 │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45萬元) │分金額7 萬8,400 元│ │ │ │ │ │ │ ├─┼───┼──────┼───────┼─────────┤ │63│亥○○│2 萬9,056 元│ │全額賠償完畢 │ │ │ │ │ │ │ │ │ │ │ │ │ ├─┼───┼──────┼───────┼─────────┤ │64│N○○│3 萬元 │ │ │ ├─┼───┼──────┼───────┼─────────┤ │65│巳○○│2 萬9,980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張瑞麟已賠償部│ │ │ │ │2 萬9,980 元)│分金額5,000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5,000 元 │ ├─┼───┼──────┼───────┼─────────┤ │66│s○○│1 萬7,200 元│ │ │ ├─┼───┼──────┼───────┼─────────┤ │67│Q○○│2 萬9,987 元│ │ │ ├─┼───┼──────┼───────┼─────────┤ │68│林○璇│1 萬6,931 元│ │ │ │ │ │ │ │ │ ├─┼───┼──────┼───────┼─────────┤ │69│R ○│1 萬5,049 元│ │ │ ├─┼───┼──────┼───────┼─────────┤ │70│c○○│2 萬9,617 元│ │ │ ├─┼───┼──────┼───────┼─────────┤ │71│己○○│2 萬7,980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張皓棋已賠償部│ │ │ │ │2 萬7,980 元)│分金額5,000 元 │ │ │ │ │ ├─────────┤ │ │ │ │ │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4,800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2,400 元 │ ├─┼───┼──────┼───────┼─────────┤ │72│黃○○│1 萬4,022 元│ │ │ ├─┼───┼──────┼───────┼─────────┤ │73│庚○○│10萬元 │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30萬元) │分金額5 萬2,400 元│ │ │ │ │ │ │ │ │ │ │ ├─────────┤ │ │ │ │ │被告M○○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2 萬元 │ ├─┼───┼──────┼───────┼─────────┤ │74│d○○│20萬元 │ │ │ ├─┼───┼──────┼───────┼─────────┤ │75│o○○│2 萬9,989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15萬9,956 元)│分金額2 萬7,600 元│ ├─┼───┼──────┼───────┼─────────┤ │76│寅○○│2 萬9,987 元│調解成立(金額│被告曾耀霆已賠償部│ │ │ │ │2 萬9,987 元)│分金額5,200 元 │ │ │ │ │ ├─────────┤ │ │ │ │ │被告張瑞麟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5,000 元 │ │ │ │ │ ├─────────┤ │ │ │ │ │被告李柏霖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5,000 元 │ │ │ │ │ ├─────────┤ │ │ │ │ │被告M○○已賠償部│ │ │ │ │ │分金額6,0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