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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9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簡志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富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富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富貴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線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又各罪均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各罪,其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得易科罰金之罪,惟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本院衡酌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各罪,除編號1、6為竊盜外,其餘均屬詐欺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大致相同,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於前開曾定應執行刑總和之限制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查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共3罪)│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20日        │106年5月20日(共3次 │106年5月23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第16208號           │偵字第2號、108年度偵│偵字第101、240號    │
│                │                    │字第1914號          │                    │
├───┬────┼──────────┼──────────┼──────────┤
│      │法    院│      臺南地院      │      嘉義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622號 │108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36號│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8日        │108年11月14日       │108年12月31日       │
│      │        │                    │                    │                    │
├───┼────┼──────────┼──────────┼──────────┤
│      │法    院│     臺南地院       │      嘉義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622號 │108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36號│
│      │        │                    │                    │                    │
│      ├────┼──────────┼──────────┼──────────┤
│判  決│判    決│107年2月22日        │108年12月9日        │109年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518號(經臺南地院 │第5014號(定應執行有│第3722號(編號3至5定│
│                │以109年度撤緩字第15 │期徒刑2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
│                │罪)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3日(共2次 │106年5月23日        │106年5月23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1、240號    │偵字第101、240號    │偵字第101、240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3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3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36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3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3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36號│
│      ├────┼──────────┼──────────┼──────────┤
│判  決│判    決│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3722號(編號3至5定│第3722號(編號3至5定│第3723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
│  編    號  │           7                │                            │
├──────┼──────────────┼──────────────┤
│  罪    名  │詐欺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犯罪日期  │106年5月21日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緝字第 │                            │
│機關年度案號│16號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1號         │                            │
│      ├──┼──────────────┼──────────────┤
│事實審│判決│109年1月16日                │                            │
│      │日期│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1號         │                            │
│      ├──┼──────────────┼──────────────┤
│判  決│確定│109年3月3日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08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9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