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0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0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奇賢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00000、18818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06年度偵字第15007、1881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有主文所示之誤寫,爰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