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竊盜 ││ │(侵入住宅) │ │ │├────────┼───────────┼───────────┼───────────┤│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8日 │拘役30日 │├────────┼───────────┼───────────┼───────────┤│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8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8月16日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23825號 │106年度偵字第26276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6276號等│├─┬──────┼───────────┼───────────┼───────────┤│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6年度沙簡字第694號 │106年度易字第4587號 │106年度易字第4587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11日 │107年2月7日 │107年2月7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6年度沙簡字第694號 │106年度易字第4587號 │106年度易字第458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日 │107年3月21日 │107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7年度執字第4366號 │107年度執字第5220號 │107年度執字第5220號 ││ │ │(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役│(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役││ │ │110日) │110日) │└────────┴───────────┴───────────┴───────────┘┌────────┬───────────┬───────────┬───────────┐│ 編 號 │ 4 │ (空白) │ (空白) │├────────┼───────────┼───────────┼───────────┤│ 罪 名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5日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26276號等│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事│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4587號 │ │ ││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2月7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判│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4587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5220號 │ │ ││ │(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役│ │ ││ │11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