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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軍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12159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黃軍燁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軍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軍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依法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108年4月27日上午9時 │108年3月20日晚間11時│108年12月23日       │
│ 犯  罪  日  期 │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                    │
│                │溯96小時內某時      │溯120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553號          │字第1848號          │字第1043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53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80號│109年度易字第1432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17日        │109年7月8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53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80號│109年度易字第1432號 │
│      ├────┼──────────┼──────────┼──────────┤
│      │判    決│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8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3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編號1至2部分,前經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 │第12159號           │
│                │字第2184號定刑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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