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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8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羅國鴻羅國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287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勳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29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下午2時8分整,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勳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勳彥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7 月25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5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6年1月5日縮行期滿執行完畢;⑵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⑷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4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⑵至⑷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98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其猶未能戒絕毒癮,於106年5月1日晚間11、12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 段0000號住處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內,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年5月4日下午1時許,張勳彥因另涉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警在桃園市○○區縣○路000 號前拘提到案,張勳彥當場向員警坦承仍有繼續施用毒品而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 林柏名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87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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