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易字第9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易字第926號
107年度易字第5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王文欽
- 代表人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羅閎逸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紹貴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銘洲律師
- 被告
- 黃家銘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銘洲律師
- 被告
- 張在心
- 被告
- 林成濬
-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可薇律師
上列被告等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106年度重易字第926號、107年度易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年10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