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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鍾堯航李婉玉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振唐

      徐志承

      劉烜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53、281號),就被告等被訴如附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烜浩、徐志承、王振唐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持有他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戴慧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由被告劉烜浩交給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予被告徐志承,被告徐志承再交付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予被告王振唐,並開車(車號000-0000號)載被告王振唐前往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將款項交付予被告徐志承,被告徐志承再交由被告劉烜浩(由劉烜浩駕駛車號000-0000號搭載少年陳○○前來該處換車並收取上開款項,由劉烜浩駕駛車號000-0000號離去,由被告徐志承、王振唐、少年陳○○共乘車號000-0000號車輛前往彰化)轉給上手,被告王振唐可獲得提領款項之3%之報酬,被告劉烜浩、徐志承可獲得車手提領款項之1%之報酬,因認被告王振唐、徐志承、劉烜浩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等所犯上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87號、108年度偵字第3058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7、329號、109年度偵字第8218、16130號案件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91號案件審理,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判處被告徐志承、劉烜浩、王振唐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1年2月,被告王振唐上訴後,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1號審理中撤回上訴確定,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準此,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等犯行,與上開判決確定之案件,犯罪事實既屬相同,屬於事實上同一案件,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被害人│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人頭帳戶  │金額(新│提領人│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提款地點      │
│      │                │        │          │臺幣)  │      │              │幣元)        │              │
├───┼────────┼────┼─────┼────┼───┼───────┼───────┼───────┤
│戴慧鴛│猜猜我是誰(接獲 │108年3月│邱昱翔第一│150,000 │王振唐│①108年3月20日│①2000元      │全家龍井龍勝店│
│      │自稱伊兒子電話,│19日13時│銀行183680│元      │      │11時9分       │②17000元(超 │臺中市龍井區龍│
│      │稱缺錢急需繳貸款│12分    │878號     │        │      │②108年3月20日│過15000部分非 │社路439號     │
│      │,要求匯款)     │        │          │        │      │11時11分      │被害人款項)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2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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