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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7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震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6054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9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詹家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家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詹家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其中附表編號4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其餘編號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09 年5 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有期徒刑10月(共10罪)│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7日          │105年10月8日          │105年10月6日          │
│                │105年10月17日         │105年10月13日         │105年10月9日          │
│                │                      │105年10月14日         │105年10月10日         │
│                │                      │                      │105年10月11日         │
│                │                      │                      │105年10月12日         │
│                │                      │                      │105年10月15日         │
│                │                      │                      │105年10月16日         │
│                │                      │                      │105年10月18日         │
│                │                      │                      │105年10月19日         │
│                │                      │                      │105年10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7727號等             │27727號等             │27727號等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6日          │107年3月26日          │107年3月26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否                    │否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869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
└────────┴───────────────────────────────────┘
┌────────┬───────────┬───────────┬───────────┐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妨害自由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10月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                │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1月21日         │105年10月底某日至106年│                      │
│                │                      │1月底某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31096號               │19665號等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45號  │106年度金訴字第31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年7月31日          │109年1月22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45號  │106年度金訴字第31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日           │109年4月10日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4395號(編號1至4,應執│6054號                │                      │
│                │行有期徒刑3年7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7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