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景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景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景楓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傅景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3319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2頁)。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以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07年2月2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中簡字第2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07年3月12日確定,附表編號1.及2.所示案件,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3.及4.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均於107年9月25日確定,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裁定書各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12頁)。是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公共危險案件所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而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亦附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竊盜 │竊盜 │ │ │危險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罰金新臺幣3萬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 │000元折算1日 │ │ │,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均以新臺幣1,000元 │ │ │ │ │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28日 │106年10月16日 │106年10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速偵字第714│106年度速偵字第635│107年度偵緝字第952│ │ │9號 │0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257│107年度簡字第1127 │ │實│ │1228號 │1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9日 │107年8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257│107年度簡字第1127 │ │決│ │1228號 │1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21日 │107年3月12日 │107年9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7年度執字第4017 │107年度執字第6049 │107年度執字第15178│ │ │號 │號 │號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竊盜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0月10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偵緝字第952│ │ │ │ │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127 │ │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8月28日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127 │ │ │ │ │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25日 │ │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107年度執字第15178│ │ │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