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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9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希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3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希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希賓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分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數罪,若其中有已經執行完畢者,法院仍應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至執行時如何自所定之應執行刑中扣除,則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6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依達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3日       │108年01月23日       │108年07月09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72號         │字第1193號          │第26781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8│108年度易字第1542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750 │
│事實審│        │        2號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7月22日    │   108年09月19日    │   108年12月11日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8│108年度易字第1542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750 │
│判  決│        │        2號         │                    │         號         │
│      ├────┼──────────┼──────────┼──────────┤
│      │判    決│   108年08月19日    │   108年10月07日    │   109年01月0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                    │                    │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        │                    │                    │                    │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907號(附表編號1至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備            註│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第3196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99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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