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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玉琪羅國鴻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4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明修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743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191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明修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李明修明知大麻種子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3 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 項第3 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及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持有,亦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或意圖製造而栽種,竟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一)民國103 年購入大麻種子並栽種製造大麻部分:

1.李明修基於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及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之犯意,於103 年2 月11日前某日,在其新竹縣湖口鄉光復東路193 巷4 樓4A房居處,透過網路郵購之方式,自國外網站購買大麻種子(網址詳卷)10顆,並於103 年2 月11日前往臺灣土地銀行竹北分行,將購買大麻種子之價金英鎊401.72元(折算新臺幣為2 萬490 元)匯入國外網站指定之銀行帳戶,該國外網站之不詳人士,即於103 年3 月間某日,將大麻種子10顆藏放在樂高玩具後,再寄送至李明修位在臺中市○○區○○路0 號住處,李明修即以此方式非法走私大麻種子進入臺灣。

2.李明修取得大麻種子後,即基於意圖供製造而栽種大麻及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103 年3 月起至105 年4 、5月間止,在其位於新竹縣湖口鄉光復東路193 巷4 樓4A房居處作為培植栽種大麻植株,其栽種方式為將大麻種子放入盆栽後,再置放於上址住處陽台,以日照法進行栽種,並利用照明燈具提供合適照度,另就大麻種子盆栽進行澆水、施肥,直至105 年7 、8 月間,其所種植之大麻植株成長迅速,李明修即以剪刀將大麻植株摘葉,並將大麻葉風乾成為大麻後完成大麻毒品,並以研磨器或剪刀將風乾大麻葉弄碎後,塞進捲煙紙內作成香菸供作吸食使用。

(二)106 年購入大麻種子並栽種部分:

1.李明修又基於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及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之犯意於106 年1 月18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 號住處,透過前揭網路郵購方式,購買大麻種子10顆,並於106 年1 月18日前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將購買大麻種子之價金英鎊387 元(折算新臺幣1 萬5159元)匯入國外網站指定之銀行帳戶,該國外網站之不詳人士,即於106 年2 月間某日,將大麻種子10顆藏放在樂高玩具後,再寄送至李明修位在臺中市○○區○○路0 號住處,李明修即以此方式非法走私大麻種子進入臺灣。

2.李明修取得大麻種子10顆後,即基於意圖供製造而栽種大麻之犯意,自106 年2 月間某日起,在前開新竹縣湖口鄉光復東路193 巷4 樓4A房栽種大麻植株,並以上開方式種植大麻植株。

(三)嗣經警方於106 年3 月28日7 時40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 號搜索之際,未能發現李明修,經警方聯繫李明修並徵得其同意後,至新竹縣湖口鄉光復東路193 巷4樓4A房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2 、4-12、16、19-27、31、32 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6 年度偵字第9743號【下稱偵卷】第5-7 、35-38 、58-59 、67-68 頁,聲羈卷第3-4 頁,本院卷第33-39 、79-83 、118 反面-119頁),並有員警偵查報告(見他卷第1-2 頁反面、13-1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3 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第9-13頁、第106-110 頁)、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751 號搜索票(見偵卷第14頁)、現場搜索照片(見偵卷第30-31 頁)、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44-53 頁)、臺灣土地銀行竹北分行103 年2 月11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匯出匯款申請書(見偵卷第60-61 頁)、操作英國種子城網站翻拍照片(見偵卷第62-64 頁)、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106 年4 月28日新存字第1065001609號函及所檢附之被告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卷第77-79 頁)、臺灣土地銀行中科分行106 年5 月3 日中科存字第1065001074號函及所檢附之被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80-99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見偵卷第100-103 頁)、刑案現場示意圖(見偵卷第104 頁)、現場照片116 張(見偵卷第111-139頁反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5 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0650 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40 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4 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60300718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41 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15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13129號函及所檢附之之匯款人資料(見偵卷第146-148 頁反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行106 年5 月19日兆銀后里字第1060000029號函及所檢附之附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見偵卷第149-150 頁)、搜索錄影光碟勘驗筆錄(本院卷第84-103頁)等件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 、2 、4-12、16、19-27 、31、32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一)1.、一(二)1.部分:

1.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 項之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

2.被告運輸大麻種子後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為運輸大麻種子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郵遞運送人員,而運輸大麻種子並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至我國國內,均為間接正犯,仍應負正犯之責。

4.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斷。

(二)關於犯罪事實一(一)2.部分:

1.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2.被告為製造大麻而持有大麻種子、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製造後持有大麻,則為製造之當然結果,亦不另論罪。

(三)關於犯罪事實一(二)2.部分:

1.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意圖供製造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2.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此部分亦構成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反面),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原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大麻屬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栽種與製造不同,「製造」大麻係將栽種成長後之大麻葉予以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而言。如僅將栽種之大麻葉予以摘取、曬乾、剪碎或捏碎,使易於保存,而未以紙張或其他容器予以包裝作成製品,則是否屬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即非無疑(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06 年間共從國外購買大麻種子10顆,其中有種植1 棵即警方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植株幼苗,另外4 顆為被告剛種入盆栽後為警查獲挖出,即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大麻種子,其餘5 顆則因被告於警方到場前,向戶外丟擲拋棄而滅失等情,為被告所供承在卷(見偵卷第36頁反面),堪認被告雖已栽種大麻種子,但尚未達到加工、包裝而成為大麻製品之程度,依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構成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四)按懲治走私條例之禁止私運管制物品罪所保護之法益,係國家免於因管制物品不法進入國內後,對社會安全造成破壞;然禁止製造毒品所保護之法益,則係國民心理、身體之健康,故二者所侵害之法益並不全然相同。查被告將上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私運進口輸入臺灣地區,即已成立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罪,與其嗣後栽種大麻並製造毒品,時序上已有先後之分,且被告所犯上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行為態樣互異,非僅有一行為,彼此程度不相關連,並無必然伴隨有高度行為與低度行為、重行為與輕行為、前階段與後階段行為、部分行為等關係存在,兩者間亦非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在內,亦無吸收關係可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本案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2 罪﹝犯罪事實一(一)1.及一(二)1.部分﹞、製造第二級毒品罪1 罪﹝犯罪事實一(一)2.部分﹞、意圖供製造之用而栽種大麻罪1 罪﹝犯罪事實一(二)2.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偵審自白部分:1.被告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見偵卷第6 頁正反面、36反面至37頁、68頁,聲羈卷第3 頁反面,本院卷第33-39 、79-83 、118 反面-11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就意圖供製造之用而栽種大麻罪部分,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以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為限,被告所犯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並不在前揭自白減刑之列,自無從依該條文減刑,亦難類推適用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刑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第4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3.被告就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部分,係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故均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適用,併此敘明。

(六)關於自首部分:

1.本案起初係因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偵辦其他嫌疑人所涉之毒品案件後,循線偵知被告曾於106 年1 月8日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里分行匯款英鎊387 元至英國種子城,乃開始對被告進行調查蒐證,最後於106 年3 月28日先後對被告位於臺中住處及新竹居處執行搜索,因而查獲,此為本案之查獲過程,合先敘明。

2.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並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而對犯罪行為人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738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照前述警方查獲過程,可知警方於106 年3 月28日前往被告住居處搜索前,因被告曾匯款至英國種子城一事,已合理懷疑被告涉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是就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一)1.及一(二)1.之行為,自無刑法第62條規定之適用。

3.又警方因已發覺被告涉嫌從國外進口運輸大麻種子之犯行,故於106 年3 月28日至被告位於新竹居處搜索,而該次搜索過程經本院偕同被告及辯護人當庭勘驗搜索錄影光碟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4-103頁)。依照搜索錄影光碟顯示,警方於影片一開始即要求被告將購買之大麻種子交出,被告則向警方供稱已將大麻種子丟掉(見本院卷第84頁反面、85頁),嗣警方在被告新竹居處內陸續起出自動灑水設備、培養土等物,乃進一步質疑被告是否使用上開設備栽種大麻(見本院卷第85頁正反面),此觀警方於搜索過程中質問被告:「你花了一兩萬塊買進來,馬上丟掉,你這個自由心證講的過去嗎?」、「你這個看起來就是剛拔起來而已,對不對?」、「你蕃茄需要用到自動灑水設備嗎?」、「培養土你自己打開」、「你把你那個交出來,還是你種在哪裡交出來。」、「你種子至少要交出來。」(見本院卷第85頁正反面),即可知悉,而被告於警方質問後,仍堅稱:「我真的沒種,我後來真的會怕」(見本院卷第85頁反面),直到警方在被告居處樓上找到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大麻植株後,被告才向警方坦承:「就那棵而已」(見本院卷第86頁)。基此,可見被告於警方發覺被告意圖供製造之用而栽種大麻犯行後,仍否認犯行,是就犯罪事實一(二)2.所示被告意圖供製造之用而栽種大麻犯行,自亦不符合刑法第62條規定之要件,而無該規定之適用。

4.警方於查獲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大麻植株後,又要求被告將其餘大麻種子交出,被告乃開始挖取埋在陽台盆栽內之大麻種子,警方則進一步質問被告:「應該有成品,找找看,你放在哪裡,放在哪裡?」,並要被告將成品交出來,被告則回應:「我真的沒有。」(見本院卷第89頁反面),嗣因警方持續在被告居處屋內執行搜索,並在洗衣機內的襪子中找到大麻(見本院卷第91頁反面),乃質問被告裡面是什麼東西,被告始坦承是大麻(見本院卷第92頁),警方又追問:「是大麻葉嗎?」、「絞碎的粉對不對?」,被告始供承:「是。」,接著警方復追問:「然後你怎麼吸?」、「捲紙,然後捲起來以後咧,直接吸,打火機,還有嗎?」、「成品」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反面),則依上開搜索過程,堪認警方於此時已對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一)2.部分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產生合理懷疑,是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刑法第62條規定之適用。縱檢警機關是經偵訊被告後,始知悉本案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 、5 、6 、9 所示之物,係被告於103 年間進口大麻種子並栽種製造所得,然因警方於搜索時已查獲大麻成品,斯時對被告涉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已產生合理懷疑,依照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2.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亦不符合自首減輕其刑之要件。

(七)關於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部分:辯護意旨另請求就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意圖供製造之用而栽種大麻罪部分,依照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經查:1.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2 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952 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考量毒品戕害國民健康至鉅,製造毒品之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被告所為實乃法所不容而懸為厲禁,而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其法定最低刑度已可量至有期徒刑3 年6 月,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實難認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何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度尤嫌過重之情形,是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要與刑法第59條規定之要件不符,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屬無據。

2.按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其法定本刑最輕為5年有期徒刑,刑度非輕,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犯販賣、製造、運輸毒品罪及轉讓毒品罪,均得因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犯行而獲減輕其刑之機會,惟同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罪,就其罪質而言,僅係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預備行為,則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得因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而獲減輕其刑,屬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預備行為卻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最輕仍需量處5 年有期徒刑,且同為大麻栽種行為,有純為製造毒品供己施用者,亦有為製造毒品販售營利者,動機互異之栽種大麻行為可非難性自宜有別;再者,轉讓各級毒品之刑度並非均較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重,更得因行為人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而獲減輕之機會,而法定刑度並非較輕之罪卻無從因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而減輕,更顯針對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致所量處最輕刑度為5 年有期徒刑,與較之罪刑較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較輕之轉讓毒品罪均得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已有輕重失衡之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關於犯罪事實一(二)2.被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部分,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其行為固屬不當,然被告本案栽種大麻之時間非長,且警方查獲時僅查扣1株大麻植株,數量甚少,復佐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承:我是101 年間在澳洲打工時,人家請我施用大麻,回臺灣之後就是上下班,沒有什麼朋友,上網搜尋,剛好搜尋到這個網站,我就好奇跟對方訂購種子等語(見偵卷第37頁反面),足見被告係因一時思慮不週,致罹重典,與製造毒品對外販售以求牟利之動機有所差別,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相對較小,其犯罪情節尚非至惡重大,復參以被告於本案始終坦承不諱(詳如前述),檢察官亦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頗有悔意,建請對被告從輕量刑(見起訴書第7-8 頁),倘就被告仍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處以最輕法定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異失之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失衡情狀,爰就被告所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部分,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3.另被告所犯2 次私運管制物品罪部分,因該罪之最低本刑可量至有期徒刑之最低度即有期徒刑2 月,尚難謂有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形,故本院認此部分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

(八)爰審酌被告明知大麻係屬戕害人身心之毒品,為供己施用,竟先後2 次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入境以供栽種,進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對社會秩序有所危害,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未將製造之毒品外流而造成更大危害,再考量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各次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數量及查獲之大麻數量尚非鉅量,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第120 頁反面至121 頁,及本院卷第124 頁正反面辯護人辯護意旨狀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期間、次數、犯罪後所生危害、刑罰之邊際效益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得易服社會勞動(即如附表一編號1 、3 部分)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即如附表一編號2 、4 部分)之各罪,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一)被告為犯罪事實一(一)所示各次犯行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等事項,修正及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 等條文(即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此部分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次按105 年5 月27日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第36條規定:「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而此條文與刑法上開條文既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優先於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章節之適用,並因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所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第1 項規定;其餘有關沒收之規定則回歸適用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等規定。至被告為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犯行,係106 年所犯,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附此敘明。

(二)查獲之毒品:

1.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5 、6 、9 所示之物,均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5 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0650 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見偵卷第140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4 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60300718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41 頁),又上開物品及其包裝容器均難與其內含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或四氫大麻酚成分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三)犯罪工具:

1.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亦有明文。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10-12 、16、19-27 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用以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19-27 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用以栽種大麻所用之物,均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6 頁正反面),是上開物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31、32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用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所用之物,均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5 頁反面、116 頁正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植株,經檢視為植物成熟莖,非屬第二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5 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0650 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見偵卷第140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15 所示之吹風機、電風扇、電暖器,被告雖於警詢時供稱係用於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見偵卷第6 頁反面),然於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審理時均予以否認,辯稱是自己使用之物(見偵卷第37頁反面,本院卷第116 頁),爰審酌上開物品均為一般生活常見之物,被告所辯並非顯不合理,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物品係被告用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使用,基於罪疑唯輕原則,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18之照明燈具、編號28-30 所示之鋁箔泡棉、打火機、定時器等物,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未供述上開物品之用途,於本院審理時則否認與本案有關(見本院卷第116 頁正反面),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2條第2 項、第13條第2 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
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如犯罪事實│李明修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
│    │一(一)1.│有期徒刑伍月。                │
│    │所示。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物,沒│
│    │          │收。                          │
├──┼─────┼───────────────┤
│ 2  │如犯罪事實│李明修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
│    │一(一)2.│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所示。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5 、6 、9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
│    │          │表二編號8 、10-12 、16、19-27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  │如犯罪事實│李明修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
│    │一(二)1.│有期徒刑伍月。                │
│    │所示。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均│
│    │          │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
│    │          │31、3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  │如犯罪事實│李明修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
│    │一(二)2.│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所示。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19│
│    │          │-27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刑案現場照片│是否沒收及理由│應予沒收之犯罪│
│    │                      │    │(偵卷第111 │(出處)      │主文欄及沒收之│
│    │                      │    │至139頁反面 │              │法條依據      │
│    │                      │    │)之編號    │              │              │
├──┼───────────┼──┼──────┼───────┼───────┤
│ 1  │大麻(大麻植株)      │1支 │編號12      │是/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4 /│
│    │0.001公克             │    │            │大麻(見偵卷第│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140 頁)      │例第18條第1 項│
│    │                      │    │            │              │前段          │
├──┼───────────┼──┼──────┼───────┼───────┤
│ 2  │大麻(乾燥大麻葉)    │1包 │編號20      │是/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2 /│
│    │毛重131.6公克         │    │            │大麻(見偵卷第│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140 頁)      │例第18條第1 項│
│    │                      │    │            │              │前段          │
├──┼───────────┼──┼──────┼───────┼───────┤
│ 3  │大麻(乾燥大麻植株)  │1包 │編號21      │否/為植物成熟│無            │
│    │毛重30公克            │    │            │莖(見偵卷第14│              │
│    │                      │    │            │0頁)         │              │
├──┼───────────┼──┼──────┼───────┼───────┤
│ 4  │大麻種子              │4顆 │編號42      │是/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3 /│
│    │                      │    │            │四氫大麻酚(見│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偵卷第141頁) │例第18條第1 項│
│    │                      │    │            │              │前段          │
├──┼───────────┼──┼──────┼───────┼───────┤
│ 5  │大麻(乾燥大麻葉)    │1個 │編號46      │是/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2 /│
│    │11公克                │    │            │大麻(見偵卷第│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140 頁)      │例第18條第1 項│
│    │                      │    │            │              │前段          │
├──┼───────────┼──┼──────┼───────┼───────┤
│ 6  │大麻(大麻成品)      │1包 │編號51      │是/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2 /│
│    │含容器1個7.5公克      │    │            │大麻(見偵卷第│毒品危害防制條│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140 頁)      │例第18條第1 項│
│    │編號6-1 】            │    │            │              │前段          │
├──┼───────────┼──┼──────┼───────┼───────┤
│ 7  │大麻種子容器管        │5支 │編號51      │是/供犯私運管│附表一編號3 /│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制物品進口罪所│刑法第38條第2 │
│    │編號6-2 】            │    │            │用之物(見本院│項            │
│    │                      │    │            │卷第116頁)   │              │
├──┼───────────┼──┼──────┼───────┼───────┤
│ 8  │研磨器                │1個 │編號51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二級毒品罪所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    │編號6-3 】            │    │            │之物(見本院卷│例第19條第1 項│
│    │                      │    │            │第116 頁)    │              │
├──┼───────────┼──┼──────┼───────┼───────┤
│ 9  │大麻(大麻菸成品)    │5支 │編號60      │是/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2 /│
│    │2.4公克               │    │            │大麻(見偵卷第│毒品危害防制條│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140 頁)      │例第18條第1 項│
│    │編號7-1 】            │    │            │              │前段          │
├──┼───────────┼──┼──────┼───────┼───────┤
│10  │捲菸紙                │1盒 │編號60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二級毒品罪所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    │編號7-2 】            │    │            │之物(見本院卷│例第19條第1 項│
│    │                      │    │            │第116 頁)    │              │
├──┼───────────┼──┼──────┼───────┼───────┤
│11  │濾嘴                  │1包 │編號60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二級毒品罪所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    │編號7-3 】            │    │            │之物(見本院卷│例第19條第1 項│
│    │                      │    │            │第116 頁)    │              │
├──┼───────────┼──┼──────┼───────┼───────┤
│12  │剪刀                  │1支 │編號65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                      │    │            │二級毒品罪所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之物(見本院卷│例第19條第1 項│
│    │                      │    │            │第116 頁)    │              │
├──┼───────────┼──┼──────┼───────┼───────┤
│13  │吹風機                │1支 │編號68      │否/供被告個人│無            │
│    │                      │    │            │使用          │              │
├──┼───────────┼──┼──────┼───────┼───────┤
│14  │電風扇                │1個 │編號69      │否/供被告個人│無            │
│    │                      │    │            │使用          │              │
├──┼───────────┼──┼──────┼───────┼───────┤
│15  │電暖器                │1個 │編號70      │否/供被告個人│無            │
│    │                      │    │            │使用          │              │
├──┼───────────┼──┼──────┼───────┼───────┤
│16  │照明燈具(白色部分)  │2個 │編號76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二級毒品罪、意│4 /毒品危害防│
│    │編號12】              │    │            │圖供製造毒品之│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用而栽種大麻罪│1 項          │
│    │                      │    │            │所用之物(見本│              │
│    │                      │    │            │院卷第116 頁)│              │
├──┼───────────┼──┼──────┼───────┼───────┤
│17  │照明燈具(黑色部分)  │1個 │編號76      │否/供被告個人│無            │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使用          │              │
│    │編號12】              │    │            │              │              │
├──┼───────────┼──┼──────┼───────┼───────┤
│18  │照明燈具(大)        │1個 │編號80      │否/供被告個人│無            │
│    │                      │    │            │使用          │              │
├──┼───────────┼──┼──────┼───────┼───────┤
│19  │植株種植設備          │1箱 │編號83、84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                      │    │            │二級毒品罪、意│4 /毒品危害防│
│    │                      │    │            │圖供製造毒品之│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用而栽種大麻罪│1 項          │
│    │                      │    │            │所用之物(見本│              │
│    │                      │    │            │院卷第116 頁反│              │
│    │                      │    │            │面)          │              │
├──┼───────────┼──┼──────┼───────┼───────┤
│20  │花公主1號開根肥       │1盒 │編號88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二級毒品罪、意│4 /毒品危害防│
│    │編號15-1】            │    │            │圖供製造毒品之│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用而栽種大麻罪│1 項          │
│    │                      │    │            │所用之物(見本│              │
│    │                      │    │            │院卷第116 頁反│              │
│    │                      │    │            │面)          │              │
├──┼───────────┼──┼──────┼───────┼───────┤
│21  │花公主開花用有機質粒肥│1包 │編號89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二級毒品罪、意│4 /毒品危害防│
│    │編號15-2】            │    │            │圖供製造毒品之│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用而栽種大麻罪│1 項          │
│    │                      │    │            │所用之物(見本│              │
│    │                      │    │            │院卷第116 頁反│              │
│    │                      │    │            │面)          │              │
├──┼───────────┼──┼──────┼───────┼───────┤
│22  │金玉肥高級中性有機質肥│1包 │編號89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料                    │    │            │二級毒品罪、意│4 /毒品危害防│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圖供製造毒品之│制條例第19條第│
│    │編號15-3】            │    │            │用而栽種大麻罪│1 項          │
│    │                      │    │            │所用之物(見本│              │
│    │                      │    │            │院卷第116 頁反│              │
│    │                      │    │            │面)          │              │
├──┼───────────┼──┼──────┼───────┼───────┤
│23  │施達活力素成長肥      │2個 │編號90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即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    │            │二級毒品罪、意│4 /毒品危害防│
│    │編號15-4】            │    │            │圖供製造毒品之│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用而栽種大麻罪│1 項          │
│    │                      │    │            │所用之物(見本│              │
│    │                      │    │            │院卷第116 頁反│              │
│    │                      │    │            │面)          │              │
├──┼───────────┼──┼──────┼───────┼───────┤
│24  │灑水器                │1個 │編號94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                      │    │            │二級毒品罪、意│4 /毒品危害防│
│    │                      │    │            │圖供製造毒品之│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用而栽種大麻罪│1 項          │
│    │                      │    │            │所用之物(見本│              │
│    │                      │    │            │院卷第116 頁反│              │
│    │                      │    │            │面)          │              │
├──┼───────────┼──┼──────┼───────┼───────┤
│25  │發泡煉石              │1包 │編號96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                      │    │            │二級毒品罪、意│4 /毒品危害防│
│    │                      │    │            │圖供製造毒品之│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用而栽種大麻罪│1 項          │
│    │                      │    │            │所用之物(見本│              │
│    │                      │    │            │院卷第116 頁反│              │
│    │                      │    │            │面)          │              │
├──┼───────────┼──┼──────┼───────┼───────┤
│26  │培養土                │1包 │編號106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                      │    │            │二級毒品罪、意│4 /毒品危害防│
│    │                      │    │            │圖供製造毒品之│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用而栽種大麻罪│1 項          │
│    │                      │    │            │所用之物(見本│              │
│    │                      │    │            │院卷第116 頁反│              │
│    │                      │    │            │面)          │              │
├──┼───────────┼──┼──────┼───────┼───────┤
│27  │培養土                │1桶 │編號109     │是/供犯製造第│附表一編號2 、│
│    │                      │    │            │二級毒品罪、意│4 /毒品危害防│
│    │                      │    │            │圖供製造毒品之│制條例第19條第│
│    │                      │    │            │用而栽種大麻罪│1 項          │
│    │                      │    │            │所用之物(見本│              │
│    │                      │    │            │院卷第116 頁反│              │
│    │                      │    │            │面)          │              │
├──┼───────────┼──┼──────┼───────┼───────┤
│28  │鋁箔泡棉              │1片 │編號100     │否/供被告個人│無            │
│    │                      │    │            │使用          │              │
├──┼───────────┼──┼──────┼───────┼───────┤
│29  │打火機                │2個 │編號113     │否/供被告個人│無            │
│    │                      │    │            │使用          │              │
├──┼───────────┼──┼──────┼───────┼───────┤
│30  │定時器                │1個 │編號115     │否/供被告個人│無            │
│    │                      │    │            │使用          │              │
├──┼───────────┼──┼──────┼───────┼───────┤
│31  │電子產品(HTC手機)   │1支 │無          │是/供犯私運管│附表一編號1 、│
│    │含SIM卡0000000000號1張│    │            │制物品進口罪所│3 /刑法第38條│
│    │                      │    │            │用之物(見偵卷│第2 項        │
│    │                      │    │            │第67頁反面、本│              │
│    │                      │    │            │院卷第116 頁反│              │
│    │                      │    │            │面)          │              │
├──┼───────────┼──┼──────┼───────┼───────┤
│32  │空盒(用以裝大麻種子)│1個 │無          │是/供犯私運管│附表一編號3 /│
│    │                      │    │            │制物品進口罪所│刑法第38條第2 │
│    │                      │    │            │用之物(見本院│項            │
│    │                      │    │            │卷第115 頁反面│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