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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16630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黃文賓因犯詐欺得利等貳拾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文賓因犯詐欺得利等2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狀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1、2、5至7、9至19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3、4、8、20至2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文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得利 │ 詐欺取財 │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 105.05.18 │ 105.05.18 │ 105.10.18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547號 │年度偵緝字第547號 │年度偵緝字第1611、1612││ │ │ │號 │├─┬────┼───────────┼───────────┼───────────┤│最│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455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45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825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6.12.26 │ 106.12.26 │ 106.12.29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455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45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825號 ││決├────┼───────────┼───────────┼───────────┤│ │判決確定│ 106.12.26 │ 106.12.26 │ 107.03.27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社會勞│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9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編號1、2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8月) │年度執助字第961 號(編││ │ │號3 、4 數罪併罰已定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詐欺取財 │ 詐欺取財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 106.04.07 │ 105.11.26 │ 105.12.01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1611、1612│年度偵緝字第2656號 │年度偵緝字第2656號 ││ │號 │ │ │├─┬────┼───────────┼───────────┼───────────┤│最│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825號 │ 106年度簡字第7995號 │ 106年度簡字第7995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6.12.29 │ 107.01.04 │ 107.01.04 │├─┼────┼───────────┼───────────┼───────────┤│確│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825號 │ 107年度台非字第238號 │ 107年度台非字第238號 ││決├────┼───────────┼───────────┼───────────┤│ │判決確定│ 107.03.27 │ 107.11.28 │ 107.11.28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助字第3號 ││ │年度執助字第961 號 │(編號5、6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 竊盜 │ 詐欺取財 │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 105.07.19 │ 105.08.02 │ 105.12.03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237號 │年度偵緝字第545號 │年度偵緝字第545號 │├─┬────┼───────────┼───────────┼───────────┤│最│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 106年度易字第1011號 │107 年度上易字第229 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229 號││實├────┼───────────┼───────────┼───────────┤│審│判決日期│ 107.03.15 │ 107.05.23 │ 107.05.23 │├─┼────┼───────────┼───────────┼───────────┤│確│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 106年度易字第1011號 │107 年度上易字第229 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229 號││決├────┼───────────┼───────────┼───────────┤│ │判決確定│ 107.04.13 │ 107.05.23 │ 107.05.23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勞動 │社會勞動 │勞動 ││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年度執助字第1133號 │年度執字第9786號 │年度執字第9787號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 詐欺取財 │ 詐欺得利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 105.06.07 │ 105.06.20 │ 105.07.30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7.07.31 │ 107.07.31 │ 107.07.31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 │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決├────┼───────────┼───────────┼───────────┤│ │判決確定│ 107.10.08 │ 107.10.08 │ 107.10.08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勞動 │勞動 │勞動 ││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629號 ││ │(編號10至19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 詐欺得利 │ 詐欺取財 │ 詐欺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 105.09.07 │ 105.09.07 │ 105.10.26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7.07.31 │ 107.07.31 │ 107.07.31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 │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決├────┼───────────┼───────────┼───────────┤│ │判決確定│ 107.10.08 │ 107.10.08 │ 107.10.08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勞動 │勞動 │勞動 ││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629號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 詐欺取財 │ 竊盜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 │備取得財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 105.12.07 │ 105.12.07 │ 105.12.07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7.07.31 │ 107.07.31 │ 107.07.31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 │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決├────┼───────────┼───────────┼───────────┤│ │判決確定│ 107.10.08 │ 107.10.08 │ 107.10.08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勞動 │勞動 │勞動 ││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629號 │└──────┴───────────────────────────────────┘┌──────┬───────────┬───────────┬───────────┐│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 詐欺取財 │ 詐欺取財 │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 105.07.30 │ 105.09.25 │ 105.10.26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7.07.31 │ 107.07.31 │ 107.07.31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 │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決├────┼───────────┼───────────┼───────────┤│ │判決確定│ 107.10.08 │ 107.10.08 │ 107.10.08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社會勞│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630號 ││ │年度執字第16629 號 │(編號20至22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22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取財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6.03.20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8236號等 │ │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事│案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 │ ││實├────┼───────────┼───────────┼───────────┤│審│判決日期│ 107.07.31 │ │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判│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 │ │ ││決├────┼───────────┼───────────┼───────────┤│ │判決確定│ 107.10.08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 ││罰金、社會勞│社會勞動 │ │ ││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 │執字第16630 號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7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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