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端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端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王端彬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查受刑人王端彬前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0日因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次於106年2月間起至同年3月22日14時30分前某日,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又於106年3月16日,因犯加重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共2罪,如附表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106 年5月13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 )等情,有各該案件歷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處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於108年1月10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表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加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4月20日(聲│106年2月間起至同│ │ │請書誤載為 │年3月22日14時30 │ │ │106/04/21) │分前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 │ │18818號 │12478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20 │ │事實審│ │3042號 │號 │ │ ├────┼────────┼────────┤ │ │判 決 │106年10月20日 │107年3月2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20 │ │判 決│ │3042號 │號 │ │ ├────┼────────┼────────┤ │ │判 決│107年3月15日 │107年5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易服│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助字 │ │ │5186號 │第913號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3月16日 │106年3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 │ │12478號 │12478號 │ ├───┬────┼────────┼────────┤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20 │107年度易字第20 │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 決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20 │107年度易字第20 │ │判 決│ │號 │號 │ │ ├────┼────────┼────────┤ │ │判 決│107年5月1日 │107年5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助字 │署107年度執助字 │ │ │第914號 │第914號 │ └────────┴────────┴────────┘ ┌────────┬────────┬────────┐ │編 號│ 5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5月13日起至│ │ │ │106年5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毒偵字 │ │ │ │第4632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517│ │ │事實審│ │號 │ │ │ ├────┼────────┼────────┤ │ │判 決 │107年10月31日 │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517│ │ │判 決│ │號 │ │ │ ├────┼────────┼────────┤ │ │判 決│107年11月26日 │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 │ │、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署107年度執字第 │ │ │ │18426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