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憲宗
卓慶峯
薛閔議
許義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所載「薛閔義」、犯罪事實欄三第10行所載「薛閔義」,均應更正為「薛閔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及犯罪事實欄三第10行均將「薛閔議」誤寫為「薛閔義」,因此誤寫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不生影響,爰依上開說明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