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振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振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振堂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末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附表編號2、8部分與其餘部分雖分別屬得、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請求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考,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之例外情形。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並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各次所犯之罪名、行為態樣;復就受刑人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及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附表編號2、8部分原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既經本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本件應執行之刑,而生不得易科罰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即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王振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取財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8/2/1 106/7/13 108/5/22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06號 108年度訴字第1819號 109年度訴字第535號 判決日期 109/4/8 109/3/31(聲請書附表誤載109/7/10,應予更正) 109/7/1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06號 108年度訴字第1819號 109年度訴字第5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4/8 109/7/10 109/8/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7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9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8/3/12~108/6/24 108/5/22~108/5/28 108/3/7~108/3/20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8號等 108年度訴字第299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日期 109/4/28 109/6/9 109/11/25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56號等 108年度訴字第299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8/26 109/10/8 110/3/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 毀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2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 犯罪日期 104/4/18~104/5/15 107/7/11~107/7/14 108/3/29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判決日期 109/9/3 110/1/26 110/3/12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95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2/16 110/1/26 110/4/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強盜 剝奪他人行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8/3/10~108/3/11 108/2/27 107/2/15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 判決日期 110/3/25 110/1/13 110/1/2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503號 110年台上字第45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4/20 110/7/22 11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1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5/15~108/5/18 108/5/11~108/6/1 108/5/10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90號 判決日期 111/1/12 111/8/18 113/2/27 確定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2/10 112/6/8 113/5/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號 16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犯罪日期 108/5/26~108/5/27(聲請書附表誤載108/5/8~108/5/26 ,應予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判決日期 113/4/1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5/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