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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洪嘉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615號),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案件(107年度執字第4839、4840號)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執助字第283、284號)代為執行指揮,認有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洪嘉鴻所犯詐欺案件,雖已於民國107年2月9日由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615號判決確定,惟受刑人認原審判決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有所牴觸,依該解釋,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二分之一刑責及更刑確屬違憲,是上開判決與該解釋意旨有所牴觸,請撤銷或廢除原判決,並請註銷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43號、107年度執助字第284號之執行指揮書,進行重新裁定,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執行案件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615號之確定判決,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上開確定判決,因受刑人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而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乙節,有上開確定判決及臺中地檢署107年3月26日中檢宏明107執4839字第1079013692、1079013693號函文可考,準此,受刑人據以向本院聲明異議,程序上,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參照)。另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從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裁定參照)。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定參照)。由上,是認上開確定判決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或變更前,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聲明異議。

四、經查,受刑人因上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19日以106年度易字第4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3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07年2月9日確定後,該確定判決移由臺中地檢署指揮執行,此經本院職權調閱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839、4840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訛。次查,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上開確定判決時,適因受刑人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是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等情,亦有上開執行卷所附有上開確定判決及臺中地檢署107年3月26日中檢宏明107執4839字第1079013692、1079013693號函文可憑。準此,上開判決既已確定,臺中地檢署囑託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即難認有何違法或有何執行方法不當之情。至於受刑人聲明異議所載,無非係對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615號確定判決中關於「累犯」認定乙節,有所指摘,惟此核屬確定判決得否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非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之事項。綜上所述,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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