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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世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世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世彬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16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4月應予更正)確定(附表編號1、2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依達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竊盜            │竊盜            │
│                │通危險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7日     │108年5月19日    │108年6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9711號   │偵字第23020號   │偵字第21073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交易字第 │108年度中簡字第 │108年度簡字第   │
│      │        │1350號          │2270號          │1416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8年10月18日   │108年10月23日   │108年11月26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交易字第 │108年度中簡字第 │108年度簡字第   │
│      │        │1350號          │2270號          │1416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25日   │108年12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16104號   │執字第17299號   │執字第498號     │
│                ├────────┴────────┤                │
│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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