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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2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怡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健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7593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87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健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健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健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7 至9 、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 、5 、10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所處罪刑,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26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編號7 至9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34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 年確定;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76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 年6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6 年1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偽造印文                │
│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8日晚間10時許至│105年5月27日            │105年5月30日            │
│          │翌日2時34分許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 │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1231號、105年 │度偵緝字第2509號(聲請書│度偵緝字第2509號(聲請書│
│          │度偵字第6849號          │附表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 │附表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 │
│          │                        │2509號)                │2509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7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3月21日            │106年6月2日             │106年6月2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7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
│決├───┼────────────┼────────────┼────────────┤
│  │判  決│106年5月23日            │106年6月2日             │106年6月2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否                    │均是                    │均是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106年度執字第4096號     │106年度執字第11104號    │106年度執字第11104號    │
│          ├────────────┴────────────┴────────────┤
│          │(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5396號│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侵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4月4日             │105年9月6日             │104年11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 │
│年度案號  │度偵緝字第1466號        │度毒偵字第2073號        │度偵緝字第1383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78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   │106年度簡字第3008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月26日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78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   │106年度簡字第3008號     │
│決├───┼────────────┼────────────┼────────────┤
│  │判  決│106年12月7日            │106年11月27日           │107年1月16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科罰金、得│                        │                        │勞動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9449號          │度執字第1081號          │度執字第774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贓物                    │偽造文書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9月初              │105年9月2日             │105年9月3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12587號         │度偵字第12587號         │度偵字第12587號         │
├─┬───┼────────────┼────────────┼────────────┤
│最│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
│決├───┼────────────┼────────────┼────────────┤
│  │判  決│107年1月29日            │107年1月29日            │107年1月29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是                    │均是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1566號          │度執字第1566號          │度執字第1566號          │
│          ├────────────┴────────────┴────────────┤
│          │(編號7 至9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4月18日            │105年4月18日            │106年3月26日至106年3月30│
│          │                        │                        │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5768、6132、6562│度偵字第5768、6132、6562│度偵字第13567號         │
│          │、9095、10553、10856號、│、9095、10553、10856號、│                        │
│          │105年度毒偵字第1123、157│105年度毒偵字第1123、157│                        │
│          │4、1648號)             │4、1648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7年度易字第220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7年3月22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107年度易字第220號      │
│決├───┼────────────┼────────────┼────────────┤
│  │判  決│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107年4月30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否                    │均否                    │均是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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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字第3204號          │度執字第3204號          │度執字第7593號          │
│          ├────────────┴────────────┼────────────┤
│          │(編號10至11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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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2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