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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0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崔彩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崔彩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崔彩旺因竊盜、傷害、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0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崔彩旺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傷害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6月19日          │106年8月7日           │106年6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度案號            │年度速偵字第3823號    │年度偵字第21967號     │年度偵字第19898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714號 │106年度易字第4398號   │107年度簡字第44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9月14日          │107年2月6日           │107年4月1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714號 │106年度易字第4398號   │107年度簡字第44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1月6日          │107年3月12日          │107年5月1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        是            │          否          │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                      │                      │                      │
│                  │                      │                      │                      │
└─────────┴───────────┴───────────┴───────────┘
┌─────────┬───────────┬───────────┬───────────┐
│編              號│          四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放火燒燬其他物件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0月30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                      │
│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33568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345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3月22日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345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4月30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        是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0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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