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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5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勝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59號、109年度執字第13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勝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義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勝義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詐欺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係在108 年10月起至109 年1 月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共2次)│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10月24日       │109年1月5日       │                  │
│                │108年12月14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第3286號、109 年度偵│字第11666號       │                  │
│                │緝字第214 號        │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易字第622號  │109年度簡字第724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9年4月20日        │109年6月30日      │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622號  │109年度簡字第724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8日        │109年8月4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                │第8105號(編號1 所示│字第13019號       │                  │
│                │2 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1月)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5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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