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大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大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大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邱大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83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1 年5 月確定;編號4 至5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 年11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大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 107年3月19日 │ 107年1月2日 │ 107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 107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549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754號 │├───┬────┼────────────┼───────────┼───────────┤│最 後│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1451號 │ 107年度豐簡字第169號 │ 107年度訴字第1725號 ││ ├────┼────────────┼───────────┼───────────┤│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5日 │ 107年4月13日 │ 107年9月6日 │├───┼────┼────────────┼───────────┼───────────┤│確 定│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 決├────┼────────────┼───────────┼───────────┤│ │案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1451號 │ 107年度豐簡字第169號 │ 107年度訴字第1725號 ││ ├────┼────────────┼───────────┼───────────┤│ │確定日期│ 107年7月16日 │ 107年6月25日 │ 107年9月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均是 │ 均是 │ 均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11355號 │ 107年度執字第11355號 │ 107年度執字第16016號 ││ │( 編號1 至3 已定應執行有│( 編號1 至3 已定應執行│( 編號1 至3 已定應執行││ │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刑1年5月) │有期刑1年5月) │└────────┴────────────┴───────────┴───────────┘┌────────┬────────────┬───────────┬───────────┐│編 號 │ 4 │ 5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1月29日 │ 107年2月1日前某日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 107年度毒偵字第916號 │ 107年度毒偵字第916號 │ │├───┬────┼────────────┼───────────┼───────────┤│最 後│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案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 ││ ├────┼────────────┼───────────┼───────────┤│ │判決日期│ 107年9月26日 │ 107年9月26日 │ │├───┼────┼────────────┼───────────┼───────────┤│確 定│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 決├────┼────────────┼───────────┼───────────┤│ │案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 ││ ├────┼────────────┼───────────┼───────────┤│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2日 │ 107年10月22日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均是 │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107年度執字第16731號 │ 107年度執字第16731號 │ ││ │(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有 │ ││ │徒刑6月) │期刑6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