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耿健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耿健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字第17號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54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依刑事訴訟法第7 編之1 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所明定,是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僅在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但書之規定時,始得例外提起上訴。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倘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之情事,則依協商程序所為之判決,應於判決宣示時即告確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8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耿健倉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檢察官與受刑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受刑人已認罪,檢察官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爰依同法第455 條之3 第1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於108 年6 月11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4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於當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而對外生效,此有108 年度訴字第426 號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上開判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之情事,依同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協商判決應於宣示判決日即告確定,此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
(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加重竊盜罪,乃係於「108 年6 月11日下午7 時55分許」所為,此觀本院109 年度沙簡字第224 號判決自明,核其犯罪時間,顯係在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首先確定科刑判決之日「108 年6 月11日下午4 時」後,揆諸前開說明,此次犯行自不得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至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前經彰化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3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亦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雖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惟受刑人此部分所犯數罪,既前經彰化地院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本院自應受該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定已定執行刑之數罪,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耿健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加重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 罪 日 期│108 年1 月9 日 │108 年1 月6 日 │108 年6 月11日下午││ │ │ │7時5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 年度毒│彰化地檢108 年度毒│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60 號 │偵字第160 號 │緝字第233 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426 │108 年度訴字第426 │109 年度沙簡字第22││事實審│ │號 │號 │4 號 ││ ├────┼─────────┼─────────┼─────────┤│ │判決日期│108 年6 月11日 │108 年6 月11日 │109 年5 月13日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426 │108 年度訴字第426 │109 年度沙簡字第22││判 決│ │號 │號 │4 號 ││ ├────┼─────────┼─────────┼─────────┤│ │判 決│108 年6 月11日下午│108 年6 月11日下午│109 年6 月16日 ││ │確定日期│4 時 │4 時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易服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8 年度執│彰化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 │字第3555 號(編號1│字第3556 號(編號1│字第9244號 ││ │至2 號已定應執行有│至2 號已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0月) │期徒刑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