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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侯驊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三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三格因犯詐欺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三格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線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張三格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5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 1至14號案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 、3 、4 、5 、6 、7 、8 、14、15所示之罪,係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9 至13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同條項但書第1 款規定,固例外不得併合處罰,然前因受刑人前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 2 、3 、4 、5 、6、7 、8 、14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另編號15所示之罪,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與編號1 至14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三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公司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5年4月1日至 │97年1月1日至 │97年6月19日 ││ │96年1月17日 │98年2月13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1859號、第7488│年度偵字第21139號 │年度偵字第8927號 ││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101年度易字第24號 │101年度簡字第66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9年3月31日 │101年3月7日 │101年9月28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101年度易字第24號 │101年度簡字第660號 ││決├──────┼───────────┼───────────┼───────────┤│ │判 決│99年9月15日 │101年3月21日 │101年10月29日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編號1 至3 之部分,前經臺中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4月確定,已執畢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4月(86次) │├────────┼───────────┼───────────┼───────────┤│犯 罪 日 期│97年1月1日至 │97年8月11日至 │97年7月間至 ││ │98年4月1日 │98年1月10日 │98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0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4578號 │度偵字第9488號等 │度偵字第9488號等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855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2年2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855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決├──────┼───────────┼───────────┼───────────┤│ │判 決│102年2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編號5 至8 之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 │年度執助字第821號 │訴字第33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 │(已執畢)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21次) │有期徒刑6月(10次) │有期徒刑7月(11次) │├────────┼───────────┼───────────┼───────────┤│犯 罪 日 期│97年7月30日至 │97年7月14日至 │97年7月2日至 ││ │98年3月間 │98年3月31日 │98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488號等 ││年 度 案 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決├──────┼───────────┼───────────┼───────────┤│ │判 決│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編號5 至8 之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編號9 至13之部分,前經││ │訴字第33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 │編號1 至14之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上訴字第3348號判決定應││ │108 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 │。 │編號1 至14之部分,前經││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 │108 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 │ │定。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5次) │有期徒刑9月(3次) │有期徒刑10月(1次) │├────────┼───────────┼───────────┼───────────┤│犯 罪 日 期│97年9月16日至 │97年10月29日至 │98年3月20日 ││ │98年5月26日 │98年2月2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488號等 ││年 度 案 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決├──────┼───────────┼───────────┼───────────┤│ │判 決│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編號9 至13之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確定。 ││ │編號1 至14之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3次) │有期徒刑6月(17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7年9月22日至 │99年1月12日至 │99年7月間至99年12月間 ││ │98年2月2日 │99年9 月8 日前之9 月初│之某日 ││ │ │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9488號等 │度偵字第28338號等 │年度偵字第799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8月31日 │105年1月13日 │108年09月24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 ││決├──────┼───────────┼───────────┼───────────┤│ │判 決│104年8月31日 │105年1月13日 │108年10月14日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編號9 至13之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備 註 │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年度執字第4989號 │年度執字第15040號 ││ │上訴字第3348號判決定應│(編號14之部分,前經臺│ ││ │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 │編號1 至14之部分,前經│3 年度上易字第289 號判│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108 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4 月確定)。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編號1 至14之部分,前經│ ││ │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 │。 │108 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 ││ │ │定 │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侯驊殷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