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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04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雷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0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佳宏

      林明地

      陳重裕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8154號),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業已敘明被告林明地、陳重裕均構成累犯,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有如附表所示誤載,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補充之,爰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補充後之記載內容            │
├───┼───────────────┼────────────────┤
│主文欄│陳佳宏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陳佳宏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期徒刑柒月。                    │
│      │林明地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林明地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陳重裕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陳重裕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      │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時,追徵其價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0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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