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易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易字第926號 107年度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王文欽 代 表 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吳紹貴律師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黃家銘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張在心 林成濬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可薇律師 上列被告等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106年度重易字第926號、107年度易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年10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