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家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家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
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家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自由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21日 │105年12月27日 │105年2月27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6364號 │第7307號 │第12255號 │├───┬────┼──────────┼──────────┼──────────┤│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6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381 │105年度易字第1032號 ││ │ │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月16日 │106年7月10日 │106年8月17日 │├───┼────┼──────────┼──────────┼──────────┤│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6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381 │105年度易字第1032號 ││ │ │ │號 │ ││判 決├────┼──────────┼──────────┼──────────┤│ │判 決│106年2月18日 │106年8月10日 │106年9月20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3994號(已執畢) │第13312號 │第1611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