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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烜浩

      徐志承

      王振唐

      張鈞皓

      李依禎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所誤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均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原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
├──┼────────┼────────┼──────────────────────────┤
│ 1  │案由欄第4 行所示│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    │                │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    │                │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
│ 2  │判決書附表五編號│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                                │
│    │2 沒收欄關於被告│                │                                                    │
│    │劉烜浩部分      │                │                                                    │
├──┼────────┼────────┼──────────────────────────┤
│ 3  │判決書附表五編號│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                                │
│    │2 沒收欄關於被告│                │                                                    │
│    │徐志承部分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9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