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君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字第7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君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君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定有明文。另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06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此有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之上開裁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拘役120 日及本院109 年度六簡字第263 號判決所判處之拘役5 日,加計後之總和即125 日,然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仍不得逾法定上限即拘役120 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君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拘役20日(2次) 拘役40日 拘役40日(2次)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11月11日 ②108年11月23日 109年3月3日 ①109年6月23日 ②109年6月2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 年度偵字第3498號 109 年度偵緝字第888號 109 年度偵字第256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1744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2421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2898號 日 期 109 年6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7月28日) 109年9月7日 109年10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1744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2421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2898號 日 期 109年7月28日 109 年10月30日 110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12033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1710號)。 ②編號1 至4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16948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1710號)。 ②編號1 至4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1848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1710號)。 ②編號1 至4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拘役40日 拘役5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6日 109年6月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 年度偵字第30213號 109 年度偵字第58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3151號 109 年度六簡字第263號 日 期 109 年11月27日 109 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3151號 109 年度六簡字第263號 日 期 110 年2 月17日 110 年2 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3159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1710號)。 ②編號1 至4號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