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戰諭威李昇蓉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黄義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黄義銘被訴傷害、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義銘於民國108年6月2日下午3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崇德路與健行路交岔路口高速闖紅燈時,基於傷害、毀損之未必故意,撞擊橫向綠燈直行前來、由告訴人武冀鳳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告訴人邱姿譯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武冀鳳受有雙下肢擦挫傷、右側額頭挫傷、右肩疼痛之傷害,並造成其管理之機車車龍頭歪掉、後座腳踏板、騎車輪檔泥板、車前大燈損壞;及致邱姿譯管理之自用小客車右前車門凹陷毀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54條之毀損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武冀鳳、邱姿譯均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5頁至第193頁)。又起訴意旨認被告除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54條之毀損罪,另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此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且被告所犯各罪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惟此業據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更正為分論併罰(見本院卷第48頁、第138頁),揆諸前開說明,就被告被訴傷害、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