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健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7593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87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健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健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健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7 至9 、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 、5 、10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所處罪刑,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26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編號7 至9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34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 年確定;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76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 年6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6 年1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偽造印文 │ │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8日晚間10時許至│105年5月27日 │105年5月30日 │ │ │翌日2時34分許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 │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1231號、105年 │度偵緝字第2509號(聲請書│度偵緝字第2509號(聲請書│ │ │度偵字第6849號 │附表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 │附表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 │ │ │ │2509號) │2509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7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3月21日 │106年6月2日 │106年6月2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7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 │決├───┼────────────┼────────────┼────────────┤ │ │判 決│106年5月23日 │106年6月2日 │106年6月2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否 │均是 │均是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106年度執字第4096號 │106年度執字第11104號 │106年度執字第11104號 │ │ ├────────────┴────────────┴────────────┤ │ │(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5396號│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侵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4月4日 │105年9月6日 │104年11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 │ │年度案號 │度偵緝字第1466號 │度毒偵字第2073號 │度偵緝字第1383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78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 │106年度簡字第3008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月26日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78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 │106年度簡字第3008號 │ │決├───┼────────────┼────────────┼────────────┤ │ │判 決│106年12月7日 │106年11月27日 │107年1月16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科罰金、得│ │ │勞動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9449號 │度執字第1081號 │度執字第774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贓物 │偽造文書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9月初 │105年9月2日 │105年9月3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12587號 │度偵字第12587號 │度偵字第12587號 │ ├─┬───┼────────────┼────────────┼────────────┤ │最│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 │決├───┼────────────┼────────────┼────────────┤ │ │判 決│107年1月29日 │107年1月29日 │107年1月29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是 │均是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1566號 │度執字第1566號 │度執字第1566號 │ │ ├────────────┴────────────┴────────────┤ │ │(編號7 至9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4月18日 │105年4月18日 │106年3月26日至106年3月30│ │ │ │ │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5768、6132、6562│度偵字第5768、6132、6562│度偵字第13567號 │ │ │、9095、10553、10856號、│、9095、10553、10856號、│ │ │ │105年度毒偵字第1123、157│105年度毒偵字第1123、157│ │ │ │4、1648號) │4、1648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7年度易字第220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7年3月22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107年度易字第220號 │ │決├───┼────────────┼────────────┼────────────┤ │ │判 決│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107年4月30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否 │均否 │均是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3204號 │度執字第3204號 │度執字第7593號 │ │ ├────────────┴────────────┼────────────┤ │ │(編號10至11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