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黄義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黄義銘被訴傷害、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義銘於民國108年6月2日下午3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崇德路與健行路交岔路口高速闖紅燈時,基於傷害、毀損之未必故意,撞擊橫向綠燈直行前來、由告訴人武冀鳳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告訴人邱姿譯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武冀鳳受有雙下肢擦挫傷、右側額頭挫傷、右肩疼痛之傷害,並造成其管理之機車車龍頭歪掉、後座腳踏板、騎車輪檔泥板、車前大燈損壞;及致邱姿譯管理之自用小客車右前車門凹陷毀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54條之毀損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武冀鳳、邱姿譯均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5頁至第193頁)。又起訴意旨認被告除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54條之毀損罪,另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此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且被告所犯各罪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惟此業據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更正為分論併罰(見本院卷第48頁、第138頁),揆諸前開說明,就被告被訴傷害、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