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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3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文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文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之。而依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下稱調查表)所載受刑人所犯數罪併罰案件分別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145 號(有期徒刑8 月1 次)、108 年度執字第4405號(有期徒刑4 月1次)、108 年度執字第4836號(有期徒刑5 月1 次)、108年度執字第8593號(有期徒刑5 月1 次),且經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欄位勾選「是」,並簽名及按捺指印。是受刑人就其所犯之罪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即應以上開調查表所載之執行案號及罪刑為判別基礎。而聲請意旨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然其中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即108年度執字第8462號案件(有期徒刑4 月1 次),並未見於上開調查表,而該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則受刑人就該罪是否欲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一併向法院與如附表編號1 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尚有究明釐清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向法院為聲請。是本件檢察官未及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即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由檢察官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後,再為適法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紀文毅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6日       │107年9月13日        │107年7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58號           │字第4057號          │字第3472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1445│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3149│
│事實審│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0月16日       │107年11月30日       │108年1月28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4780│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3149│
│      │        │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2月5日        │108年2月26日        │108年3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否                │均是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145號             │第4405號            │第4836號            │
│                ├──────────┴──────────┴──────────┤
│                │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1日        │107年6月13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50號          │字第2851號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30日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                    │
│      ├────┼──────────┼──────────┤                    │
│判  決│判    決│108年5月1日         │108年5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                │均是                │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
│                │第8462號            │第8593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3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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