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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8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8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君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56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君諺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君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所為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中簡字第95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經審酌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仍為本案犯行,堪認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各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法治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另酌以其所竊得財物之價值雖非鉅額,然考量被告除本案外,另有數起竊取超商所販賣遊戲光碟之案件,且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堪認被告本案並非偶犯;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衡酌其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2 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各詳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其犯罪所得均尚未發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被告各該犯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所得        │主文                  │
│    │            │(新臺幣)      │                      │
├──┼──────┼────────┼───────────┤
│1   │109年6月23日│遊戲光碟4片     │林君諺犯竊盜罪,累犯,│
│    │1時5分許    │(共價值396元)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未扣案如本判決附│
│    │            │                │表編號1 犯罪所得欄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109年6日23日│遊戲光碟3片     │林君諺犯竊盜罪,累犯,│
│    │3時17分許   │(共價值297元)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未扣案如本判決附│
│    │            │                │表編號2 犯罪所得欄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633號
    被      告  林君諺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13樓之2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君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至林雅茹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
    號「統一超商」店內、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
    將遊戲光碟用畢丟棄。嗣經林雅茹發現遭竊,調閱店內監視
    器錄影畫面據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雅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君諺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雅茹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
    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竊盜案現場圖、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竊取遊戲光碟同商品照片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
    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於警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
    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
    其刑。被告上開所竊得物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容慈
附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編號│犯罪時間    │竊得之財物      │價值(新臺幣)    │
├──┼──────┼────────┼─────────┤
│1   │109年6月23日│遊戲光碟片4片   │共價值約新臺幣 693│
│    │1時5分許    │                │元                │
├──┼──────┼────────┤                  │
│2   │109年6日23日│遊戲光碟3片     │                  │
│    │3時17分許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89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