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承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承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承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2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刑事裁判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3 年1 月。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葉承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22日 │107年2月22日 │107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74 號 │字第874 號 │字第874 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207號 │107年度訴字第2207號 │107年度訴字第2207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207號 │107年度訴字第2207號 │107年度訴字第2207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4月18日 │108年4月18日 │108年4月18日 ││ │日 期│(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第6214號 │第6214號 │第6215號 ││ ├──────────┴──────────┤ ││ │編號1 至2 經臺中地院108 年度訴字第2207號判│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