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佳景貿易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晉泓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廖元應律師
- 被告
- 展欣農產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程寶玉
- 被告
- 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420號、第20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晉泓、佳景貿易有限公司、展欣農產有限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晉泓係被告佳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佳景公司,址設雲林縣西螺鎮三源62號)負責人,並實際管理被告展欣農產有限公司(下稱展欣公司,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1樓,登記負責人係被告林晉泓之配偶程寶玉,程寶玉所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獨資商號「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1樓;按係程寶玉之父)。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下稱臺中女子監獄)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辦理「107年下半年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蔬菜類」採購案(下稱上開標案),採最低標方式,於同年5月24日開標。詎被告林晉泓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欲使被告佳景公司得標上開標案,填寫被告展欣公司之投標文件,並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張順詒與其共同填寫被告佳景公司與茂松果菜行之投標文件,並在上開公司及獨資商號之招標投標、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上,被告佳景公司以較低之投標折數7折標價投標,被告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則以較高之投標折數8折、7.6折標價投標,蓋用上開公司(獨資商號)之大、小章後,指示程寶玉於同年5月22日至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西螺分行購買繳納上開標案押標金之第一銀行本行支票(押標金支票號碼分別為EH0000000、EH0000000、EH0000000號),於同年5月23日,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將上開公司(獨資商號)之投標文件送至臺中女子監獄總務科投標。嗣於同年5月24日開標時,臺中女子監獄總務科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認已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於審標過程中始發現佳景公司、展欣公司及茂松果菜行檢附之押標金支票號碼連號,且被告茂松果菜行投標文件內夾有被告展欣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異常,因而廢標而未遂。而認被告林晉泓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被告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晉泓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被告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無非係以下列證據資為論據:
㈠被告林晉泓於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偵查同案被告程寶玉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程日淵於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展欣公司行政助理張順貽於偵查中證述。
㈤臺中女子監獄「107年下半年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蔬菜類」採購案公開招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及107年5月29日中女監政字第10707000250號函1份。
㈥
⒈被告佳景公司投標上開標案之標封、繳納押標金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各1份。
⒉被告茂松果菜行投標上開標案之標封、繳納押標金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茂松果菜行與展欣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各1份。
⒊被告展欣公司投標上開標案之標封、繳納押標金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各1份。
㈦
⒈被告佳景公司繳納押標金清單(含付款行第一銀行西螺分行,支票號碼EH0000000號支票1紙)、被告茂松果菜行繳納押標金清單(含付款行第一銀行西螺分行,支票號碼EH0000000號支票1紙)、被告展欣公司繳納押標金清單(含付款行第一銀行西螺分行,支票號碼EH0000000號支票1紙)各1份。
⒉第一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兼取款憑條)3份暨第一銀行西螺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申立人:茂松果菜行)、00000000000號(申立人:佳景公司)、00000000000號(申立人:展欣公司)交易明細各1份。
⒊臺中女子監獄總務科公務電話紀錄簿1紙。
⒋臺中女子監獄「107年下半年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蔬菜類」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各1份。
㈧
⒈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759號搜索票、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搜索筆錄2份。
⒉被告佳景公司、展欣公司及茂松果菜行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各1份。
四、訊據被告林晉泓固坦承其於上揭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投標上述標案之情(見本院卷第93、189頁)。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林晉泓、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於上揭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投標上述標案,嗣於開標時,臺中女子監獄總務科承辦公務員於審標過程中發現前揭異常,因而廢標等情,業據被告林晉泓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4687號卷(下稱107他4687卷)第101至105、109至115頁〉,並有偵查同案被告即展欣公司代表人程寶玉、證人程日淵於調查局詢問、偵查;證人即展欣公司行政助理張順詒於偵查中之供述、證述在卷可證(見107他4687卷第53、54、59至62、75至86頁、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33、34頁),且有臺中女子監獄107年5月29日中女監政字第10707000250號函暨檢附之107年下半年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蔬菜類(案號:D107-08)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3份、第一銀行支票影本3張〔票號:EH0000000、EH0000000、EH0000000〕、107年5月25日臺中女子監獄總務科公務電話紀錄簿1份、繳納押標金清單3張、第一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3份、被告佳景公司投標之標封影本、拒絕往來廠商查詢結果、上開標案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繳納押標金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上開標案投標標價清單、說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經濟部106年10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633618450號函、被告佳景公司設立登記表、107年1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6年10月27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063306468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電子憑據資料切結書、同意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招標文件清單、被告茂松果菜行投標之標封影本、拒絕往來廠商查詢結果、上開標案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繳納押標金清單、支票影本〔票號:EH0000000〕、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上開標案投標標價清單、說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雲林縣政府105年5月27日府建行二字第1050036764號函暨檢附商業登記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5年1月7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051300204號函、被告展欣公司106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被告茂松果菜行107年1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切結書、同意書、電子憑據資料、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招標文件清單、被告展欣公司投標之標封影本、拒絕往來廠商查詢結果、上開標案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繳納押標金清單、支票影本〔票號:EH000000 0〕、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上開標案投標標價清單、說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經濟部105年10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534403360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5年11月3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053306710號函、被告展欣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展欣公司106年11、12月、107年1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切結書、同意書、電子憑據資料、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招標文件清單、107年5月10日公開招標公告、107年5月30日無法決標公告、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見107他4687卷第9至29、67至72、117至225頁、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0444號卷第47至50、69至71頁、本院卷第49至56頁),堪以認定。
㈡按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而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且依該條立法理由,生鮮農漁產品不包含在物品所界定範圍,理由如下:一、「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的困難。是生鮮農漁產品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財物,其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即不能以政府採購法所定罰則相繩。查:被告林晉泓、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於上揭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所投標之標案為臺中女子監獄「107年下半年度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蔬菜類」,而臺中女子監獄於109年9月9日以中女監政字第10907000190號函表示:有關上開標案所採購之具體物品,廠商依說明書所列條件供貨,蔬菜除必須品質新鮮符合中價等級以上之貨色,另有必須加工才能供應之蔬菜(如說明書四)等語。而依所檢附之上開標案說明書四,該次標購之各類蔬菜除洋蔥等24類蔬菜外,其餘者皆可不加工,而必須加工才能供應之蔬菜,其加工方式諸如「剝皮」、「削皮」、「撕好」、「去殼」、「剝仁」、「削青葉」、「剖半」、「去子」、「去頭」、「去頭殼」、「削頭」、「去皮」、「切段」等情,有該函文暨檢附上開標案投標標價清單、說明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5至138頁)。足認,上開標案採購之物品為各類蔬菜,屬生鮮農漁產品,其中縱有部分蔬菜必須加工才能供應,惟其加工方式,並無改變其仍屬生鮮農漁產品之本質,揆諸前揭說明,生鮮農漁產品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即不能對被告林晉泓、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前揭所為,以政府採購法所定罰則相繩。
㈢公訴檢察官固另主張被告林晉泓施用詐術,使臺中女子監獄總務科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而進行開標,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等語。然按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詐欺得利罪,係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參照)。被告林晉泓固以前揭方式施用詐術,然其所為,係使臺中女子監獄總務科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誤認已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則被告佳景公司縱使得標,僅係取得成為供貨商之資格,將來仍須依上開標案條件供貨始能取得契約價金。被告林晉泓、佳景公司並非得標即可因此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是被告林晉泓所為亦難認構成詐欺得利未遂罪,公訴檢察官此部分之主張,容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被告林晉泓、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為,然檢察官認被告林晉泓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被告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部分,因上開標案採購之物品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依前開說明,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林晉泓、佳景公司、展欣公司、茂松果菜行即程日淵有罪之確信。此外,亦難認被告林晉泓構成公訴檢察官所指之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揆諸前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前揭被告均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