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7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7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薇夢(原名趙晏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846號、106年度偵字第28273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薇夢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趙薇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騎乘其不知情之男友游明瑞之父游振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由林偉民所經營之全家超商,在其內徒手竊取置放於販售架上之眼線液2組、假睫毛1組(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 627元),得手後藏入其攜帶之側背包內,並騎乘前揭機車離去。嗣林偉民盤點貨物,發現遭竊,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而悉上情。
㈡、於105年12月24日凌晨6時8分許,搭乘不知情之游明瑞(所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騎乘之前揭機車至前揭超商後,在其內徒手竊取置放於販售架上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5組(價值總計245元),得手後藏放於胸、腹處,以雙手環報,並搭乘前揭機車離去。嗣該店店員發現有異,盤點遊戲光碟,發現遭竊並通知林偉民,林偉民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
㈢、於106年1月10日凌晨1時22分許,搭乘不知情之游明瑞(所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騎乘之前揭機車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由張如薏擔任店長之統一超商大鵬門市店,在其內徒手竊取置放於販售架上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5組(價值總計495元),得手後藏入其攜帶之包包內,搭乘前揭機車離去。嗣張如薏盤點店內商品,發現商品短少,經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
㈣、於106年1月17日下午2時9分許,騎乘其不知情之姑姑趙于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與游明瑞(所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騎乘之前揭機車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由莊蕙娟擔任店長之統一超商福田門市店,在其內徒手竊取置放於販售架上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8組(價值總計792元),得手後與游明瑞分別騎乘前揭機車離去。嗣莊蕙娟盤點店內商品,發現商品短少,經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
㈤、於106年8月29日凌晨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見陳綺均所管領,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所有人為楊意菁)之鑰匙未拔取,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啟動該機車,並將該機車騎離現場而竊得該機車。嗣於同日凌晨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時,依該車牌號碼之車籍資料通知車主後,當場查獲趙薇夢,並扣得該輕型機車1輛、鑰匙2支(均已發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及張如薏、莊蕙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
㈠、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薇夢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林偉民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及證人游振傳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㈡、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薇夢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林偉民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及證人游振傳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2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㈢、犯罪事實一、㈢之部分: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薇夢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張如薏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及同案被告游明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45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光碟1片及員警偵查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㈣、犯罪事實一、㈣之部分: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薇夢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莊蕙娟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及同案被告游明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監視器光碟1片及員警偵查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㈤、犯罪事實一、㈤之部分: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薇夢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陳綺均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員警偵查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5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編號㈠至㈣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事實編號㈠至㈣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分別為眼線液2組、假睫毛1組(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 627元)、老子有錢遊戲光碟5組(價值總計245元)、老子有錢遊戲光碟5組(價值總計495元)、老子有錢遊戲光碟8組(價值總計792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第3項追徵其價額。至編號㈤之機車1台、鑰匙2支已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 罪 事 實 │ 處 刑 │ ├──┼────────┼───────────────┤ │㈠ │詳事實欄一之㈠ │趙薇夢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扣案之眼線液貳組、假睫│ │ │ │毛壹組(價值總計新臺幣627元)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㈡ │詳事實欄一之㈡ │趙薇夢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扣案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 │伍組(價值總計新臺幣245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㈢ │詳事實欄一之㈢ │趙薇夢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扣案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 │伍組(價值總計新臺幣495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㈣ │詳事實欄一之㈣ │趙薇夢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扣案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 │捌組(價值總計新臺幣792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㈤ │詳事實欄一之㈤ │趙薇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